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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2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发〔2012〕2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配租配售管理;加强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8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其中: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计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实物配租的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计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任务。

各地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回购。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的规定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可申请政府贴息,县(市、区)人民政府最高可按照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贷款额度的100%给予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各地确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企业职工出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补助资金情况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为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贷款额度的100%,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时限不得超过3年。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单位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各地可对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由政府或公租房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通过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凡使用财政投资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投资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管理,财政投资部分登记为政府产权。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本企业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安排投资补助。各地要尽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管理办法,报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办备案。

(五)因地制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各地可根据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房价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规模。房价较高、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供应。

(六)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当地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企业(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满足职工生活生产基本需求的原则,加快国有林场、国有农牧场危旧房、煤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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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补助力度。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所属县(市、区)工作。各县(市、区)必须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每年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收益应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全部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安排比重。各受援地区要加强与援建省市的协调配合,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对口援建规划,争取对口援建资金支持。完不成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八)保证建设用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自治区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加快审批进度,随报随批。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应考虑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配建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规模、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采取综合评标方法确定竞得人。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擅自改变容积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具体事宜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积极争取扩大我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加大与保险资金合作力度,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T、BOT等方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自治区和各地要建立城镇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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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完善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立足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力争新建(筹集、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农牧场、林场棚户区危旧住房123万套(户),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超过20%,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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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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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2〕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快全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尽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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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配租配售管理

(十七)明确准入标准。城镇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准入制度。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确保保障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十八)规范申请主体。城镇保障性住房可以家庭、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申请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居民申请。

多个单身居民可采取合租方式申请成套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人均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多人合租的人数标准。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有用人单位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用人单位的,可按单身居民或家庭申请程序直接提出申请。

(十九)规范审核流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报人应当签署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文件,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

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单位内公示。申请地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同时做好相应调查核实、公示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核实情况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会同民政、社保、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条件、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十)严格租售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配租配售选房。住房保障部门轮候排序、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邀请纪检、监察、公证部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轮候排序、配租配售结果应在相关媒体、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等地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十一)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其租金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住房建设和管理成本,综合考虑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保障对象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与同区域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均价保持合理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价格按区域土地取得和开发平均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金、利息和利润(不超过3%)等因素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体销售价格应当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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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地(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每年与各地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年度目标责任书,各地(州、市)要与所属县(市、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各地(州、市)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推进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二十七)加强协调配合。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稽查和建设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加快用地报批,确保土地落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组织督导全区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直属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自治区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直属农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畜牧厅负责组织督导自治区国有牧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直属牧场危旧房改造。自治区监察、审计、民政、公安、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二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每年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情况,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减少其下年度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并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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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使用管理

(二十二)健全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各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十三)规范使用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的组织下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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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十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安排布局。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中优先发展的区域。

(十三)严格落实配建制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鼓励配建。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普通商品房项目因土地、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未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单位应按照需配建的规模,缴纳一定费用,由政府进行异地建设。具体缴费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区域,参考同期、同质量、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十四)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城镇保障性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具有使用空间和功能的可拓展性。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建筑规划设计要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应在35—60平方米左右,新建集体宿舍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0平方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作为宿舍使用的保障住房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规范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建设行为。

(十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严格复验,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实行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加强项目巡查。继续深入开展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巡查工作。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驻巡查员,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驻地巡查。各地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对土地落实、资金筹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开工、分配入住和后期管理等重要环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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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健全退出机制

(二十四)加强日常监管。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五)完善退出方式。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收入状况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但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以提高其租金标准,或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一个租赁期后,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买其租住的住房。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已超过保障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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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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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火灾总量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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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 2011? 1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 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 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安全生产关系经济建设与民生发展, 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十一五”时期,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各项事故统计指标大幅度下降,为全面完成全区“十一五” 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我区仍然属于后发展、欠发达地区, 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相对落后,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不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落实, 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共鹤壁市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精神,围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提升城镇服务和承载能力的总体要求,遵循民生优先、绿色优质、统一规划、适度超前、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规划建设要求,坚持新老区统筹、城乡统筹,快速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燃气普及率达到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8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绿化覆盖率达到4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建制镇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7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2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1%。

——2020年,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3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燃气普及率达到9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95%,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建制镇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8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二、完善规划,科学引领城镇健康发展

