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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关于水利渔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节约用水政策,拟定全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及上级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域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负责组织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各镇、各部门及个人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并进行宏观调节;负责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工作,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流、水域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承担堤防、泵站、渠系建筑物等骨干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镇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
(十)负责市区供水、排污工作。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排污规划、确定供水范围、规模,制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组织协调市区供水、排污工程建设。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承担市防污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渔政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水产养殖、管理、技术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系统内党务管理工作,承担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重点加强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的领导,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领导全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职工积极投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十五)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水务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和纪检监察室
(一)人秘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的政务性、事务性工作;负责水务政策调研,政务信息采集,负责局内会议的筹备、组织等会务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材料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保卫、督察、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日常党务管理工作。按照局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安排,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抓好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实现党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协调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规划建设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全市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水利发展战略,结合实际编制全市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防洪工程、城乡供水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综合管理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拟定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重点水利工程验收;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市群管与专管结合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系,对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开展分区划类、确权划界,加强对河道、堤防、水工建设物、生态环境的管理维护,使其正常发挥效益;负责并承办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协调各镇和部门间的水量分配和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及渔政监察工作,指导水利公安执勤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域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等。
(四)计划财务股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开展多种经营,水利产业发展,承担水利行业财务、综合统计工作,对所属单位财务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局管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与使用监督,负责全市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对小型水利工程出租、出售、转让的评估作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地方农业、生活、工业等供水价格。
(五)纪检监察室
负责水务局及系统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整个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负责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受理个人和单位对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协助领导开展对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及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乌兰浩特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乌兰浩特市水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本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2)本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网站是市政府网站,指定公开地点为乌兰浩特市水利局政务公开栏,公开时间为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府公报、新闻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乌兰浩特市水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137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方式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乌兰浩特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并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政府网站下载填写并通过电子邮件递交《申请表》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乌兰浩特市水利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2)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8)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乌兰浩特(蒙古语,意为“红色的城市”)位于大兴安岭南麓,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科尔沁草原腹地。总面积865.15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3平方公里,总人口28.3万人,城市人口21.7万人,辖7个街道办事处...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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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大队
河道管理站
防汛抗旱服务中心
人畜饮水办公室
水产工作站(渔政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灌区管理所
水利工程档案室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防汛抗旱办公室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
乌兰哈达水利工作站
斯利很现代农业园区水利工作站
葛根庙水利工作站
太本站水利工作站
义勒力特水利工作站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都林街20委9组
乌兰浩特市水务局
浅谈乌兰浩特市灭荒工程造林技术
为加快乌兰浩特市生态工程建设 ,从 2 0 0 0年开始实施“乌兰浩特市三年灭荒造林”工程。笔者结合林业工作的实践 ,对灭荒工程造林技术提出一些看法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 1.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1 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工 1.3.1.1 ; 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3.1.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检查和监 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1.3.1.3 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和审 批监理实施细则; 1.3.1.4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规 划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总监审批;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1.3.1.5 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月报须报 公司和建设单位;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项目监理日志和安 1.3.1.6 全监理日志; 主持监理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
天津市东丽区水务局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
天津市津南区水务局
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
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
机构简介
曹县水务局,是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后勤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督办,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干部监督、培训教育、工资社保、年度考核、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定,工勤技能人员管理、等级考核。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财务审计股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信贷、利用外资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公路股
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调公路水路行业环保节能、污染防治等工作,承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交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从业资质、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承办交通运输行业技术行政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行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相关科技项目计划,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指导乡镇政府和村级养护单位信息化建设。负责标准化管理、行业产品质量和计量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综合信息工作,研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组织开展有关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参与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养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农村公路调查、统计和公路路况技术标准评定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绩效考核,指导农村公路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公路水路战备工作和应急运输,组织全市交通战备工程建设的实施与管理。
(五)运输管理股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办本地区管辖案件。负责运政、路政、海事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管理。负责道路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六)安监股
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按照上级安监部门要求实施属地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