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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20〕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6月10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2020年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11号),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地质灾害等级、预防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应急保障等进行了完善。为做好与《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衔接,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市应急局牵头对《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预案》修订背景
修订《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主要基于三个重要背景: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应急管理有益做法,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明确指出,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要实施精准治理,预警发布要精准,抢险救援要精准,恢复重建要精准。二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事关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出台的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三是机构改革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出现了新情况。市级层面机构改革到位后,《预案》涉及的有些部门和单位,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面的职责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尽快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要求,对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做相应调整和完善。同时,强化预案与《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的协同衔接。
二、《预案》修订过程
主要分三个阶段组织修订工作:一是准备工作阶段。2019年7月,市应急局明确《预案》修订思路和工作方案,开展资料收集与整理,对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二是形成初稿阶段。2019年8月至10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对照机构改革后新的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部门职责修订形成了《预案》初稿。三是征求意见阶段。11月22日至12月3日,征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层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对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作了充分吸收,有的进行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2019年12月10日,组织专家评审,对《预案》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12月30日,局党组召开会议对《预案》进行了讨论修改。
三、《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市《预案》的总体框架,参照省《预案》,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地质灾害等级、预防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应急保障、附则七部分。
1.总则
主要阐明了《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基本要素。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主要明确了当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等22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明确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职责。
3.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并逐一明确了各个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
4.预防和预警
明确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订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由各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内的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预警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4个等级。
5.应急处置和救援
按照时间顺序,将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划分为灾情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响应终止、调查评估5个环节。灾情报告进一步细分为速报、续报和终报;先期处置提出了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应急响应规定了不同等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分别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或根据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响应终止明确了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和终止应急响应的主体;调查评估明确了不同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受灾情况调查和损失评估的实施主体。
6.应急保障
从平台保障、队伍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技术保障5个方面明确了保障预案实施的措施。
7.附则
明确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责任与奖惩、预案编制与管理、预案演练、预案解释、预案实施等内容。 2100433B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用,做到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必要时,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苏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武警苏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苏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驻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地地质背景、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数据,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技术建议;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避险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和设施;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保障和服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排查水利工程险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组织协调灾区供水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承担灾区相关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突发地质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主管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当发生灾情造成旅游者伤亡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者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需求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做好救灾物资的紧急配送。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为地质灾害体的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发布救援现场二次或次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苏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武警苏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3.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3.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3.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
3.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4 预防和预警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防措施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初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分布以及防灾责任人,说明主要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和区域,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有效的预防措施,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2 风险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气象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风险等级以及空间范围等。预警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签后发布。
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信息: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报刊、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播发,并通报有关的相邻地区。县(市、区)、镇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2.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动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再排查和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对预警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驻预警区。
4.2.3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并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解除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灾害等级分别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告
5.1.1 速报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报并经核实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灾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无人员死亡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灾情及其处置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5.3 应急响应
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或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警戒保卫:公安、武警等部门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
(2)救援协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搜救被困和失联人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救灾救助: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信等部门负责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设施抢修:城管、住建、供电、通信、水务等部门负责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5)现场监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气象部门加强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警戒保卫:公安、武警等部门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
(2)救援协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搜救被困和失联人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衔接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救灾救助: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信等部门负责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设施抢修:城管、住建、供电、通信、水务等部门负责应急排险工作,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5)现场监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指导开展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气象部门加强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出现超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请示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适时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掌握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灾区。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经有关专家会商或鉴定突发地质灾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5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等省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应急保障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6.1 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气象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推进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接,开发完善各类软件业务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各级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应设置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
6.2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在依靠消防救援队伍、驻苏部队等救援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自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
6.3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
6.4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救灾物资。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动用决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6.5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装备建设和技能培训,增强救援人员、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预案编制与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3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演练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提前声明,这是一个范文,请兄弟照葫芦画瓢吧 □ 主题: 事故预案的编写格式 □ 内容: 2005年**地区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以及正确、快速地处理电网突发事...
一般是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如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是特别紧急的抢险救灾工程的除外,其招投标一般由国土部门组织,资质分为地灾甲\乙\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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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 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避免或最大程度 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 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荣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的小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县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和科技知识产权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住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牧业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气象局、国网荣县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告知当地乡镇政府,并报请县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社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各隐患点应急预案编制落实
各乡镇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应急预案,包括:基本情况、重点防范时段、预警信号、撤离路线、避让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处置,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3.2.5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防灾明白卡和避灾工作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各乡镇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速报县政府,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各乡镇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等4个级别。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规建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规建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规建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报请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7 部门职责
7.1 紧急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受灾乡镇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规建住房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国网荣县供电公司局等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失,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工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受灾乡镇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乡镇学生的就学问题。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控制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协调国土部门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进行处置;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管护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对洪水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国网荣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水电建设项目生产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规建住房局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周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各乡镇、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受灾乡镇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污染),县环保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等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灾乡镇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乡镇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受灾乡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灾乡镇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受灾乡镇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受灾乡镇和通往受灾乡镇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国网荣县供电分公司和各通信企业要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保证电力和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7.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灾乡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各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适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指挥部;县政府新闻办应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 其他职责
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要严格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按《荣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电、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9.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9.3 应急技术保障
9.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必要时,请求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给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技术指导。
9.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9.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
9.5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10.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三年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1 责任与奖惩
11.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1日印发的《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防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11年]51号)同时废止。2100433B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科学应对,专业处置。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正确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需由行署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地区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地区行署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进处置。
出现超出行署处置能力的,需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大型地质灾害时,由行署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进行处置。
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行署专员
副指挥长:行署副专员
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区经贸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公安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建设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公路局、地区煤炭局、地区水利局、地区水文局、地区农业局、地区林业局、地区商务局、地区卫生局、地区畜牧兽医局、地区审计局、地区广电局、地区统计局、地区粮食局、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地区电力公司、地区气象局、地区安监局、地区电信局、毕节移动通讯公司、毕节联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灾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地灾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监测、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域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防护区,由各县市区、乡(镇)、村负责巡视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内容及方法;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
3.2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水文、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地有关部门、县市区、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3.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3.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乡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3.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防汛、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3.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4.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个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地区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4.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死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禁止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4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展开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省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地区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省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地区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行署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由地区应急机构争取省级应急机构的帮助。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行署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宣布结束。
6、 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6.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迅速调集部队或者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建设局:督促、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及在建工程的规范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督促灾区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加强对供水设施的防护、巡查和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供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
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教育局:督促、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和复课的决定;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2 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聘请有关技术人员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难进一步发展。
水文局、水利局:负责汛情的监测,通报汛情动态。
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的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做出预报并及时通报。
6.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经贸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武警支队: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局、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电信公司、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灾区政府: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折、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行署,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预算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民政局:负责做好省级、地级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8 次生灾害防范
武警、消防支队、计划发展局、经贸局、安监局、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
6.9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7、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计划发展局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行署和地区国土资源局。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8、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级经贸局:负责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8.2 通信与信息传递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救灾知识的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8.4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灾办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行署批准。
10、责任与奖惩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 名词述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地区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毕节地区200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毕署办通〔2005〕20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