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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出台的《深圳市待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九大职能,即: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1999年,受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委托,深圳房协还履行下列职能:参与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对国内外同行业进行学习、考察、交流,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组织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展销活动,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深圳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受理社会各界对房地产开发机构和咨询、经纪机构及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人员的投诉等。
深圳房协现有会员单位482家,其中开发企业339家,中介机构143家。协会将继续围绕着“服务、发展、和谐”的创会宗旨,以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协会为奋斗目标,将承担行业管理职能为工作重心,作好政府的助手的工作目标,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普法教育,宣传推广深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为促进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房协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是深圳市第一家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深圳房协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物业评估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市场巡察监管、行业投诉、诚信系统公示、项目手册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通过对我市630余家开发企业、5000余名从业人员、2100多个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体系、项目手册已成为政府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为政府获取行业发展信息提供了重要一手资讯,更成为开发企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电话:(0755)83545354 协会的宗旨: 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
顾村房地产业开发于90年代初,泰和新城曾以工薪阶层最受欢的微利房而著称沪上。而今,一批“富”字打头的楼盘相继开发建成,其中“富华苑”、“富弘苑”被评为上海市“双信”(质量、价格)楼盘,房价已升至560...
房地产业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指人通过思想使用工具在地球上中创造的经济,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包括农业、 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文化产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深圳房协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事务部、行业服务部。
深圳房协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多次受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及省、市主管部门的嘉奖,在2009年被评为深圳市行业协会首批4A级行业协会商会,并被授予“全国房地产行业先进协会”、“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深圳市优秀社团”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英文名称:SHENZH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REA。
第二条 深圳房协是由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相关的咨询、代理、以及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企业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职能是:
(一)代表会员和行业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价格协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等工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组织执业行为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五)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房地产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六)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热点问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七)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
(九)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十)依法调解处理行业在从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评估、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承认协会章程,缴纳会费,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协会的会员。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时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四)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五)决定终止或变更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协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员的除名;
(四)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五) 协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全体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候选名单;
(三)决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提议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常务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常务理事成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作出有关决定: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二)提议会员的除名
(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在常务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选举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协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动议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协会负责,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解释权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监事还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经费;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审查。
第四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财务主管人员时,应由监事或监事会主持,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协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须变更或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作出的变更或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八条 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上述变更或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二○○八年一月十六日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李万顺 2 驻马店市飞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张国朝 3 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任秀中 4 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宏飞 5 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占国 6 河南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亮 7 河南名门置业有限公司 刘雪燕 8 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 王燕 9 河南艾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任艾英 10 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王翔 11 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陈红卫 12 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淳鸿 13 驻马店市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群成 14 驻马店市驿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康大树 15 驻马店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宏伟 16 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春平 17 驻马店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兴勤 18 河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辉 19 驻马
最新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太原市 (201 名)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 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 太原市房地产业协会 太原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陆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三晋建设开发公司 山西阳光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晋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新弘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龙昌房地产开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21日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2010年1月27日福州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译名:
FUZHOU CITY REAL ESATE ASSCIATION缩写:FZREA。(简称福州房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州市(含市内各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平潭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勘测设计、金融服务等企业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市性同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主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福州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协会挂靠单位。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本部设在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地产业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会员对房地产业的理论、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发展、规划、发展方向进行调查确定,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 组织本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配合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开展行检行评;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 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 协调本行业之间与其它行业之间,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福州房地产市场发展。
(六) 发展与境外房地产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有益经验。
(七) 促进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努力推动企业和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八) 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以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可以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六) 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 经常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及赞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REAL ESTATE INDUSTSTRTAL ASSOCIATION,缩写:DR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大连市辖区内以房屋、土地权利人为主体,其他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实行自主办会、自我管理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政府规章,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促进行业发展、实现行业繁荣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第二章 职 能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能范围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根据授权进行有关数据统计,掌握国内外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房地产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创新能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参与相关事故认定等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展示会等,为会员或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订房地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发展民间社团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处理国内外交往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六)对大连市辖区内区(市)县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维修装饰、行业服务、中介经纪、法律咨询、教育、科研、设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拥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觉缴纳会费;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本行业存在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要求协会对行业会员间出现的涉及行业利益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解决;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收集、编辑出版的行业书刊和信息资料;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业务培训、考察交流中享受优惠待遇;
(六)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研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动时,由该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协会秘书处更名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专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与服务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服务会员的日常工作;
(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原则上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秘书长;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坚持廉洁办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七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在名单中。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七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在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