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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
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 (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堤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桩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根据水利部2002年116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费可用于以下开支:(一)建设项目管理费1.建设单位开办费2.建设单位经常费:包括人员经费、管理费(...
水利工程建设概念股:三峡水利是水电,电力收入占公司业务收入的84%以上,但公司多被市场归类为水利股,走势一般跟着水利走,年初那波水利行情,它独领风骚。钱江水利主营水利水电和城市供水。公司近几年收购很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水建管 [2001]74 号 作者:水利部 日期: 01-03-09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 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20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 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 水利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 国务 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应增加项目类 别(中央项目、 地方项目) 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 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
黑建规范〔2021〕5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我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城市更新、城市体检行动,以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和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重点,统筹推进城市市政地下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系统治理。打破行业、领域和部门壁垒,解决好地下空间设施“各自为政、分散无序”问题,健全牵头部门抓总、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地下为主,精准施策。转变城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发展理念,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以及相关地面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压实责任。发挥好城市政府在统筹推进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中的主体作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落实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间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善于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5个城市先行先试,启动实施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摸底工作,于2022年底前完成普查,并建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2023年底前,复制推广先进试点经验,全省逐步完成地下基础设施普查,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各城市政府要按照远近结合、科学实施的要求,重点对市政道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内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要依据住建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制定普查总体方案,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力争实现地下基础设施一张图的有序管养。基础信息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要充分运用前期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情况,梳理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情况,理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编制形成普查基本信息报告。
(二)加强地下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各城市政府要结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力争实现地下空间隐患一张图的监测预警。住建、城管、人防、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部门要重点排查大型地下工程、涉水地下管线以及在建工程、居民区、商业区等重点区域地下管线设施。要根据普查掌握的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各地对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对已废弃或“无主”设施及时处置。优化消除隐患工程施工审批流程,加大抢险工程项目和资金保障力度,切实降低设施运行隐患风险。
(三)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设施普查的基础上,各地要同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共建共享。推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促进城市“生命线”高效协同管理。建立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逐步实现设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四)规范优化地下工程审批。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建立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严格控制施工掘路总量,从源头减少无序占挖道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规定,严肃查处未经审批和以地下设施应急抢修为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完善施工单位黑名单信用管理,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加强执法联动和审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五)补齐地下设施建设短板。各地要组织开展补短板行动,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统筹推进设施体系化建设,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环境。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大城市老旧供热、供排水、燃气等管网建设力度,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六)全面落实设施管养责任。各城市政府要增强“三分建、七分管”管理意识,压实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设施运营养护工作,保障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七)有机融合城市建设专项工作。各地要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将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其他工作相融合,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整合易涝点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地铁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工程建设、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管网建设等专项工作任务,加强协作互动,取得互促互进良好效果。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评估,找准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升运行效率水平。
(八)强化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十四五”规划编制时机,住建、城管、自然资源、交通、工信、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沟通对接,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中,与城市地下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有效衔接。着重统筹好城市地下空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各类设施空间规模,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各地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科学制定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争取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实施,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城市政府作为落实《指导意见》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城管、安监、应急、交通、人防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组建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牵头部门。领导小组要把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完善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任务、节点推进,将每项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个具体环节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必须明晰责任、分解责任、压实责任。各城市政府要压实属地责任,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地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部门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各类设施权属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设施安全。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严格执行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技术规程。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各相关牵头部门要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协调,为推动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三)建立考评机制。住建部将通过组织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进度“晒成绩单”,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各城市要高度重视,牵头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汇报,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跟踪督办和激励问责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省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督促指导,对落实不力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各地要及时提请本级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牵头部门、联系人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报至省住建厅市政处,并在每年6月底和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省住建厅联系人:黄志 段有全
联系电话:0451-53670296
电子邮箱:zjtszcrq@126.com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内容
云政发[2017]66号
现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4日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精神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 ,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 ,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 (省公务员局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 ,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完善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制度 ,细化当地政府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非法干扰、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等方面的作用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考核目标及量化考核评分办法,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 .各级政府的公务员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 ,不予 晋升、提拔 .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 ,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 ,依托 “信用云南 ”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各级政府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省法院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 ,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 ,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 ,依规取消有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 ,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 (各级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 ,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各级政府 ,省公务员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二、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 ,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 ,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加强社会监督 .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省教育厅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加强采购
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 ,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 ,推
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并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省财政厅牵头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 ,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 ,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 ,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 ,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 ,避免恶性竞争 .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 ,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不得以政府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 ,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有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各级政府牵头 ;省招商合作局、法制办 ,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 ,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 (省财政厅牵头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8年底前完成 )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 ,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 ,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 ,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 ,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 .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及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 (省政务诚信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主管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高度重视 ,狠抓落实 ,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 ,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有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出台《若干意见》,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提升国有企业的制度优势和竞争优势,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严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若干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和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完善党委(党组)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