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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 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物排放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负荷。
(六)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规划要求,做好森林、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水务、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体、农田、文物等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其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坡度大于16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
(五)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等区域。
第七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调整后的上位规划,就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调整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调整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底线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生态型农业设施;
(三)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
(四)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第十条 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发展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
(三)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
(四)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
(五)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六)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规划选址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并满足低强度和低密度的规划要求,具体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已依法建成的各类项目,应当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项目,由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置换到基本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者实行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方案,逐步组织实施。
生态底线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除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确需保留的特殊村庄外,应当逐步在生态底线区外进行异地统建,原用地恢复生态功能。按照规划要求确需保留的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庄,应当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和体量,并制订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生态发展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外进行异地统建,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集中建设。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制订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补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的;
(三)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现有建设项目处置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本规定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生产建设活动,文物、水体、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24号颁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规定》的出台有哪些新内容,可解决什么问题?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市国土规划局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答:“十二五”时期,我市将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要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另一方面,要逐步破解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在城市空间拉开骨架向外拓展的关键时期,亟待构建集约有序的空间发展秩序,正确处理好促进“大发展”与保护“大生态”的关系,为建设“两型”社会,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奠定物质空间基础。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武汉都市发展区“1 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及《武汉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了“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城市生态框架体系。2011年7月18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上述规划。为严格实施生态框架保护规划,保持科学合理的生态用地总量,切实保护山水资源等生态要素,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态框架区域的保护范围和相关管控政策,制定《规定》十分必要。
二、什么是基本生态控制线和生态保护范围?
答: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控制建设,实施生态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范围主要是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武汉都市发展区“1 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和《武汉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来确定的,它是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涵盖了武汉市优质的山水生态资源和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对于构建我市“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生态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生态保护范围内现状村镇居民点较多,需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弹性,实施不同的管控要求。《规定》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围合形成的生态保护范围进一步划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两个层次。其中,生态底线区是指生态要素集中,生态敏感的城市生态保护和生态维育的核心地区,是城市生态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应遵循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生态发展区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或生态较敏感地区,允许在满足特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前提下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的区域。
关于划定的范围,《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同时对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坡度大于16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等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除生态底线区以外的区域为生态发展区。
三、《规定》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划定和调整的程序中特别强调了应当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以保证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保证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严肃性,防止随意调整,《规定》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只有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方可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明确了调整应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
四、《规定》中对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的准入项目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基本生态控制线所围合形成的生态保护范围是为了维护城市生态框架格局而必须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该区域的发展需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同时,考虑城乡建设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以及原住民生产生活发展的问题。因此,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可以进行建设的项目做了严格规定。其中,生态底线区对项目的准入控制最为严格,仅允许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生态型农业设施;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等四类项目进入。生态发展区相对具有一定的弹性,考虑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除生态底线区准入的四类项目外,还允许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进入。
同时,《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规划选址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允许进行建设的项目,《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并满足低强度和低密度的规划要求,对于各类项目的强度、建筑密度等具体建设控制指标,由于比较复杂,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基本生态控制线涵盖了我市宝贵的山水生态资源和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因此不可避免的会涉及文物、水体、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生产建设活动,文物、水体、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规定》中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现有项目的处置有哪些措施?
答:《规定》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建设项目分为已依法建设、已批未建以及违法建设三类情形,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置原则:
对各类已依法建成的项目,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二是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三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项目,由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要求应当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置换到基本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者实行政府土地储备。
对现有的违法建设项目,规定相关部门不得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保证处置到位,《规定》第十七条专门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对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现有农村居民点《规定》中是如何考虑的?
答: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现存一定的农村居民点,《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考虑到涉及范围广,搬迁难度大以及耕作需要等实际困难,《规定》同时提出了分类改造要求:
生态底线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除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确需保留的特殊村庄外,应当逐步在生态底线区外进行异地统建,原用地恢复生态功能。按照规划要求确需保留的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庄,应当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和体量,并制定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发展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鼓励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外进行异地统建,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集中建设。
同时,《规定》第十八条还对生态补偿机制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补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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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2)
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 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及《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 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权限承办建筑 项目色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 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按照 《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 则》规定,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 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
武汉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武汉市深基坑管理规定——地区性深基坑管理规定 2003年7月25日实施.
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武汉市继2014年出台山体保护办法之后,打出的又一记生态管控重拳。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武汉市有过血的教训,多年来因被建筑侵占和开山采石,仅新城区山体破损面积就超过1万亩,30多座山体已消失。为此,武汉远景规划提出,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守住武汉生态底线,一寸山体也不蚕食,城市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即将施行的《条例》是全国首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地方立法。根据《条例》,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
《条例》还明确对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和处置。据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清理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既有项目1500多个。
《条例》还明确,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100433B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当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着力于构建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城市面临高速发展的空间需求;另一方面,城市发展也呈现出“摊大饼”式无序蔓延的趋势,环境恶化、交通拥堵等一系列“大城市病”开始凸显。构建集约有序的空间发展秩序,正确处理促进“大发展”与保护“大生态”的关系,成为我市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市城市总体规划、都市发展区“1 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及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城市生态框架体系与用地布局,并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在线内区域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确保我市城市空间格局和生态安全。为了严格实施生态框架保护规划,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关于管理体制一是规定本市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二是明确市、区政府的职责,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三是明确城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园林和林业、环境保护、水务、财政等部门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关于划定依据和范围。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按照全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划定,并明确生态底线区的区域范围。
关于划定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提出、征求意见、审议、批准、备案、公布等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划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调整情形。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也应当在遵循生态功能相当、总量不减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以确保不影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续性。
关于调整程序。一是规定区政府就调整内容组织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向市政府提出调整申请。二是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调整申请,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调整方案。三是规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审议、批准、备案、公布等程序;规定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控制和保护为了实现对生态资源的严格保护,统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功能布局,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条例》在控制和保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实行分区管控的要求,针对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分别规定确需建设、经批准可以建设的项目,并规定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二是对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要求。三是对确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提出要求。
四、关于既有项目处置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既有项目情况复杂,整改、搬迁等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为了规范既有项目处置,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条例》对既有项目的处置主体、处置原则、处置标准以及处置方式等,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分为三类: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以及属于违法建设的项目。根据不同类型,提出保留、整改、转型、置换、拆除等处置方式,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明确管理和实施的主体。
五、关于保障一是规定安排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明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三是建立生态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可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优先启用发展备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探索建立生态项目建设与配套项目准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机制。
六、关于监督一是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体系,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第一责任人的定期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
(2016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7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了审议,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二、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基本生态控制线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部分,上位规划未经修改的,不得调整。”三、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修改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