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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威宁自治县2010年4月23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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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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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及为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由投资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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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共同负责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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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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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建设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和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后,应及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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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国土局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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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投资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必须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开设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落实管理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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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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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首付款一般为该项目资金的20%,填制《报账请款审批表》,经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据实申报,经建设投资公司、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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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报账请款审批表》和《费用支出核销单》,并附有效报销凭证,经上述单位申核后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下一批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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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次请款所需的资料:请款申请表、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等有关资料。

第二次以后请款所需资料:请款申请表、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资料、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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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请款报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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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建设投资公司按规定扣留项目投资财政补助部分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否则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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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全权负责,施工监理部门对项目质量负监管责任,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质量。县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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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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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未完成、工程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达不到应有进度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县建设投资公司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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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现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以及更改实施项目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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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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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8页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皖国土资〔 2009 〕15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 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以下简称 “项目 ”)是指使用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中央分配部分加上省级留成部分 )和耕地开垦费省级安排的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和土地资源可 持续利用: (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和农业可持续 发展;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5页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根据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 土资发〔 2006〕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级以上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低丘岗地 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原则; (四

关于固始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验收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固始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

验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实际,为规范我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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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始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验收的实施意见详细内容

一、建立健全组织

项目验收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监察、检察、财政部门参加抽取土地整治项目库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我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验收工作。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二、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

(一)检查项目单项工程是否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完成建设任务。

(二)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对工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处理意见。

三、申请项目单项工程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工程验收申请;

(二)项目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四、项目单项工程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验收组申请工程验收。

(二)验收组在接到项目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后,由工作组提前5天下达验收通知书。

(三)工作组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开展项目工程验收工作。

1、组织召开项目工程验收会,工作组宣布参加验收单位及验收组成员;

2、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汇报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3、查看项目工程内业资料;

4、实地查看外业工程建设数量、质量;

5、根据内外业验收情况,验收组成员发表意见,起草讨论验收结论,通过验收结论并签字,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

6、召开验收结论会。

五、项目工程验收的方法及要求

(一)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为依据,核对各单项工程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1、土地平整工程采用核查整理面积、动土数量的计算方法及原始数据进行检查;

2、农田水利、道路工程、林网建设、电力设施采用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及图册进行实地核查工程量完成情况。

3、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核查数量100%。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面积的验收

面积的验收以工程竣工后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工程质量的验收

1、检查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并查验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2、检查土地平整的综合质量、土层厚度、平整度等指标是否达到项目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

3、单体建筑物检查其结构尺寸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六、项目工程验收完毕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专家验收组的工程验收鉴定书,出具工程验收文件。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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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保密、机要、文书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舆情应对、督查考核、后勤保障、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党务党建、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业务档案管理。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局内各业务工作开展,负责局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

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参与行政复议,组织协调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指导本县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意见。承担自然资源信访维稳工作,组织协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负责本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土地、矿产批后监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

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

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各级政府审批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重点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成果动态维护。出具城镇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依法受理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承担报各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镇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承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作。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承担国土空间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再利用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市政公用设施与交通规划股。

负责中心城区内市政项目工程规划管理工作。配合开展中心城区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工作。承担中心城区市政、交通等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和交通工程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参与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与交通设施规划审查。

(九)耕地保护监督股。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地质勘查管理股。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提出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矿业权管理股。

承担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建设。统计分析并指导监督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初审管理,负责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二)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股。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开展卫星遥感建设工作,统筹遥感影像应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三)建设工程股。

负责中心城区内除市政和交通工程项目外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承担中心城区内除市政和交通工程项目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及建制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除市政和交通工程项目外的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工作。

(十四)乡村规划管理股。

研究本县乡、村庄规划的重大问题,拟订乡、村庄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负责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十五)城镇规划管理股。

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承担建设项目涉及城市景观风貌、配套设施、绿化等相关规划控制指标的符合性审查工作。负责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按有关权限负责城乡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十六)人事财务股。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预决算编制、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参与政府采购和项目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备选项目;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县自然资源局、局派出机构、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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