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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查封到,需要一年左右;2、 一般需要经过调查、判决、委托评估、评估、委托、等步骤。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
你好 对方的身份,证件号码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会向法院提供,你可以去查阅案卷材料,复印 申请执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你们的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征收、管理环节,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40条、68条、第88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检查环节,可按照第55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1.一般程序(第40条)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他们是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2.简易程序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其限期缴纳。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税收违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需要说明三点:
1.该措施可采用简易程序,而不需具备前提条件和程序。
2.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而2000 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即可决定。因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既有县以上税务机关,也有县以下的机关。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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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指所有税收分配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务机关要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利,纳税人要依法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税收法制化是整个税收运行的基础,如果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将会造成许多涉税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无法保证执法的需要,降低税务机关依法执政水平,增加税收征收成本。
要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必须构建依法治税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要加强税收执法的内外监督。当前我国征税成本偏高的原因之一就是税收执法行为不规范,从而人为地提高了征税费用。因此,应加强税收执法的内外监督管理,内部监督是要求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监督机制,如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外部监督则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调动人大、政协、司法部门及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积极性。最终,内外监督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另一方面,还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2.强化税收成本意识
在我国长期的税制建设和税收管理工作中,“无本治税”观念并未彻底改变,尤其是税务部门对税收成本的忽视和误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税收成本优化的进程,思想意识上的落后直接导致税收成本管理工作上的滞后。因此,强化税收成本意识、树立税收成本观念,迫在眉睫。强化税收成本意识的具体措施如下。
(1)对税收成本的认识要全面化,对税收运行的整个过程要全面考虑
对税收成本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征税成本环节,纳税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都应是我们考虑的方面。另外要形成对税收成本的关注和重视,而不是一味地强调税收收入的增加。如果收入的增长要以沉重的税收成本作为代价,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2)在税收工作中,引入“成本否定”的观念
具体操作思想:在采取一项措施时,如果税收成本超过一定限度,就应当考虑取舍;设立税务机构时,如果设立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较高,就可以考虑撤销;在人员配备上,如果增加人员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就可以考虑减少人员的配置。
3.简化税制,优化税制结构
简化和完善现行税制,优化税制结构,建立一个简明、稳定、便于征管的税制模式,是降低税收成本的根本途径。简明的税制使纳税人易于理解和掌握,可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也可减少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具体措施如下:①逐步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②推进增值税改革进程;③完善税收征管措施。
取消现行不符合生态化要求产品如农药、化肥等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生态意义的产品如可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利用、节能产品等等扩大优惠范围。对矿产能源类(如煤炭、天然气等)、高污染类(如电池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并适当调高税率。
设计生态化的资源税应该重点落实到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设计税制要素上。把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矿产能源类、水资源类、森林类、草地类等等一切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开采、生产领域。设计税基时要考虑资源开采使用量及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尽量做到可操作性的量化。税率要从定额征收改为按照污染程度实行比例税率和差别税率。尽量做到细化,充分体现税收的生态职能。
新生态税种应该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为核心,针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开征。主要应该设置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污水排放税和垃圾税。税基的确定应该以排放量计算,或按生产能力折算,根据排放量、浓度、时间等因素,实行带有惩罚性的累进税率。2100433B
税收负担率简称“负担率”。分为纳税人负担率、负税人负担率两种。
纳税人负担率指一定时期内纳税人依率交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例;
负税人负担率则指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实际收益的比例。
在税收负担不能转嫁的前提下,纳税人负担率亦是负税人负担率。在课税对象与实际收益相等时,税收负担率等于实际税率。
税收负担率是衡量纳税人(或负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重要指标,亦是国家确定税率,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税收负担率有比例负担率、累进负担率和累退负担率之分。
比例税收负担率指纳税人(或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例与收入额的变化无关;
累进税收负担率指纳税人(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随收入的增加而提高;
累退税收负担率则是指纳税人(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随收入的增加而下降,中国没有累退的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