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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法制、计划生育、保卫、保密、提案、督查考核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筹备组织安排和综合性文稿拟制、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办理局党委日常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工作、党群工作、老干部工作、职称管理、行业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住房和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住房金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县域范围内的城建综合开发项目并组织竣工验收;承担城市防汛职责。

(五)村镇建设管理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及全县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指导农村个体工匠队伍的资质管理。

(六)建设工程管理科

负责建筑节能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开工、工程合同、决算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地方材料价格信息;负责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的审核报批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作及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和工程质量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规范建筑市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负责外埠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企业进梁施工队伍资质验证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承担建材使用环节的行业管理职责。

拟订全县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城市管理执法综合科

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综合业务。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系统人事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八)城市管理法制科

负责立案登记、建档、存档、归档工作;负责本局执法情况的统计,按时上报规定报表;办理不属本局管辖、受理范围内案件的移交工作;协调配合有关科室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其他科室、中队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城市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发文件的拟定和协调把关,研究制定本局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审核机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政策、法律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管理及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和组织听证。

(九)城市管理执法督察科

制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各项考核办法、细则等;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和量化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对全局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察;对科室、中队的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和队容风纪进行现场纠察;负责各中队查出的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查、核实和督察工作,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管辖的案件,向有关部门移送;负责配合处理涉嫌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负责督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负责上级机关督察、督办及局领导交办的督察、督办工作。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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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产交易、安全鉴定、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县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地方材料价格信息;负责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的审核报批;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总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负责对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七)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报批,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配合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完善和实施;负责县城各项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负责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建设,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十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十八)行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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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原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增加散装水泥推广的指导管理职责和建材使用环节的行业管理职责。

(四)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城乡建设、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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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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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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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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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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