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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政府是否可以口头形式批准临时用地?
2.镇政府是否有权拍卖国有土地?
3.乡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
4.将当事人的土地监督检查申请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社会主义改造前的土地所有证书能否对抗政府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否认定属于国家所有?
3.土地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4.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
5.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6.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行为,若违反法定程序效果如何?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确定?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互换的方式流转?
9.土地承包互换协议需满足的条件?
10.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须遵守哪些程序?
11.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遵循哪些条件?
12.将土地承包给非合作社成员是否违法?
1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房产建设?
15.农用地是否可以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章 徒弟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主体是谁?
2.为建设新农村,能否把承包地和宅基地变更为建设用地?
3.确定土地用途或性质的依据是什么?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谁批准?
6.宅基地范围外的排水沟由谁管理?
第四章 耕地保护
1.基本农田可以用来栽花种树吗?
2.闲置土地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无偿收回?
3.什么情况下闲置土地不能被无偿收回?
4.开垦荒地需要由谁批准?
5.谁应承担土地复垦义务?
6.非法挖砂是否构成破坏耕地?
7.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果业是否违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1.谁可以批准征收土地?
2.国土局能不能责令被征收人让出土地?
3.发布征地公告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吗?
4.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6.应该怎样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7.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由谁收取?
8.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100433B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将对每个问题的讲解分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宣讲要点明确提出法律知识点,然后将法律知识点带入典型案例,增加知识的受用性;其次在专家评析部分就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期做到对法律知识的活学活用,最后在法条指引部分罗列出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一来使得对问题的回答和知识点的阐述都有理有据,二来免去读者们四处寻找法律条文之累。《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
转让是通过市场方式按等价补偿的原则将土地的使用权让度给他人,划拨则是通行政手段无偿把土地使用权让度给企事业单位。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是土地使用权的让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出让方 (或转让方) 的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 受让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于年月日, 在 (签约 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 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 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 》(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2. 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 ) 字第 号 兹证明出让方 (或转让方) 的法定代表人 (
土地使用权类型转让与出让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转让与出让区别有哪 些? 题要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法定拥有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可享有对土地的各种权利。那么,土地使用权类型转让 与出让区别有哪些?其实两者的各种问题上,我国法律已有 了非常详细的相关规定,下面就跟着 365 律师小篇一起来学 习相关知识吧。 ▲一、 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 )与 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 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 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方式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法定拥有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可享有对土地的各种权利。那么,土地使用权类型转让与出 让区别有哪些?其实两者的各种问题上,我国法律已有了非 常详细的相关规定,下面就跟着 365律师小篇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旗(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价格和其他条件,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房地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审批权限和其他有关规定批准,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出让金及有关费用支付或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八十年。
(二)工业、交通用地六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六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五十年。
(五)综合和其他用地六十年。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
协议出让程序:
(一)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方提供经批准出让地块的下列资料:
1、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面现状和地形图、地籍图;
2、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完成的时限;
3、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卫生防疫和消防等要求;
4、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5、出让的年限;
6、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和应交的费用;
7、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8、其他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方接到资料后,应在二十日内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开发经营方案和出让金币种、数额、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三)达成协议后,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发布招标通告。
(二)有意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索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并将投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四)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委会,由评委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委会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当众宣布无效,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中标证明书。
(五)开标、评标和决定中标者,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六)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在拍卖人的主持下,以公开竞争出价方式进行。
(二)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拍卖前二十日发布土地拍卖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以及拍卖的时间、地点、报名办法。
(三)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主持拍卖,有意竞投者交纳保证金后以举牌形式应价,出价最高者为土地使用者,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主持人认定竞投者出价偏低的,有权停止拍卖活动。
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收取出让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土地使用者应向出让方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定金;六十日内,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全部出让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使用者发放土地使用证。
定金、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对未中标者或竞投失败者所交保证金,应在决标或拍卖成交之日起五日内原数退还。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时,应当事先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后变更,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土地使用者双倍退还定金、保证金作为补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出让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专项基金。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价的40%。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另。
第四十二条 利用划拨土地从事出租房屋等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