(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鹤壁市及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与发展方向、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和重大设施布局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编制镇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区域或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明确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控制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反规划行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其他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全面开展基础设施普查,2015年底前完成城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地下管线等各项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加快编制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城市道路、给排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市容环卫、电力、通讯、广电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2015年底前要完成市区、县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的各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编修)工作。加强对专项规划的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规划管理局,鹤壁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各通信企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三)统筹规划布局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区在统筹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过程中,要根据城镇、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的布局和人口分布,统筹编制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商业网点、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合理布局和建设农产品批发及零售市场、物流配送场站等,加强城市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防灾避险场所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环保局、人防办、水利局、旅游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地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四)做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各县区要依据专项规划和城镇发展情况滚动编制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谋划、论证、储备工作。按照规划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及时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争取中央资金、对外招商引资、分配城建资金的主要对象。市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库涵盖县区项目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汇总,项目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铁塔公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三、实施十大提升工程,完善城镇基础设施

(一)城镇道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核双星多支点”的城市框架体系,完善各组团之间的交通道路设施,修缮东大线鹤壁段,改造新老区快速通道,尽快完成鹤浚大道建设。抓紧谋划建设时丰火车站至淇滨区的出行道路。市区要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适度拉大城市框架,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和道路网结构,规划建设一批地上地下配套设施完善的城市主次干道,适当加密支路,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网密度。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示范区规划,加快城市道路建设,使示范区道路尽快形成网络,框架基本构建,初步形成规模。浚县、淇县要严格限制建设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道路,着力加强城区次干路和支路建设,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停车场配建标准,积极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商品住宅要按不低于户均1个的标准配建停车位。2015年、2020年市区每100辆汽车公共停车泊位数要分别达到10个、15个以上,占道泊车现象得到较大改观。(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强城镇桥梁安全定期检测和加固改造。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无主”桥梁责任主体。全面普查全市所有城镇桥梁,建立桥梁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镇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城镇路桥运行安全。按照豫政〔2014〕72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要对全市所有城镇桥梁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危桥实施加固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中心城区与城市组团之间的公共交通联接,积极探索建设快速公交系统,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及停靠站建设。“十三五”期间淇滨区东部和南部、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建1个占地30—50亩的公交停车场。各城区政府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公交场站的建设,场站建设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区、县城在道路建设的同时,要同步规划建设公交停车站点、停车港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公交线路,鼓励市民乘公交出行,2020年前要形成以快速公交系统为骨干的公共交通网络,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服务半径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小城镇客运场站。2015年底所有小城镇基本实现干线公路覆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快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系统建设。树立行人优先的城市交通理念,根据情况规划建设步行天桥,加强自行车停车场、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加快城市主要道路平交口渠化改造,增设行人安全岛,规范车辆通行秩序。2015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对影响通行的人行道、自行车道的改造和维护。积极探索推进公共自行车租用系统建设,做好自行车与公交车接驳换乘工作。新建、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要设置自行车道。(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统筹推进城市道路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类基础设施管线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合理预留管线发展空间。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2015年争取启动地下管廊建设试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强电弱电等架空缆线要同步入地。力争5年内完成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各通信企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提升工程

提高城市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加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积水点改造,突出解决好城市积水内涝问题。新建城区要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老城区随旧城改造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海绵型”城市。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要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强化城市蓝线管理,结合“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对淇河、卫河、汤河、羑河、思德河等城市河道进行综合整治,疏浚、美化河道,提高城镇河道排涝能力,维护城镇水系生态和防洪功能,严肃查处违反蓝线保护要求的违法行为。科学制订和健全排水防涝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城市防洪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三)城镇供水节水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配套设施建设,2015年第四水厂完善供水管网并尽快投入使用。完成第三水厂与南水北调门站的对接,解决新城区供水水源不足问题。加大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2015年完成市区老旧管网改造5公里,2020年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30公里。加强城市供水监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对106项水质指标定期进行监督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15年底前市区、两县要分别具备42项以上、20项以上水质指标常规检测能力。严格城区自备井管理,按规定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20年前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力争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浚县政府、淇县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四)供热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鹤淇电厂配套供热管网施工,2015年底完成淇水湾、淇滨区湘江路以南区域供热主管网建设,实现该区域集中供热,解决热源不足和单一热源问题。统筹考虑淇县县城供热管网等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淇县实现集中供热。浚县要加快浚滑热电厂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集中供热,同时积极探索地源热泵、高效煤粉锅炉等多种辅助供热方式,尽早解决县城居民集中供热问题。实施老城区集中供热扩容项目,2017年底前鹤山区鹤壁集片区、姬家山产业园区实现供热。2020年底前建设2×300兆瓦低热值煤电厂1座,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提供工业蒸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快既有城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严格落实“两个不得”(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使用)规定,供热计量设施要与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同步进行。2016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供热计量改革闭合式管理模式,2017年底前建立切实可行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实施办法。加快城镇供热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热力站节能改造和供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力争新建、改建供热管网70公里,热力站节能改造总数达到20座,完成供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五)城镇燃气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城镇燃气配套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进一步完善各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燃气管道建设,2015年全市新建、改建城镇燃气管道20公里。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建立分布式能源应用试点。统筹完善燃气管网和储配设施,推进液化天然气储气站等多种储气调峰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新建天然气加气站4座,提升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各县区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重点乡镇要规划建设燃气管线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扩大收水范围,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负荷率,2020年前基本完成城市主次干道雨污分流改造。配套完善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污水管网,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鹤壁市深水山城污水处理厂、淇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认真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确保运营安全。积极提高再生水利用率,2015年完成鹤壁市新城区中水回用(鹤淇电厂)工程。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配套建设中水管道系统,城市园林绿化、道路清洗等用水优先利用中水。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到2017年全部实现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推行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5年完成两县“十二五”重点流域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集运处理水平。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加快淘汰露天、敞开式生活垃圾集运设施,建立机械化、密闭化、压缩化、数字化垃圾收集和中转运输系统。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2017年底前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全部实现机械化环卫作业。推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实行“村收集、乡镇运输、市县处理”的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鹤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规模化的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启动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研究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七)城镇电网提升工程

