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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简介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简介

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2月2日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切实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四、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其他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八、省政府及组成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九、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十一、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十二、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十三、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四、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性会议制度。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或由副省长、有关部门提出,报省长确定;上会审议的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批印。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次至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七、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十八、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十九、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须向省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十、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一、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二十二、规范办文流程。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公文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省长阅批。凡送省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

二十三、严格签发程序。省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署。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省长或副省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报省长同意。

二十四、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省领导出席相关活动,须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厅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长审定。

二十五、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市、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省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

二十六、加强合法性审查。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十七、提高办理时效。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八、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设区市任职的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市、县(市、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设区市任职的省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二十九、省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外办、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省长批准。省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省长出访,经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访,经省长同意后报省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按程序报省长审批。

第七章 督促检查

三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一、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落实情况月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文件落实时效和质量,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三十二、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省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三、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完善省政府电子督查督办系统和省12345在线平台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留言办理系统,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八章 自身建设

三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本领,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三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具体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省长外出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报备。副省长、秘书长外出应事先报经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报省委办公厅。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报告。

三十八、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省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扰民。要突出调研针对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安排。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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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简介文献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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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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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正>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编制相关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部门年度计划下达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非盈利性工程项目范围按《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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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通知内容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陆续到位。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工作规则》予以修订,并公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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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通知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2日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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