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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发展历程

森林保护发展历程

1958年,中国的森林保护专业从林学专业分出。在1958—1998年期间,森林保护专业的成立和发展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促进了学科的发展,为中国林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

森林保护专业最早出现于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林科0202) 。根据1988年全国教育统计资料,11所高等林业院校有森林保护本科专业点9个,每个专业点均招生一个班 。

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森林保护专业代码由原(林科0202)调整为(090202),隶属森林资源类(0902) 。

1998年,全国高等院校专业进行了第三次调整,取消约50%的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森林保护(090202)并入林学(090301),森林保护专业教育处于低潮 。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中森林保护(090503)由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部分)(090302)调整而来,森林保护专业被重新设立 。

2020年2月,在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中,森林保护专业隶属于农学、林学类(0905),专业代码:09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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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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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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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 品种:硅藻泥;型号:手工肌理;材质:硅藻泥;尺寸:包工包料,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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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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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常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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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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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曲阳县阳平石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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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绿

  • 级别-标准,光板价
  • m2
  • 13%
  • 海南合展石业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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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 800×800; 系列:微晶石系列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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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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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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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流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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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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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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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流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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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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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 视频 发展历程
  • 48秒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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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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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 2cmPVC喷印雕刻造型 7000×3600mm;已发图片文件(文件名1#1楼展厅广告参数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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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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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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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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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灯箱

  • 亚克力UV灯箱 480×600mm;已发图片文件(文件名1#1楼展厅广告参数和图片)
  • 1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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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灯箱

  • 亚克力UV灯箱 160×360mm;已发图片文件(文件名1#1楼展厅广告参数和图片)
  • 1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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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培养目标

主要培养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林业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具备森林保护专业、园林专业、森林保护专业所要求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能在林学、园林、森林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领域从事科研(含科技开发与推广)、教学、管理、创业的拨创新型和复合应用型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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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培养规格

森林保护专业的学制为4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毕业生应在素质、能力和知识方面达到以下要求。

  • 素质要求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意识,具有良好的人文修养、科学精神、现代意识和国际化视野;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掌握一定的科学研究方法,具备求实创新的精神、创业意识,具有较好的综合素养和正确的价值观念。

(1)思想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真理,具备高尚的人格素养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热爱所学专业,热爱自然,具有良好的生态文明意识。

(2)文化素质具备较丰富的人文社科知识和较高的艺术素养,了解中外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宽广的国际视野和与时俱进的现代意识。

(3)专业素质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学以致用,有创新创业意识和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身心素质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 能力要求

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并对其进行处理的能力,对一门外语具有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有独立从事各专业相关的生产、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与创业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备现场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定量与定性分析以及文献查阅与综述的能力。

(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备综合运用各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的能力,能独立从事各专业相关的生产、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森林培育、森林资源经营和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管理、人居绿色环境规划与设计、园林施工与管理、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林木花卉育种、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监测与防治,以及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能力。

(3)表达知识的能力掌握科技论文、各种文书、报告等的基本写作方法,具备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

(4)沟通协作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沟通与协调、组织与管理、分析与决策及团队协作能力。

(5)创新能力具备质疑、求证、辩证的创新性思维方式和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6)创业能力有较强的创业意识、良好的心理承受与调控能力,有自信、自强、自主、自立的创业精神,具备决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与交往协调等创业素质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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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发展历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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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课程体系

森林保护总体框架

森林保护专业课程体系由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和创新创业训练四大部分构成(见森林保护专业课程体系框架图) 。

森林保护理论课程

  • 通识类课程

通识教育课程由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构成,其基本学分比例控制在总学分的15%~20%。公共基础课程应在不同学科间构建共同的基础知识平台,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体育等。公共选修课课程分为思政类、语言类、理化学分析类、数理分析类、信息技术类等。学生选修与该专业重复或相近课程,不计入通识教育学分。

(1)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包括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美学与艺术、心理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数理化及计算机科学知识掌握数学、物理学、化学、信息科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3)外语知识能够掌握1门外语知识,并达到规定的水平(按各高校学位授予要求)。

