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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设置

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乡城县委办公室、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乡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乡委发〔2010〕79号)、《中共乡城县委办公室 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乡城县机构编制委员的通知》和《中共乡城县委办公室乡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乡委办发〔2011〕2号)文件要求,设立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乡规划建设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乡供水、排水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划给县水务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五)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参与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参与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参与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

(六)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燃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参与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参与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秘事务、史志编写,信息综合新闻宣传、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回复、目标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及局长交付其他工作。

(二)房管股(乡城县“安心工程”办公室)

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住房建设、房地产业、城镇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及房改、安心工程具体工作。

(三)规划施管股。(招标概算、行政审批)

组织、参与编写全县城乡规划,组织参与编制、依法报批县域和区域城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县级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规划设计和选址定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指导参与全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发展;参与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专业规划;监督管理城镇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负责城镇重点项目、县属国有投资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参与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组织申报、实施城乡重大科技项目试点及成果应用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参与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城市规划区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实施;参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雕塑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绿地广场、公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绿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通过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检测,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可行性做出评价。通过对房屋建筑、结构、装修材料、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测,建立和完善房屋档案,全面评价房屋质量。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

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程概预算的管理。包括工程概算核实,施工结算的审核及送审、定案及审计等工作;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局对外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程概预算的管理。包括工程概算核实,施工结算的审核及送审、定案及审计等工作;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局对外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6名(含纪检组长1名),其中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副局长3名,工程师1名。

县纪委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按乡委办发〔201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关后勤工人编制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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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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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执行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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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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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部门概况

;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受理工程项目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查处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违反质量行政法规的行为;负责全县的城市卫生监察及市容市貌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城区日常环境清扫、垃圾清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信息、报表报送、办理房屋产权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县域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供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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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设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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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设置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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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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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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