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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土地监督检查基本信息

土地监督检查简介

土地监督检查是实现土地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是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公民和法人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段督检查的主要措施是: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土地监破检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有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士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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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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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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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文献

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格式:pdf

大小:210KB

页数: 12页

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1 / 12 附表 5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检查内容 标准或要求 等级 评分 检查情况 质量监督手续 及时、完善。 施工许可手续 及时、完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资格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 称,技术负责人具有路桥 高级职称。 质量管理目标、制度 和措施 目标明确具体,制度和措 施健全,有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且落实到位。 施工、监理重要人员 调整批复 规范,手续齐全。 变更管理 规范。 支付管理 及时,规范。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 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 位。 对有关检查整改落实 情况 及时,到位。 监理费用 不 低 于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80%。 其它 建设单位管理行为得分 注:1.各抽查指标项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评出等级,差 0分、较差为 70分、中为 80分、较好为 90分

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2015 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2015

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2015

格式:pdf

大小:210KB

页数: 7页

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单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4 年 5 月 14 日,由州县两级卫生监督部门成立的检 查组重点对我院在医疗执业、 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 消毒供应室管理、母婴保健服务工作、依法执业和医疗风险 防范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了监督整改意见。我院在 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刻成立了以业务 副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照监督意见书,对我院存在的 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现将医院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整改措施 (一)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学习, 把《执 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病历书写规范》等规范和学习列入工作 的年终考核。 (二)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范围 。 1、严禁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按时效验 。 2、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从事执 业活动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简介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特定的证件,是其他证件(如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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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简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 "

第六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发现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八条 凡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九条 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纠正,必要时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处理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联查等检查形式,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分别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扰、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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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细则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稽查、项目验收等形式,对在我省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信用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土地整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动态管理情况、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业绩信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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