  • 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指有关学科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的课程,由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性课程和学科大基础课程构成,本标准提供了每个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掌握的课程设置的基本标准。各高校可根据专业发展方向的不同,在基本知识模块的基础上,扩展或调整课程内容。学分比例不低于25%。

参考课程:高等数学、数理统计、无机及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土壤理化分析、遗传学、植物学、树木学、气象学、植物生物化学、植物生理学、森林生态学、测量学、土壤学、林业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动物学、微生物学、林学认知实习等。

  • 专业核心课程

专业核心课程是反映学科前沿和区域特色,深化专业知识的课程,分为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应包括5~7门理论课程和相关实验实习课程,设置时应体现专业核心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学分比例不低于总学分的15%。选修课程应以核心课程为依托进行拓展与延续,按照专业特色与前沿、社会需求等情况,分模块灵活设置。各高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体系。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学科课程。

参考课程:普通昆虫学、植物病理学、森林昆虫学、森林病理学、林业有害生物综合管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 。

森林保护实践教学

  • 基础实践环节

包括入学教育及军训、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形势与政策、社会实践与调查报告等,学分比例不低于总学分的4%。

  • 实验教学环节

各高校应针对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的专业基础类和专业类课程,自主设置与之相配套的实验课,使学生在理论的基础上,提高专业技能,更好地理解各种原理和现象,提升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学分比例不低于总学分数的20%。

  • 课程设计环节

课程设计是课程学习向毕业论文(设计)过渡的一个重要实训环节,也是本科生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校依据森林保护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岗位需求的能力模块来开设,课程设计的开设须体现出“实际、实用、实践”的课程体系,应随行业发展和行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适时调整,及时与培养目标相对照。课程设计时间不少于2周。

  • 实习环节

主要包括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课程实习、专业综合实习等类别。课程实习主要针对实践应用性比较强的专业课程安排相关的实习。专业综合实习,主要是综合专业课程的设置和专业的培养目标,设置专业综合性较强的实习。实习环节时间不少于10周。

  • 创新创业训练

包含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大学生创业实训、大学生科技创新等,各高校可结合自身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有机融合专业教育,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或以参与或申报校院(系)二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形式,学分比例不低于总学分的2%。

  • 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和质量总检查,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学分比例不低于总学分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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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教学条件

森林保护教师队伍

  • 师资队伍数量和结构要求

各高校森林保护专业应当根据专业的学科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等需要,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

专业课程至少应有2名任课教师。专任教师的知识范围应覆盖专业知识体系所含知识领域、知识单元和知识点,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职称结构合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40%;年龄结构合理,30~55岁的专任教师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教师队伍中应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或者专业带头人。所有专任全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学校在编的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

  • 教师背景和水平要求

(1)教师背景

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本学科专业教育背景,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实践工作背景或实践经验。有条件的高校,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跨学科教育背景。

(2)教师水平要求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系统掌握森林保护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清晰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的最新趋势,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较好地指导学生;具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能力。

  • 教师发展规划

专业应具备完善的建立基层教学组织,健全教学研讨机制、充分发挥经验丰富、教学与科研水平高的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实施教师任课资格制度、青年教师导师培养制度、青年教师任课试讲制度等;实施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建立高效的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应加强专任教师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培训,提高专任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有条件的学校成立“教学促进中心”,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能够在“互联网 ”背景下运用现代教学模式协助教师做好教育生涯规划、促进教师教学经验的交流与研讨,促进教师教学技能的沟通,形成教学实施、研究与改革的良性循环 。

森林保护设施资源

  • 教学设施要求

课程教学中应具备多媒体教学设施。教室、实验室及设备在数量和功能上满足教学需要。有良好的管理、维护和更新机制,使得学生能够方便地使用。

实验设备完备、充足、性能优良,满足各类课程教学实验的需求。保证学生以课内外学习为目的的上机、上网、实验需求。基础课程实验室要具备良好的条件,每个学生或2~3人拥有独立操作的实验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或共用专业实验室。

实验技术人员数量充足,能够熟练地管理、配置、维护实验设备,保证实验环境的有效利用,能够有效指导学生进行实验。

具备相对稳定、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满足不同专业课程与层次教学特点的校内外实习基地3个以上;要有足够的建设与维持经费,保证实习基地的正常运转,并配有专门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践内容、实践过程等进行全面跟踪和控制,以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与专业相关的工作获得较深刻的实践。

