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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是在2008年6月6日,由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务文件。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基本信息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内容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土地)是市政府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条件明显改善,保证了市政府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但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对办公用房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造成办公用房的建设大多由各部门、各单位自建、自管、自用,建设规模和标准不统一,部门、单位间人均占有面积差距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与管理成本较高,甚至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还有一些部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自行开发、转让、出租及抵押、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使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章可循,有序进行,现就改进和加强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晋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整合及土地资产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市长张璞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畅志仁、市政府秘书长温毓诚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分配、使用、管理、建设等重要工作方案。

(三)组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经市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土地)的管理工作。该中心设置为副处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于市财政局。

二、办公用房管理的任务与内容

市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规范管理、专业化服务的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新体制。明确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占有)关系,严格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化管理;依法维护办公用房房地产所有权,确保其安全完整;优化办公用房房地产资源配置,发挥资源的有效作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盘活存量资产、改善机关办公条件,更好地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工作顺利开展。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与使用登记;办公用房规划与调配;维修管理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普查与清理;完善办公用房房地产档案资料,严格记录产权统计台帐,按照新的发展要求复核权属,做好档案资料、地籍图的变更,保持资料的全面、准确、完整。

三、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由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房产(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以及相应土地的权属。统一向相关职能部门申办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占有)的,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登记手续,接受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办公用房资产完整、安全和正常使用以及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四、制定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查,掌握大量数据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文件规定,结合晋中市市直机关实际情况,并参照外地市地级城市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制定晋中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执行。

五、统一调配和使用

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管理中心要制定晋中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2、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配办公用房。

3、建立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另行分配。使用单位要确保办公用房的建筑结构、消防、动力等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4、因办公用房面积不够确需在管理系统外租房办公的,须报领导组批准同意后执行。

六、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从严控制标准,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一律纳入整体规划,由领导组审定,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政府性投资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按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定),由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工作。

七、房屋维修及装修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对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及装修管理工作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集中办公的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分散办公的由各自管单位管理。30万元以上的维修、装修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

八、物业管理

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进程,为市级机关创造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2、为市级机关提供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九、经费管理

新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维修经费分别预算,经市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立项,财政部门列年度支出预算。

十、完善规章制度

1、建立和完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对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3、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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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颁布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

土地矿产

市政办发56号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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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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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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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机关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高效、协调运转,省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普查,摸清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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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机关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高效、协调运转,省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普查,摸清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预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按照提前谋划、及时下达的原则,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于每年1月份预先安排,除预留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不可预见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直接掌控外,其余用地指标全部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待国家用地计划正式下达后,根据国家所下达计划的具体情况,再对我省预先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实行新增建设用地预报制度

各地要按照保障重点、保障民生的原则,将用地指标进行合理安排。优先安排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30%的用地(扩权县除外),安排40%的用地指标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并将计划指标按分类要求分解落实到地块,编制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明确用地结构,确定各地块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并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厅备案,以此作为年度建设用地报批依据。

三、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各地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根据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方案,对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及时编制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组织论证和听证,于4月底前一次性报省政府审批,6月底前完成全省规划的优化布局调整。省重大产业支撑项目、不可预见重大项目用地需要调整规划的,也可以单独办理。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需要调整规划的,按项目办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保定、邯郸五市主城区进行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于每年2月份将调整方案随城市年度用地方案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四、适时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持用地预审文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研报告,持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持用地预审文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持项目核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持备案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时,应附送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不再进行用地预审,外资项目除外。

五、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单独选址按项目报批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及独立建设用地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一律分批次组卷报批。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方案,在省政府批准权限内,尽量做大每个批次的面积,减少总的报批次数。设区市市区每年不超过8个批次,扩权县(市)不超过5个批次,其他县(市)不超过4个批次。征地组卷和报批应当在同一年内完成。在社会保障措施的认定上给予扩权县与设区市同样的认定权利,提高组卷报批工作效率。设区市辖区内各区、矿区和开发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拟订方案,逐级报批。

六、严格执行统一征地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方案申请征地, 一般城市建设用地未纳入新增建设用地方案的,不予批准征地。严格执行统一征地规定,土地征收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实施,征地费用由市县财政统一支付,严禁用地单位与被征地者签订征地协议,严禁用地单位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者。由省厅统筹确定试点县(市),试行征地区片价格和统一年产值标准。

七、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全面推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村民监督制,切实加强立项勘察、施工督察、验收审查,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走向规范运作的轨道。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建设,每个设区市确定并抓好一两个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做成精品工程、样板工程、示范工程,带动当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全面实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投资。开展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选择部分城镇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试行补充耕地按质量等级折算。重新核定市、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八、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进度,限制低水平、高能耗、低产出的项目用地供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积极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潜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提高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扩大土地储备范围,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实施单位,涉及拆迁的按照国家房屋拆迁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九、夯实地籍管理工作基础

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统一要求,全面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及时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信息系统,确保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为更加严格保护土地资源提供可靠的支撑和服务。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强化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健全土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掌握全面现势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考核提供依据。认真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程序,推进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实现土地登记的全覆盖,以更好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大力推行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严格考核,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着力完善土地卫片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缩短监测周期,完善监测措施,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土地监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配备土地巡查车辆,把卫片监测与动态巡查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努力构建与发改、规划、建设、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落实共同责任;努力构建与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协作机制,强化对重大典型案件的联合处理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发现机制、制止机制、联动机制和问责制度,强化土地执法各个环节,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占地、非法批地、“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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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简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火灾防御能力

(一)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2013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和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所辖乡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社区)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城乡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加快推进《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部分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每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中队全面达到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 “六个一”标准,基本解决高架道路、立交桥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基本杜绝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完善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区等消防安全高危区域防灾救灾和紧急救援避难设施与场所,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人员待遇。积极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定编配备消防文员。督促需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志愿消防队伍、治安联防、保安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动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规和科技支撑。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组织起草和修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积极开展消防科研课题攻关,加快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清剿火患”战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三合一”(生产、存储、居住为一体)场所、租赁用地建筑、大型批发市场、“城中村”和“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要经常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对其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缔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级参考依据,督促消防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或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城乡灭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市域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各类消防力量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建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十)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活动,推动消防执勤中队“攻坚班组”人员装备全面达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装备配备和技术支撑,强化物质保障,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完善宣传教育指导、督查、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格化、常态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探索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2年底前,锦江区、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完成企业、学校、农村和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推动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普法教育、领导干部培训、科普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

五、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五)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全面改进和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状况自我评估等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七)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管理,着力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社会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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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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