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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型水利基础设施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机制薄弱的现状,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的各类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水库、小挡坝、小塘堰、小泵站、小机井等蓄、引、提水设施;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支渠、斗渠、毛渠及其剅涵闸等输水设施;农村集中饮水工程设施,管灌、微灌、喷灌等节水工程设施;中小河流河道堤防、护岸、排水闸、排水沟等防洪排涝工程。
第三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坚持既注重经济效益,又重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依法治水,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和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水务、财政、国土、发改、审计、农业综合开发、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水务部门主要职责:水务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并指导对乡镇(区)和村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业务管理;负责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修订、完善,管护标准的制定;制定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组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指导乡镇(区)和村成立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协会。
(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集县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的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
(三)其它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县水务、财政部门搞好各自项目中所涉及的小型水利设施的确权划界及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并进行监督等。
(四)各乡镇(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其辖区内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按比例配套管护经费,督促各村建立小型水利设施项目工程管护协会;整理汇总村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协会有关资料,测算、编报每个村的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协会单位管护经费。
(五)各行政村主要职责:建立小型水利设施项目工程管护协会,每个村设置1名专职水管员,成立管护组织及队伍,负责本村范围内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筹集管护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三章 管护机构组建及管护模式
第五条 工程所在地行政村成立管护协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成立一个管护协会,协会应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民主,通过章程制度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公益性小型水利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实施部门与工程所在乡镇(区)、村办理相关工程及管护移交手续,将工程交付所在乡镇(区)、村委托管护协会管理。管护协会应建立健全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对所管护的小型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协会必须通过民主听证等方式确定会员,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一定的会费。当小型水利设施维修需要大额投资时,除县级及其以上部门补助经费外,可根据会员受益大小计收单项会费。协会要建立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专户专帐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切实加强对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搞好政策宣传,增强群众保护小型水利设施的法律意识,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事纠纷。
第八条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可任意选取以下或其他管护模式施行管护。
(一)聘请管护员专职管护的模式。由各行政村村委会将小型水利工程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采用竞争上岗、公开竞聘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上岗后履行管护责任,并接受村委会、村民、乡镇(区)水务管理站的监督。
(二)承包、租赁经营的管护模式。对有条件的小型水利设施,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权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承包租赁者在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负有对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承包租赁者与行政村村委会签订承包、承租合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护,并接受村委会、发包方和乡镇(区)水务管理站的监督。
(三)成立受益户组织的管护模式。以合作社等形式成立专门的受益户组织,由受益户组织在管理所辖范围内农业灌排用水、安全饮水的同时,负起对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职责,并接受村委会和乡镇(区)水务管理站的监督。
(四)专业管护,分级补偿管护模式。鼓励建立专业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构,村委会可以灌区、引水工程或单个集中供水工程等为单位,将所辖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给专业管护机构管护,同时接受村委会和乡镇(区)水务管理站的监督。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采取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适当补贴、管护协会收取会费、群众集资等多种形式进行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十条 管护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维修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乡镇(区)则根据管护任务的大小,安排3-5万元予以补助;
(二)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及供水工程饮水、灌溉抗旱水费等;
(三)向上级争取的村级公益小型水利设施管护“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实行项目申报制。以乡镇(区)为单位,每年的公益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费以财政投资为主;经营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费以业主投资为主。当年10月底前完成次年公益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维修方案编制,上报县水务部门;县水务部门审核完成后上报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县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经县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管护工程,在每年10月底前,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完成工程管护验收,11月底前拨付管护费用。
第五章 表彰与惩罚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乡镇(区)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安全与完好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单位、管护协会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小型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护对象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和维护的;
(二)发现破坏小型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小型水利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三)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
(四)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
堤防、闸坝、河渠、渡槽、水库等等,具有防洪、灌溉等功能的基本都是。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
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思路
客观分析了影响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因素,提出了当前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思路。
关于枣阳市小型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
关于枣阳市小型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 □枣阳市财政局调查组 一、枣阳市小型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概况和特点 (一)枣阳市小型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概况 枣阳市地处鄂北岗地,是湖北有名的“旱包子”地区,多年平均 降雨量 800毫米,水源匮乏 ,严重制约了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建国以 来,枣阳人民坚持以治理“旱包子”为突破口,以提高农业抗灾能力 为目标,坚持不懈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国以来,枣阳市共兴 建大中小型水库 270座,其中:大型水库 2 座,中型水库 20座,小 型水库 148座,总库容 12.05 亿立方米,兴利库容 5.98 亿立方米; 固定提水泵站 760处,装机 62300千瓦。堰塘 32500多口,总蓄水能 力 2.09 亿立方米,多年平均供水 1.5 亿立方米;建机井 700多眼, 供水能力 0.4 亿立方米。灌溉主干渠 1604千米,支渠以下的渠道更 是星罗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护的市、镇、村三级管护体系,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即:现有市管的小型水利工程保持权属不变,由市水利局依托现有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管护;乡(镇)场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包括跨多个行政村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属地乡(镇)场负责管护;行政村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护;社会资本投资或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由投资者负责管护。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管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管护责任。
(一)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领导组织工作,须落实相关领导责任,强化管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机制,使工程长效持久发挥效益。
(二)市水利局是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管护管理业务指导和水事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成立工程管护领导监督小组,建立健全用水户协会组织,落实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制定相应管护制度,实施对工程管护的监管。
第六条管护责任人选聘与管理
(一)管护责任人须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管护责任人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管护责任人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经民主选举或竞标产生,及时签订管护承包协议,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管护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市管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考核,乡镇管的工程由乡(镇)场、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逐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并给予管护人员合理的报酬。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未尽管护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参加培训的管护责任人,管护主体应及时予以调整充实,确保每处水利工程有人管护,管护到位,使工程发挥正常效益。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完成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给予管护经费补助,建立健全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管护经费,并视年度财力及工程管护需要逐年增长,并积极向上多争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经费,专款用于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的管护;实行考核奖补政策,其补助标准及拨付程序按《龙海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财农〔2014〕915号)执行。
各乡(镇)场要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走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道路,采取用水户协会自己收取一定的工程运行管理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群众集资或项目工程承包租赁和乡(镇)场财政适当补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确保管护机制的健康持续运转。
第十五条农民用水户协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内部独立的成本核算,成本包括末级渠系水费、电费、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协会配水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用水户协会向农户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作营利,征收标准由各用水户协会内部民主商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送市水利局备案。
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的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转让经营权,或经批准允许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及设备所得盈利及工程运行收益等,均要归口纳入管护主体的收入帐户,以工程养工程,滚动发展。
第十六条项目乡(镇)、村、用水户协(分)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帐,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市水利局、财政局对项目乡(镇)、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
记者从市水利部门获悉,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民生工程实施以来,淮南市针对该项民生工程在全省率先出台的管护办法。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对提升我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水平,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解决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管护责任,跨乡镇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跨行政村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负责管理。
《办法》建立了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县、区财政按照每个乡镇(包括有小型水利工程的街道)10万元、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农田水利专项资金20%、统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上级下达的农田水利维修养护经费、村级水管员的补助经费列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
《办法》鼓励创新管护模式,鼓励因地制宜探索专业化管护公司、水利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政府购买服务、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等形式,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