  • 信息资源要求

配备各种高水平的、充足的教材、参考书、工具书以及各种专业图书资料,且师生能够方便地利用,阅读环境良好,并能方便地通过网络获取学习资料。

具备专业知识数据库,能够为师生提供便捷地开展文献检索、科技查新、代检代查、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多类型、多层次的服务。

积极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学术联系,举办一定数量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及时了解和掌握专业前沿信息。

建设专门的教学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在线开放课程等数字化教育资源 。

森林保护教学经费

教学经费有保证,能满足专业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应制定完善的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已建专业每年正常的教学经费应包含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人员工资费用、实验室维护更新费用、专业实践经费、图书资料经费、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等。

新建专业应保证一定数额的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在内的专业开办经费,特别是要有实验室建设经费。

应提供充足的实习经费,保障实践教学和教育实习的效果 。

森林保护质量保障

  • 质量保障目标

各高校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建立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五项指标的质量保障目标系统。

  • 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

各高校应围绕各质量保障目标要求,制定质量保障实施规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调控改进机制,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质量评估,确保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的有效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1)质量评价体系

能够充分结合学校、教育主管方和用人单位形成完整的质量评价体系,并对各环节有一定的评分标准。

(2)教学评价

能够结合学校、学院(系)和学生多层次开展教学评价。对教师教学过程的相关环节、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环节及教学管理过程的相关环节设置权重,开展定期评估。

(3)专业建设监督和评价

针对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学生毕业后的工作业绩三个过程,进行专业建设监督和评价。该评价主要通过社会人才需求等环节对专业办学、教学水平的反馈,综合评价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适时调整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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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培养模式

  • 基于拔尖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对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考核模式等进行全面改革,减少森林有害生物验证性实验,增加探索性、生产性和研究性等综合性实验内容,逐步形成森林保护专业技术创新应用能力、综合实践操作能力以及森林重大有害生物系统工程治理能力相结合的适应现代林业发展和需求的实验教学体系 。

  • 综合实践技能培养模式

通过大量的实践教学掌握森林培育技术,森林有害生物调查、鉴定、测报、防治技术,农药(械)使用和营销技术,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技术等。考虑专业特点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在拓宽口径、加强基础、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原则下。完善课程设置,实施宽基础教学,培养学生综合技能。加大实践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调整毕业实习时间,增设综合性的专业实习。开放实验室,采取导师制。加大过程考核,改革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体系 。

  • 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1)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整合课程,在重视理论基础教学的同时配套相应的实践环节,注重该专业的前沿性科研成果传授,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对该专业研究领域的认识程度;强化学生对专业认识和理解的教育,注重学生对该专业感情的培养和科研意志品质的养成;加强实践教学,在实践中培养创新能力;设置创新科研训练,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设置创新奖励,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2)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

平衡普通教育与专业教育,建立内容广泛的课程体系,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与培养,鼓励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拓宽视野;鼓励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爱好与特长,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提倡研讨式教学方法和项目教学法,并启发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师生互动,鼓励学生保持个性,因材施教,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专业课教师作为“引路人”,在科研活动的关键阶段进行指导,不断调动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考能力;重视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组织形式提倡以产学研合作,在创新研究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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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发展前景

森林保护考研方向

森林保护专业可攻读森林培育、森林保护学、森林经理学等方向研究生 。

森林保护就业方向

森林保护专业毕业生可就职于林业局、森林保护、园林、动植物检验检疫、自然保护区等单位。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控的科研、教学、科技开发与推广、行政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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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开设院校

地区

院校名录

北京

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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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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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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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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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沈阳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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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东北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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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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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农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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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农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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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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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长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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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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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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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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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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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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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西南林业大学

云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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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西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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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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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甘肃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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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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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阳光高考;摘录时间: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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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发展历程文献

森林保护论文森林防火论文 森林保护论文森林防火论文

森林保护论文森林防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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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0MB

页数: 6页

森林保护论文森林防火论文

设计师职业发展历程 设计师职业发展历程

设计师职业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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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0MB

页数: 1页

设计师职业发展历程

森林保护法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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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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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法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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