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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在1988.11.16由水利部, 能源部颁布。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基本信息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简介

为促进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能源部和水利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水利水电施工行业的现实水平,共同制订了《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该标准曾广泛征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部份单位代表座谈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订相应的水利水电施工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并报部备案。

企业升级由企业提出申请,严格按标准审核。省级先进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二级先进企业由能源部和水利部负责审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函告能源部水电开发司或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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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1000-A,板高500mm,壁厚 2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 m
  • 华岩
  • 0%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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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 m
  • 华岩
  • 0%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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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 m
  • 华岩
  • 0%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 m
  • 华岩
  • 0%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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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 m
  • 华岩
  • 0%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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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日
  • 广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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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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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转子水利部

  • 18.5KW-15KW(CDLF32-90)
  • 1个
  • 1
  • 南方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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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子水利部

  • 22KW-30KW(CDLF32-100-2)
  • 1个
  • 1
  • 南方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4-09
查看价格

水利水电专用聚脲抗渗涂料

  • A:220kg,B:200kg
  • 7190kg
  • 1
  • 秀珀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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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7818水利水电专用聚脲抗渗涂料

  • 5445m²
  • 1
  • 秀珀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4-11
查看价格

水利碎石

  • 比较大
  • 1m³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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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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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献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后的评价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后的评价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后的评价

格式:pdf

大小:49KB

页数: 1页

鉴于目前很多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的种种不良状况,现阶段的施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采用工程项目施工后评价的方法提高企业招投标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展之我见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展之我见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展之我见

格式:pdf

大小:49KB

页数: 1页

1.抓住学习载体,搭建全员创新平台企业应搭建学习创新平台,全方位提高员工学习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员工思维创新。把先进文化理念、新技术、新知识、创新理念与员工的思想观念转变全面对接。建立企业内部员工动态管理,让肯动脑、懂管理、勇创新的人员凸现出来。用激励机制激发职工创新的热情。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观念的背后就是利益,只有把观念与利益有效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简介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

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发布,该文件2012年12月12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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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潮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补充项目(试行)》的通知

关于颁发《潮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补充项目(试行)》的通知

 

潮建造[2006]3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0号令),结合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用料等具体情况,二OO六年《潮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补充项目(试行)》(下简称本补充定额),已由我局组织编制完成,现予颁发。本补充定额作为我市补充二OO六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缺项部分,与其配套使用,从200641日起在全市执行。凡20064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按本补充定额执行。20064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不作改变。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本补充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附件:潮州市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价格(补充)取定表

 

 

 潮州市建设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潮州市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价格(补充)取定表

 

代码

 

规格(单位:毫米)

单位

预算价格()

05078004

蒸压灰砂砖

240×115×53

干块

180.00

05081002

红方砖

290×290

千块

1606.00

05081003

红方砖

350×350

千块

2100.00

39001248

贝灰粉

成粉系数0.98

立方米

126.00

39001249

贝灰粉

成粉系数0.87

立方米

155.00

05043002

灰砂土

 

立方米

21.00

05028004

石条桩

 

立方米

395.00

08021007

石柱3.5m

250×250×3500

430.00

08021008

石柱4.5m

300×300×4500

650.00

08021009

石马头1.2m

210×240×1200

89.00

08021010

石挑檐3m

210×240×3000

180.00

08021011

石过梁3m

210×240×3000

192.00

08020001

石门框(框内宽1m)

四面磨光

846.43

08020002

石门框(框内宽1.5m)

四面磨光

1105.00

08021012

石门臼

 

12.00

05062002

土瓦片

215×280

千块

195.00

05071002

土瓦垌

50× 110

千块

65.00

05060002

 

 

干块

510.00

05028002

条石(沿阶用)

120×250

53.00

05029002

方整条石(台阶用)

150×350

65.00

04036003

C20砼预制砖

390×390×30

千块

1397.37

04036005

C20砼预制砖

490×490×30

千块

2205.83

04036002

C10砼预制砖

120×120×180

干块

723.38

04036004

C10砼预制砖

120×120×120

千块

482.26

0508600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砖

400×400×60

干块

2688.00

39002238

陶土管

Φ200×500

4.20

39002239

陶土管

Φ250×500

5.30

39002240

陶土管

Φ300×500

6.50

24067009

PVC

Φ200

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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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

水河湖函〔2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已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严格遵循《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类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各地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定各级河长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

  第四条 各级河长湖长要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五条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七条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总河长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省级河长湖长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湖长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总河长牵头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因地制宜牵头建立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持召开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政策措施,审议相应河湖治理保护方案,协调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安排年度重点任务;指导督促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履行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同志或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参加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要加强与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河湖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 乡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指导监督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第二节 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第十七条 总河长、各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原则上,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具体要求由县级及以上总河长结合实际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巡查调研前,可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查暗访,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乡、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湖片),有关河长湖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三节 整治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问题自查自纠,省、市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抽查检查,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

  乡、村级河长湖长结合日常巡查河湖,及时上报巡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

  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作出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河长湖长、部门(单位)限期组织整改落实。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针对问题体量大、沉积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整改成本高等河湖重大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措施,协调统一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加强对河湖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适时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随机性抽查,重大问题蹲点检查,指导完善问题整治方案,督促限时整改落实。

  市、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限时完成问题整治任务,加强跟踪检查,严格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乡、村级河长湖长要积极协助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河湖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实施系统保护和治理修复的,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要指导督促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分步推进实施系统治理。

第四节 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最高层级河长湖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

  第二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未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各行政区域河长湖长按照“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组织与相关地方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协调统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

第五节 组织总结考核

  第二十八条 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长湖长、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每年听取或审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公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完成且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激励;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总河长、河长湖长及时约谈提醒或提请问责被考核对象。

  第三十一条 总河长审定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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