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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武汉市水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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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项目代理机构遴选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水务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的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库,为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采用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分法两种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3000万元的,可采取随机抽取法。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遴选过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合同估算价格、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四)近两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库诚信档案记录;

(五)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遴选方式(综合评分或随机抽取)。

第七条 遴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更改并告知综合招投标中心,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遴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遴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参照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方案;

(二)招标人编制遴选文件,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书;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书;

(五)报相应综合招投标中心,抽取专家对递交遴选申请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分;

(六)确定遴选结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示;

(七)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25%;

(二)代理方案,参考权重50%;

(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5%。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设立。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排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招标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程序。招标人接收遴选申请后,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抽取程序。

(一)抽取球箱。为招标代理机构对应序号球箱,经过审查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

(二)抽取。由招标人的代表分别抽取2个序号的球(暗选),第1个序号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即为选择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第2个序号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即为备选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

(三)抽取结果确认。所有的抽取结果待整个抽取活动结束后请参加抽取活动的各方签字确认,由招标人形成报告。抽取结果报告应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在遴选结束后通过相应网站、媒体查询遴选结果。被选中的招标代理单位应主动与招标人联系,及时签订合作意向书或招标代理合同,逾期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将选择备选招标代理单位。

被选中的招标代理单位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放弃已中标的招标代理权利,或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两次在招标代理中因违规受到项目法人、投标人投诉并查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库诚信档案中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登记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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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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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简介文献

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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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各地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十分迅猛。仅就辽宁省而言,就由几年前的十几家扩展到近百家,不仅地级市,就连县(区)也纷纷成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已初步在建筑市场构成了一个新的行业群体。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做为提供中介服务的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9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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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3 页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特 征码 标签 特征码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 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而制定的, 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 从事招标 代理活动,应 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 政策。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后, 必须第一时间和业主单位联系确定代理 项目的详细情况,落实前期资料的完备性, 前期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计划书(立项批复) ; (二)用地红蓝线图; (三)工程施工图(须有审图合格证章) ; (四)资金证明; (五)基建项目招标审批表; (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相关工程) ; (七

[佛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公正和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有关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有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和日常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本办法。其中,所有市级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遴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按照“统一建库、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属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管理,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国内依法注册,并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已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按本办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办理其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手续。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服务费用。若招标代理机构只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服务的,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商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浮10%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入库的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请登记。   1.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2.办理数字证书与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绑定;   3.统一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录入必要的信息资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   (二)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其相关信息资料(涉及隐私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在公示期间,发现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入库资格3年。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资格等级承担以下各类工程业务:   (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十一条 招标人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须按以下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公告。招标人须在取得项目批复或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后,将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要求(招标人也可同时按照行业分类提出要求);   4.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二)报名。公告发布后,已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若招标代理机构之前参与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时,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随机抽取和公示。   1.已报名且资质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参加随机抽取环节。   2.报名截止后,按报名顺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   3.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由招标人按照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向摇珠机内放入对应的号码球。   4.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其中的1个号码球,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代理候选人。   5.招标人须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结果发布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两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则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6.若报名家数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为代理候选人;报名家数超过两家(含两家)的,按上述步骤抽取确定代理候选人。   (四)签订委托合同。   1.招标人与代理候选人须在抽取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抄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代理候选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招标人按本办法在原来报名的家数范围内重新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该代理候选人的相关责任。   3.招标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其履行委托义务;若仍不履行的,则由监督部门按《印发<佛山市关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佛纪发〔2013〕16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打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满分为120分,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基础分为100分。60分<招标代理机构得分≤80分时,暂停其参与遴选的资格半年。招标代理机构得分≤60分时,从代理机构库中除名,且从除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选取,否则暂停其遴选资格3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40分:   1.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经遴选确定为代理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或不承揽招标代理工作的;   4.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和投标咨询业务的,或擅自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5.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在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及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8.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9.因出现重大失误而给招标人带来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20分:   1.招标公告中违规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资质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擅自删减或修改不允许修改的招标文件格式范本内容的;   3.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资料费等费用,或擅自降低代理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4.因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制定不严谨而引发投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按招标文件范围编制标底或在编制标底过程中出现漏算、错算等明显偏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按规定封存投标文件的;   7.不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或遗失招标投标过程资料的;   8.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失职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10分:   1.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存在不合理条款,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2.不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或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3.工程量清单不按计价规范及省、市要求编制,或存在重大偏差的;   4.不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或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的;   5.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评审的;   6.开标评标、主要资料备案等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7.在招标公告申请和办理评标结果公示、备案、申请退还保证金等环节中,由于从业人员不熟悉程序及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两次以上方可完成的;   8.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不向监督机构反映的;   9.专业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备案的;   10.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资料的。   (四)上述(一)、(二)、(三)款中未包含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对应扣分。   (五)因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无法满足招标人需求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而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经招标人书面要求整改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由招标人书面申请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约谈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后仍未整改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按照本办法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实的加10分,如属恶意举报的扣10分。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正面评价结果可作为加分依据,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受到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处罚期满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入库或恢复遴选资格,其基础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个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情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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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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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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