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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双轮驱动"战略和推进"六大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统一领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标准、严格质量、规范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的原则。
(一)路基改造
1.公路建设工程按四级公路单车道以上标准建设,路基宽度5.1-5.8m(设置边沟的路段达到5.1m,设置安保设施的路段达到5.8m),纵坡不大于12%,回头曲线半径不小于10m,回头曲线合成纵坡不大于6%左右,路基回弹弯沉读数双轴不超过90。
2.同步完善排水设施(涵洞、边沟)等,对沿线危桥实施改造加固,达到规定荷载标准。
(二)路面工程
1.路面结构原则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宽度4.5m以上,厚度不小于18cm,抗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采用抗压强度时不低于C30)。富余路基部分用块石、碎石土回填、碾压,形成土路肩。
2.每300m设置一处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少于6m,有效长度不小于10m。
(三)安保设施
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合理设置错车道、路侧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视线诱导设施、反光凸镜、限速限高限宽等安保设施。新建通畅工程的安保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配套完善;2010年以前建成的县乡等级公路、通村公路、已有铺装路面的农村旅游公路,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级负责,分批推进。
(四)排水设施
在零填零挖及挖方路段,两侧应设置边沟。边沟宽度不小于30cm,深度不小于18cm。沟底采用C15混凝土海底、海底厚度为10cm。边沟外墙采用C20混凝土或片石混凝土装模浇筑,墙厚不小于20cm,墙高不小于40cm。水沟墙顶面采用砂浆抹光,墙背空处填料填平。
(五)补助标准
通畅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地方筹资、上级补助、部门支持、项目配套、社会捐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具体补助标准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补助31.5万元/公里;排水沟2.5万元/公里;安保设施统筹5万元/公里;质量检测、监理统筹1万元/公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上级下达计划,实行全县统筹安排使用。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政策进行统一规划、申报,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竣(交)工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价,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资金的调度、拨付和检查管理。县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作为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项目业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全面负责通畅工程、安保设施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工作,加大对公路建设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审计,同时对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工程及时落实养护管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全县通畅工程建设实行"五个一票否决"制度(对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不合格、对未实施试验段铺筑或铺筑后验收不合格、对竣(交)工验收不合格、对出现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线路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路线的建设计划;对严重质量失信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纳入黑名单管理,连续三年不得进入我县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凡是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建设计划的线路,其建设资金由乡镇自筹解决,不予补助,其建设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统一调整,统筹安排。同时在监理单位监理的同时,每条线路落实1名干部、2名以上群众担任义务监督员,确保建设项目受监率达到100%。
(三)严格规范操作。公路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相应机械和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承担,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安保设施一律采用42.5级旋窑水泥,砂石材料及砼配合比必须检验合格,方可准入开工。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同时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如发现投标人近三年有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处于"黑名单"记录有效期内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狠抓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建设,项目业主会同县质监站、监理人员组成专班对分项工程进行中间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步施工,试验段验收合格后,方准予正式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区工委)对所辖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负直接责任。对在公路建设工程中造成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五)强化目标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进行逐项考核,综合评比表彰,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在前三名的乡镇(区),县人民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区)实行补助资金扣减机制,具体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6年第 3 号 颁布日期: 20060127 实施日期: 20060301 颁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6年 1月 26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3月 1 日起施行。 交通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 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 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
--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6 ** 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 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通村公路一般是指通行政村的公 路。通村公路建设包括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做好资金配套与建设政策的落实,征 地拆迁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乡村 为主、建养并重、确保质量”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 业主辖区内通村公路路基、砂石路面及附属设施;县交通主 管部门与乡镇共为业主具体组织实
3月3日,咸丰县丁寨乡入户对火车站建设拆迁安置区进行全面规划,这标志着咸丰县城至丁寨火车站的交通大道建设前期工作全面启动,咸丰城区将再添一条交通大道。
去年黔张常铁路在湖南启动建设,该条铁路途经咸丰县,并在离县城10多公里的丁寨乡设火车站口。该条铁路对于拉动咸丰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咸丰县按照“以产兴城、以城促产、产城融合”的要求,科学规划了县城至丁寨火车站大道的建设,并将该条大道命名为“咸丰大道”。
据了解,咸丰大道东起县城楚蜀大道,西止丁寨火车站接坪坝营旅游公路,设计全长11.6公里,路面宽40米,双向6车道,时速60公里,将于今年全面启动建设。
内容简介
农村公路是当前我国公路建设的重点之一,如何建设和养护好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质量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内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计与施工,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管理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相应公路上的桥梁。乡道中分为重要乡道和一般乡道,其中,重要乡道是指里程在5公里及以上且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的乡道,其余为一般乡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总负责。其中,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为强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县乡政府及村委会要委托授权本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业主,统一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