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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要求:
1、劳保费用的收支,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进行管理。
2、凡属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到企业所在地统筹管理站进行登记,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行业统筹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得列入统筹范围,由企业自行支付劳保费用。
3、施工企业必须提供批准执行退休制度的文件。
4、施工企业必须提供年度施工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各统筹管理站必须严格执行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报表。
(二)劳保费用的支付:
1、在未按行业统筹《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保费用支出项目,按建筑企业支付劳保费用前的支付办法:
(1)行业统筹机构,按各统筹范围内国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并扣除1%管理费后,其余款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集体企业扣除1%管理费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进行拨付,具体比例由各地、州、建设局(处)会同统筹管理站核定执行,并报统筹管理总站备案)。
(2)对计划内支援新疆的外省队伍,各统筹管理站在收取该项目的劳保费用扣除1%管理费后全部上缴统筹管理总站,其拨付费用统一由统筹管理总站交给外省驻疆办事处,由办事处酌情拨付企业。
(3)对自治区内的国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 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统一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
(4)集体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统筹管理站扣除1%管理费后,20%转到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由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向企业拨付。其余的80%上缴统筹管理总站。
2、全面实施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时起,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四项费用经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进行支付。
3、统筹管理站应于企业发放职工退休费前一星期,将应支付的劳保费用直接拨到各个企业开户银行。如因故未能及时拨到,暂由企业垫支,不能影响职工退休费的按期发放。
4、每月按核定的金额支付,增加减少的费用在年终决算时进行调整。
(一)缴纳标准:
1、统筹范围内的建安企业,凡承担自治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维修以及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取费标准缴纳劳保统筹费用。缴纳标准为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36%(无施工图预算或投资包干的);有施工图预算的按直接费4.2%;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人工费的23%;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9.2%;大型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23%缴纳。各建设单位按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统一预交劳保统筹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上述标准列入工程结算,多退少补。以各种包干形式和投资报价的工程亦应在包干造价和报价中单独计列。
2、不属统筹范围的国营建安企业,其劳保取费率,仍按自治区计委、计建标字[1988]29号文的规定,即:一二级企业为直接费的4.2%,三四级企业为直接费的2.8%,非等级企业为直接费1.5%的标准执行。
3、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者,其劳保取费率标准仍按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缴纳办法:
1、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劳保费用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不缴纳此项费用,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予开工。
2、劳保费用由各地州市行业统筹管理站收取,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存入银行的利息一并计入劳保费用统筹基金。
3、劳保统筹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4、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主动缴纳劳保费用。对少数漏交劳保费用而开工的工程项目,以及扩大项目投资而未按规定补交劳保费用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除按实补交外,对实补部分处以20%的罚款。
5、建设单位不得将预交的劳保统筹费用抵扣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兔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6、统筹范围内的国营专业施工企业承担专业工程(非建安工程)时,其劳保费用由主管厅局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切块缴纳或由企业代收交统筹机构。
(一)劳保费用支出,按国家现行规定,包括如下项目:
1、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4、1962年精减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1-4项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二)以下项目费用,根据劳保费用收支情况,由统筹管理总站统一核定一定的比例,年末拨付企业包干使用。节余或超支均列入企业营业外费用中核算(如统筹项目扩大,相应再变动包干比例)。
1、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2、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4、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项目。
(三)城镇集体企业行业统筹后,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试行办法》建立劳保制度。在未建立劳保制度前,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后,在扣除1%管理费以后,视不同情况在20%以内拨付企业,作为企业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城镇集体企业劳保制度建立后,再由行业统筹机构按规定办法支付劳保费用。
规费返还给施工单位大约是缴纳一半的标准,各市返还的比例不一样
劳保统筹属于建设方缴纳,但在投标时需要投标单位计入的费用。结算时这项费用不能再计取,应从结算中扣除,如果建设方委托施工单位缴纳这笔费用,施工单位应凭收据如实计算。 工程缴纳的劳保统筹是归公共账户的,每...
费用表里有【社会保障费】,即是。一般是办理开工手续时,由建设单位代缴了,然后由劳动部门返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做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做进去,结算时施工单位是不计取的。建设单位代缴的是按投标造...
