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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安置补助费

土地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失去土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 

土地安置补助费简介

土地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失去土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

具体标准为:征用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最高不超过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一般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二分之一。安置补助费应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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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安置补助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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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安置补助费文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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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条例明确,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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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 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认 真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进行调 整,现调整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第 33次常务会 议批准,今特将调整后的有关费用标准通知你们,望遵照执 行。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元的标准, 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 助费合计不足 600元的,按 600元发放。货币补偿或现房安 置的发一次,期房安置的发二次。 非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的标 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期房安置发二次。 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在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征用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杨在明说。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

征用土地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3.剩余劳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到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就业。若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则建设用地单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补偿费,否则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单位。

(2)将安置补助费金额发给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他们自己自谋职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与自谋职业的农民签订协议。

(3)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偿费由该组织使用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开垦新的土地,重新分给土地被征用的农户,经双方协调签订协议。

(4)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连片征地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统一规划,可以从征用土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被征单位和农民,支持其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所需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负担。

(5)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数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过程中,除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外,还要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移民安置,应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协调的原则外迁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6)通过将国营农场土地调剂给被征地单位。

征用土地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用土地其他规定

(1)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办法的特殊规定。 (2)《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临时占地及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使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

需要指出的是:①征地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买卖。征地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原土地与出让时的土地的地价差异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对农民的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制定征地补偿标准。②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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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土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根据征地确定的安置人员数量和被安置人的年龄构成确定具体被安置人。被安置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议产生,报乡(镇)、办事处批准后确定。乡(镇)、办事处应当将被安置人员登记造册,报征地办备案。

第十七条 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三。

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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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安置费

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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