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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211号)要求,建立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截止目前,全国有5个流域机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报送了改革进展情况。现将已报送的各地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通报。(见附件)
注:
1、表中红色数据标识该项工作完成不理想,未达到50%及"两项经费"为零落实的。
2、截止目前,有改革任务的北京、浙江等地尚未上报资料。
附件:
水管体质改革进展情况统计表 2100433B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内容:开展水利工程检查观测;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养护修理;运用工程进行水利调度;更新工程设备,适当进行技术改造。工作方法是:一、制订和贯彻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二、制定、修订和执行...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流 域 机 构 1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 430010 027 82828114 9131 82828245 63263381 2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河南省郑州...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研究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了实施改革的相关建议,从观念、体制、机制、资产、定位等方面研究了今后工作的措施,为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管单位走向良性循环做了有益的探索。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文章介绍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为灌区良好运行、促进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文件原文
石家庄、承德、秦皇岛、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市建设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口市规划局: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我厅对试点市、县工作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统计,现结合信息系统数据,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一段时间,各地普遍加快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节奏,修缮加固和翻建重建主体施工取得较大进展,开工和竣工数量稳步上升。沧州市领导重视、组织得力,目前竣工率已近80%,其中南皮县竣工88.7%,为全省最高;张家口市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较大情况下,加大督导力度,狠抓项目开工,目前除怀安县以外,其他四个试点县均全部开工;承德市在前期进展较慢情况下,克服天气寒冷等不利因素,加大工作力度,已全部完成改造户核准录入,开工、竣工比例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平泉县竣工的改造户已过半。截至12月2日,全省已核准录入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为27553户,已开工25232户,其中已竣工5935户,分别占总数的99.8%、91.4%和21.4%。
二、主要问题
(一)个别试点县在改造农户身份及条件确定程序上审批手续不全。如一些乡镇由于民政部门正在为低保户换发证件,审批中只由民政所出具了低保户证明,没有提供证件复印件。
(二)在补助标准掌握上,一些县补助标准相对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户均标准(每户6000元)差异过大,容易造成局部补助资金分配失衡或引起其他问题。
(三)一些试点市、县仍有较大比例改造户没有开工,竣工情况也不乐观。目前,一些试点县如衡水市武邑县仍未完成示范户的确定工作;邯郸市涉县仍为“零竣工”。从一些已完工的修缮改造户信息可以看出,改造前后的变化不明显,有的仅看到刷新了门窗,需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四)农户信息数据录入质量不高,部分试点县工作进展情况未及时录入,直接影响了我省农户信息全部上传系统的进程。有的县的录入信息中,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也多有空白甚至雷同。
三、下步要求
为推动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危房改造户的审核条件及补助标准。中央检查组在我省检查时,提出了完善改造户审批手续、补助标准差异不能过大的意见,要认真贯彻落实。存在此类问题的县要认真整改。一方面,对改造户的确定进行全面复核,主要核实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操作,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在此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我省实施意见规定的改造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要求,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政府补贴资金超过工程总造价50%的,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二)加强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环节的管理。试点县要制定、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严格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使用。目前,中央补助资金及省内配套补助资金已经下拨到有关设区市和财政直管县(下拨资金文号为冀财建[2009]357号、冀财预[2009]119号),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加快施工进度,确保修缮加固改造及寒冷地区重建改造工程主体在年底前完工。针对修缮加固和重建翻建的不同特点,抓住天气晴好的有利时机,采取灵活有效做法进行施工或准备。乡(镇)和市县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采取统一的冬季施工措施,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时间要求完工。
(四)抓好危房改造施工质量。施工中既要抓紧工程进度,又要保证改造住房本体质量和结构安全,达到基本居住安全要求,避免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县建设部门要搞好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检查,经常下乡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修缮加固的改造工程,在施工中要突出搞好房屋结构加固。
(五)抓紧农户信息的核查及数据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促进工作开展的重要平台,各县要将尚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信息抓紧录入;已完成录入的继续完善、核实有关信息,对错误的、照片重复和空白的进行修改、补充。我厅将继续通过系统数据分析,及时掌握各地录入质量和工作进度,据此对各市、县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督导。各市也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所属试点县的工作尤其是开工和竣工进行督促指导;负责数据录入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经常登陆系统查验农户信息,对录入错误和存在的疑点及时纠正和核实。
(六)做好年底前工作检查的准备。年底前省将组织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进度,工程质量、改造效果,危房改造户的确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国家检查情况和有关政策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整改。自查和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18日前上报我厅。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县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全力抓好工作。各市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从规划建设、技术服务到竣工验收以及资金补助等环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2009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情况进度表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做好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的调度,按照省领导在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保定现场暨调度会上的讲话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后每月将通报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建筑节能工作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设区市、县(市)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三方面。需上报的具体材料有:
(一)总结文字材料,主要包括截止当前月底各设区市建筑节能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二)统计报表,主要包括截止当前月底各设区市、县(市)本年度三方面工作的累计数据(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明确该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人员,确保上报的材料、数字和报表真实、可靠、及时。
(二)各设区市建设局负责所辖县(市)通报内容的统计、汇总和协调,并将本市(含县)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表格(含电子版)于每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每月发文,通报各设区市、县(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
请各市将截止8月底的建筑节能情况及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人员名单于9月19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2100433B
文件全文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鄂竟平
2019年5月10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公告
2019年第7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件、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印发)。
二、删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7月15日水利部水安监〔2011〕374号印发)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删去其中的“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三、删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号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同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