(一)登记注册的自治区城乡建设系统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地州市和县(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包括外省进疆的集体建安企业);
(三)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建筑安装企业和自治区预算外国营专业施工企业,以及与建安无关的工业企业暂不列入行业统筹范围。
(一)建立劳保费用审核制度。《劳保费用手册》是核定企业劳保费用的专用手册,除登记各单位基本情况外还要载明核定、发放、调整劳保计划情况。各项计划的变更、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加盖劳保费用核定章后,方可生效。
(二)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制度,统筹劳保费用的会计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按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建设银行共同制定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三)建立健全统筹劳保费用的收支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从实施统筹的次月起,于每月5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统筹管理站报送劳保费用会计月报表和统计表,过期不报,顺延发放统筹劳保费用。企业按月在“劳保费用管理卡”中登记实际收支情况,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统筹管理站报送年终报表,并进行年终决算。
(四)统筹劳保费用的财务、统计所需的各种帐簿、表册按统筹管理总站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五)劳保费用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目,单独核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定期编报收支情况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六)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每月10日前将本地上月劳保费用实际收支情况如实向统筹管理总站报送报表。统筹管理总站根据各地收支情况,每年平衡调剂一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组成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研究决定行业统筹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由以下同志组成:
主任:季肇祚(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副主任:李振生(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韩学琦(自治区计委委员)、孙坤伯(自治区建行总经济师);委员:张必毅(区计委副总工程师)、艾尔肯(区建行建经处副处长)、热西提(区计委标准定额处处长)、刘泽(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人事处处长)、奚桂祥(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处长)、庞福烈(自治区建设厅定额站站长兼统筹管理总站站长)、高学培(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徐新鼎(乌鲁木齐市建委副主任)、谢祖溶(乌市建行副行长)、何家元(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副站长)。
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处)设立的行业统筹管理总站和统筹管理站负责承办。
(一)新老取费办法交叉过程的处理:凡1989年7月1日以后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均按新办法缴纳劳保费用。
(二)由于施工任务的变化和退休职工的增减变化,行业统筹劳保费用发生收不抵支或盈利过多时,由统筹管理委员会与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劳保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各个企业申报劳保费用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费者,除抵扣多支劳保费外,还要根据情节,处以冒领金额3-5倍的罚款,罚金不得进入成本由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并要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必要的处分。
(四)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一个参加统筹的单位接收管理并办理劳保费用调整和转移手续。
(五)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但每月要将增减退休、退职职工花名册分别报统筹管理总站和各统筹管理站核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退休的,其退离休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支付。
(六)劳保费用施行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七)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经费开支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定员人数,年初由各地州市统筹管理站提出经费预算,经同级建行审核后,报统筹管理总站审核汇总,最后经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统筹管理总站下达年度经费计划。
县建设局代办费按自治区行业统筹管理委员会新建筹字[1991]0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自治区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凡在编制内经批准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纳入劳保费用行业统筹范围,享受行业统筹的各项规定。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修订。
附:
自治区预算内国营专业施工企业名单
1.自治区水利厅第一工程处
2.自治区水利厅第二工程处
3.新疆水利电力建设公司
4.新疆煤炭建设工程公司
5.新疆化工建筑安装公司
6.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更好地保证 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 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 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 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 施细则。 第三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 统一定额 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 , 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总站是新疆住建厅直属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问题的批复》(新政函[1989]132号)的规定,负责全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等工作。 2100433B
我省出台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11月3日,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收缴、拨付等六大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记者获悉,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均适用于此次出台的《细则》。
《细则》明确,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劳保费用。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为了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我省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细则》强调,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并遵照实施。
我省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为: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按照规定,以上各审核环节均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据了解,省财政厅设置“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根据《细则》,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各级统筹机构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据了解,《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16/11/7
第一条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增强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抚顺市(不含清原县、新宾县)注册等级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劳保费用统筹。
第三条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工作,是社会劳保统筹工作的一部分,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一)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补贴;
(三)因公致残,离、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四)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
(五)按规定应发给在职职工的劳保费用。
第五条 市统筹办公室按年度测定统一的劳保费用系数下达给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具体收取方法如下:
(一)抚顺地区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劳保统筹取费系数列入预算,在工程开工前,市统筹办公室直接收取;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一次收取,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分年度收取;参加统筹的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费;
(二)参加统筹的企业在外地施工,要按照劳保统筹取费系数和在外地完成的建安产值向市统筹办公室交纳劳保统筹费用;
(三)外埠在抚施工的企业,本企业劳保取费系数高于统筹系数,其高出部分由企业向建设单位另行计取,统筹部分由市统筹办公室返回;本企业劳保取费系数低于统筹系数,由统筹办公室按所需实际拨付,剩余部分参加统筹。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一)、(二)、(三)项费用,由企业按月填写《统筹基金核定表》,市统筹办公室审核后,按月拨付给企业;(四)、(五)两项费用,由统筹办公室按企业实际情况测算后,按季度拨付给企业,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统筹办公室检查参加统筹企业的有关帐目,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八条 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的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第九条 市统筹办公室对统筹的劳保费用,在建设银行专项存储,所得利息,计入统筹劳保费用。
统筹的劳保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基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为促进行业统筹向社会统筹过渡,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办公室按行业劳保统筹基金3.08%的比例向市劳动保险公司缴纳积累金(其中含省提取0.08%的管理费),以增强行业统筹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一条 市统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