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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第三节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中的铁路基础设施系统
第四节METRIP项目
第五节铁路基础设施安全书籍
第六节结论
第二章综合铁路保护
第一节铁路:不断追求安全
第二节安全问题的出现
第三节运输环境
第四节铁路日常安全
第五节个人自由和集体安全
第六节恐怖分子威胁
第七节安全的代价
第八节车站安全:惯性思维的挑战
第九节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第十节高速系统的独有特征:风险与机遇
第十一节国际铁路联盟的参与
第十二节结论
第三章铁路安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方法与设备
第一节引言——为什么要安保?
第二节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节铁路:关键基础设施
第四节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第五节铁路运输威胁
第六节欧洲主要铁路组织的安全架构
第七节国际组织参与铁路安全
第八节基础设施安全:当前监管的综合评述
第九节铁路运输公司的共同保护
第十节人力资源
第十一节危机管理
第十二节风险管理
第十三节信息安全
第十四节铁路领域的设施保护技术
第十五节结论
第四章基于环境设计预防犯罪方法及系统动力学方法的铁路基础设施系统脆弱性评估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环境设计预防犯罪方法
第三节系统动力学方法
第四节模型
第五节结论
第五章库马纳和环弗雷格拉铁路线:那不勒斯西部大都市区的
环形网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SEPSA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库马纳和环弗雷格拉
第三节安全挑战
第四节库马纳和环弗雷格拉线的关键基础设施
第五节结论
第六章自杀式爆炸袭击案件处置——以色列铁路安全之挑战(2000—2005年)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以色列铁路公司
第三节自杀式爆炸袭击行动,2000—2005年
第四节以色列铁路公司就自杀式爆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五节以色列铁路公司的安全对策
第六节结论
第七章铁路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系统实施技术
第一节简介
第二节铁路/地铁安全系统:应用环境
第三节风险分析和风险场景
第四节铁路系统的关键设施
第五节安全技术
第六节闭路电视和视频分析系统
第七节视频分析系统的报警输出
第八节门禁和防入侵系统
第九节异常声音检测系统
第十节核生化爆(CBRNe)系统
第十一节安保系统在铁路系统资产中的应用
第十二节车站
第十三节轨道
第十四节仓库
第十五节隧道和桥梁
第十六节电力变电站
第十七节保护装置的综合管理
第十八节报警管理
第十九节结论
第八章一种基于模式驱动过程的物理保护系统设计和脆弱性评价
第一节METRIP模式驱动过程
第二节CIP_VAMUML语义框架
第三节模型转换
第四节火车站实例研究
第五节相关研究
第六节结论
第九章安防设备的优化布局研究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RIS的保护装置
第三节传感器布局问题的现状
第四节优化模块
第五节实验结果
第六节结论
第十章METRIP(铁路基础设施保护的方法)工具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引用体系结构
第三节组成部分说明
第四节可行的技术和工具
第五节原型实现
第六节结论
第十一章铁路系统防护投资决策优化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背景
第三节铁路防护投资模型
第四节解决方法
第五节案例研究与分析
第六节结论及讨论
第十二章走进地铁系统安全-—哥本哈根地铁经验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威胁
第三节漏洞
第四节哥本哈根地铁
第五节环线安全特征
第六节系统说明和架构
第七节可靠性和冗余
第八节结论 2100433B
本书共12章,约210千字,概括介绍目前铁路系统安全面临的挑战,详细介绍最相关的威胁、经验、最佳方案和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分析和实验来自于意大利国家铁路公司的经验,它综合采用方法、技术、组织程序和工具管理辖下的23000多公里铁路。沃尔图诺自动化公司管理着那不勒斯(意大利)西部城区的环形铁路网,它分析了当前的安全问题,提出一套改善铁路网安全的优化方案。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第一篇 个人礼仪1 讲究礼貌 语言文明2 规范姿势 举止优雅3 服饰得体 注重形象第二篇 家庭礼仪1 家庭和睦 尊重长辈2 情同手足 有爱同辈第三篇 校园礼仪1 尊重师长 虚心学习2 团结同学 共同进...
第一篇 综合篇第一章 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实践第二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体情况第三章 发挥“资源”优势,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第四章 绿色建筑委员会国际合作情况第五章 上海世博会园区生态规划设计的研究与实践第六...
电厂图书目录
柜号 序号 G1 1 G1 2 G1 3 G2 4 G2 5 G2 6 G2 7 G2 8 G2 9 G1 10 G2 11 G2 12 G2 13 G2 14 G1 15 G1 16 G1 17 G2 18 G2 19 G2 20 G1 21 G3 22 G3 23 G3 24 G3 25 G3 26 G3 27 G1 28 G1 29 G3 30 G3 31 G2 32 G2 33 G2 34 G2 35 G2 36 G2 37 G2 38 下右 39 下右 40 下右 41 下右 42 下右 43 下右 44 下右 45 下右 46 下右 47 下右 48 下右 49 下右 50 下右 51 下右 52 下右 53 下左 54 下左 55 下左 56 下左 57 下左 58 下左 59 下左 60 下左 61 下左 62 下左 63 下左 64 下左 65 下左 66 下左 67 下
工程常用图书目录
1 工程常用图书目录(电气、给排水、暖通、结构、建筑) 序号 图书编号 图书名称 价格(元) 备注 JTJ-工程 -24 2009JSCS-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128 JTJ-工程 -25 2009JSCS-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136 JTJ-工程 -26 2009JSCS-4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 ?动力 98 JTJ-工程 -27 2009JSCS-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结构体系) 48 JTJ-工程 -28 2007JSCS-KR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节能专篇-暖通空调 ?动力 54 JTJ-工程 -29 11G101-1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架 -剪力墙、框 支剪力墙结构、现浇混凝土楼面与屋面板) 69 代替 00G101
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一个重要原因是铁路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西部12省区市占中国国土面积的71.5%,集中了中国50%以上的煤炭储量和81%以上的天然气储量,但进出西部的铁路能力十分紧张。没有铁路大通道的保障,实施西部大开发是难以想象的。只有在各区域之间构建起运力强大、方便快捷的铁路通道,实现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快速流动,才能更好地把欠发达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基础设施元数据著录、维护与发布的一般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设计、建造以及运维三个主要阶段的划分,将元数据元素结构分为设计阶段、建造阶段、运维阶段三个大类,元数据结构可按不同阶段进行发布。
结合目前我国铁路基础设施数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将元数据从概念层次上区分为项目类、人员类、组织类、文档类。 2100433B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第四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
第五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检测管理制度;
(二)制定检测计划;
(三)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
(五)编制检测报告;
(六)综合运用检测数据;
(七)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三章 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高速铁路状态检测体系,配齐检测设备及人员,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一般应当保证4小时及以上。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检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检测、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
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轨道几何状态;
(二)轨道结构状态;
(三)钢轨伤损;
(四)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五)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六)桥涵结构状态;
(七)隧道结构状态;
(八)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第十条 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三)系统设备接口;
(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五)通信漏缆状态;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接触网几何参数;
(二)接触网悬挂状态;
(三)接触网平顺性;
(四)接触网受流性能;
(五)供变电、电力设备;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设备和检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以加大检测频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一定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防灾监测,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对故障率高或者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检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检测经费投入。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判定。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检测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台账;
(二)检测技术文件;
(三)检测管理制度文件;
(四)检测计划、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检测数据;
(六)检测报告;
(七)问题处置流程、措施和效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留存检测管理档案相关原始记录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按照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机制,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问题。
第三十四条 检测数据造假,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