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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投资不足,长期以来落后于住宅建设,给人民生活造成许多困难。近几年来,国家为解决城市人民的居住困难,加快了住宅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问题更加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九七九年原市革委会下达的津革发〔1979)63号文件规定,按住宅建设投资的百分之四十提取配套工程资金;市计委、建委按此精神提出的《暂行办法》规定每平米住宅缴纳配套费五十元。不少单位按规定缴纳了配套费,但也有一些单位长期拖欠,影响了住宅区的配套建设,造成了新的欠帐。同时,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规定的住宅配套公共建筑标准,高于我市过去的规定。再加建筑材料调价,原规定的住宅配套取费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因此,为了认真搞好住宅配套工程,参照兄弟省、市已实行的住宅配套建设取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一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在我市总体规划中的市区(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住宅的,一律缴纳住宅配套建设费。
二、住宅配套建设费用于居住区的市政公用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含楼前甬路),给排水主次干管,输电线路,邮政电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和中学、小学、托幼组织、卫生院,商业网点及基层行政机构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住宅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安排。居住区外的市政公用工程由市投资解决。
三、住宅配套建设收费标准:有供暖、供煤气设施的,每平米九十元;没有供暖、供煤气设施的,每平米七十元。
四、建房单位在统一规划的新居住区内参加统建的,向市统建管理部门一并缴纳住宅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费,签订协议,按期交房。在市区内零星自建住宅的,持市计委批准的建房计划,向规划部门划定的建房地点所在区缴纳配套建设费。
五、各单位在市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拆除老旧仓库、厂房等改建住宅时,应按本规定缴纳住宅配套建设费。拆除破旧或严重危房,新建住宅时,安置原拆迁户的住宅面积免缴住宅配套建设费;新增的住宅面积,应缴纳住宅配套费。
六、由市投资的震灾重建、统建及城市改造的住宅工程,因已安排配套工程,不再缴纳住宅配套建设费。
建房单位按综合价格购买天津市土地开发公司的土地(已包括了各项配套项目)时,不再另收配套建设费。
七、市计委在核批住宅建设计划时,要严格审查,没有住宅配套工程投资的,不批准其建房计划。规划部门在查验缴费证明后方可发给建筑执照。否则,不得发照。
八、市、区两级收取的住宅配套建设费,一律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由市计委统一安排使用。
1981年3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1〕49号发布。 2100433B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2004年的文可不好找,建议你去相关部门询问下吧。他们那应该都有存文。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单位现规定的收费标准备 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 委住宅50元/m2 商业70元/m22房屋拆迁 管理费拆迁办7元/m2 3图纸审查费建工局...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100号令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全文刊登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100号令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全文刊登如下:
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用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针对火电企业等燃煤大户,江苏按照国家的要求,征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污费。排污费都是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费用也由财政统一支出,用于环境改造。因为国家并没有要求对此数据公开,所以江苏尚没有公开此项费用。
同样,南京也并没有公开二氧化硫等工业排污费的收取情况,不过对于工地排放的扬尘,的确是一直在收取“扬尘费”。有监测显示,工地上的泥土经过汽车反复碾压,会形成超细灰尘PM2.5,飘散到空气中。在这一过程中,10克泥土至少能污染200平方米范围。对于扬尘污染,南京从2009年就开始试点征收“扬尘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扬尘污染治理,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0.24元/立方米/月。2009年,南京征收“扬尘费”仅仅40万,2010年则收到了411万,到了2011年,这一费用则达到了1200万。2012年达到2000多万,2013年可能会收取到3000万扬尘费。
住房消费结构与供给结构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一般来说,住房市场的消费需求结构制约供给结构,供给结构必须与消费需求结构相适应;而住房供给结构是否合理,也会制约消费结构的实现程度。只有当二者互相适应时才能顺利实现住宅市场的结构平衡。
根据上述一般原理,设置衡量住宅供给结构与消费结构合理度标准。
(一)住房供给的档次结构合理度标准
1.住房的品质档次结构要与居民的收入结构相适应。居民的收入是区分为不同层次的,收入的层次性决定了住房消费需求的层次性,从而要求住房的供给结构中的品质档次结构也要与此相适应。一般情况下,高收入户总是极少数,相应高档次住房不宜建设过多;中高和中等收入户占多数,相应普通商品住房应多建;中低收入户也占相当比重,相应要建设适合这类群体购买的经济适用型住房;至于低收入和最低收入户也是少数,主要供应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的廉租屋。对于一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则提倡租房入住,大力发展租赁市场。
2.每套住房的面积结构要与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每套住房面积结构的合理度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大户型住宅宜少建;适量建设1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的住宅;多建10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的中户型住宅,鼓励建设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的70至9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小户型住宅。
3.住房的区域分布结构要与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相适应。随着城市中心地区土地使用的日趋饱和,住房供应的分布区域必然向市郊转移,目前大城市中居住郊区化的趋势已日益呈现出来。因此,交通、道路、给排水、供气、供电、通信、商铺、学校等配套设施也必须相应跟上,使之成为适宜居住地区。
(二)住房供给的价位结构合理度标准
1.住房供应的价位结构要与购房者的可承受能力相适应。即根据各类家庭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能购买相应价格档次的住房。一般来说,高价位住房不宜建设过多,关键是要把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买得起的相应价位住宅,作为主力房型,政府支持开发商建设房价相对较低的经济适用住房。
2.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量与中低收入群体以及旧区改造中动迁居民的需要量相适应。实践已经证明,多数动迁居民收入较低,能够承受的是中低价位住房,因此要视房源供应情况来确定旧区改造的规模和速度。如果房源不足,则要采取两方面措施求得平衡:一是加快中低价位住房建设,增加供应量;二是放慢旧区改造速度,减缓引致性需求。
3.住房价格的涨幅要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相适应。从长期来看住房价格呈现出上涨趋势,为要使供给的价位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必须把房价的涨幅控制在地区人均GDP增幅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以下,例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10%,最理想的房价涨幅宜控制在5%左右,最高不得超过8%。
(三)住房供给结构超前性的合理度标准
住房消费需求结构是个动态概念,必然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增加、居住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演变,因此,住房供给结构也要适应住房消费结构的升级和演进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国外经验数据一般要超前20年左右。衡量这种超前度的标准大体可定为:
1.住房供给结构的超前度要与居民收入结构的演进度相适应。居民收入随经济发展而普遍增加,收入结构中的高、中、低收入划分线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总的趋势是收入结构高级化升级,并呈橄榄形状态,两头小,中间大,中产阶层扩大,由此住房消费结构也随之升级。与收入结构高级化相适应,住房供给结构也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高价位、中高价位住房增加,中低价位住房逐步减少。
2.住房供应的品质结构、面积结构的超前度要与住房消费需求的发展方向相适应。随着社会发展,住房消费结构向着宽敞型、舒适型、享受型方向发展。与之相适应,住房供给的综合品质也会提高,高档房、中高档房的比重会有较大提高,而中低档次住房则会相应减少,比重下降。因此,目前的中低档次、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建设和供应也要掌握一定的度,以免日后过于落后。
3.住房供给的区域结构的超前度要与居住郊区化发展相适应。由于城市中心区的有限性和城市郊区的宜住性,居住区向交通干道沿线的市郊扩散是必然趋势。适应这种趋势,要提前进行规划,加快建设市郊的快速交通干道和相应的基础设施,营造便捷的交通和良好的配套条件,为居住消费郊区化提供完备的服务。
以上论述偏重于定性的研究,具体实施时还要结合每一地区或城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