将电网发展纳入城乡整体规划,城市电网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保护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进一步加强城市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电网协调发展。2015年全市电网供电能力超过100万千瓦,建成220千伏双电源供电,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110千伏环网网架,县级实现110千伏双电源供电;开工建设220千伏衡山变电站扩建工程等4项输变电工程,新建及改造配变台区200个,产业集聚区开工建设110千伏大河涧输变电工程。2020年全市电网1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超过300万千伏安,电网供电能力超过150万千瓦;城市配电自动化覆盖率达到80%,京港澳高速鹤壁服务区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成投入使用;城区新建及改造配变台区350个;产业集聚区新建110千伏冯庄、大梁庄2座变电站。(责任单位:鹤壁供电公司)

(八)通信、广电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城镇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2015年上半年对市区、县城、乡镇、农村既有住宅区完成光纤化成片改造,全部实现光纤到户。2015年宽带网络覆盖接入能力力争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比特/秒和12兆比特/秒。2015年建设通信基站(通信铁塔与通信机房)1180个,其中3G(第三代移动通信)基站420个,覆盖人口达到95%,完成所有行政村信号覆盖,逐步完善市区3G信号的深度覆盖。2016年、2017年进行3G补充覆盖,优化网络覆盖质量,覆盖人口达到98%以上;建设4G基站760个,完成市区、县城以及主要交通干线的覆盖,2017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区域的4G信号覆盖。到2020年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50兆比特/秒和20兆比特/秒。(责任单位:铁塔公司、各通信企业)

2015年有线电视双向化覆盖率达到100%,稳步推进中央无线节目覆盖工程。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有线无线相结合、支持物联网等功能的下一代新型广播电视网络,完成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和新型广播电视无线覆盖网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加快生态园林建设提升工程

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统揽,全面提升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加强综合公园建设,2016年底前枫岭公园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建成淇滨区桃园公园(中央公园)。加快社区公园、街头游园、林荫道路和绿道绿廊建设,实施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立体增绿工程。结合城市道路绿地、城市慢行系统以及生态廊道等,积极推进城市绿道建设。2015年完成1—2个绿道建设试点项目。完善城镇河道生态护岸,因地制宜推进河道两侧生态景观廊道建设,2016年底前建成2条以上河流生态景观廊道。2020年基本形成绿色慢行系统。浚县、淇县要加强城市河道整治和公园绿地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提升服务功能。2015年底前划定城市绿线并公布绿线坐标,将“绿色图章”制度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节约型、功能完善型园林建设,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现有绿地要进行下沉式、集雨式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或适宜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2015年建设或改造1—2处防灾避险公园。积极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绿化覆盖率达到41%,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2017年创建成国家园林城市。浚县、淇县要积极开展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到2020年要达到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标准。积极开展园林城镇、生态园林城镇创建工作,建制镇园林绿化要密切结合周边环境,因地制宜建设,重点做好街道、河道、居民新区与小游园绿化工作,提升小城镇园林绿化水平。全国重点镇、特色镇均要达到省级以上园林城镇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十)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体育场馆设施,推进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园)建设。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2020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加快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优化配置城乡卫生资源,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初步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市级医院、妇幼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县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装备建设。2015年完成市疾病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山城区红旗社区服务中心、淇县妇幼保健院等建设项目,完成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4个、乡镇卫生院周转房项目4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16个。(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浚县、淇县艺术中心和淇滨区文化馆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16年完成市图书馆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改造并提升豫剧牛派艺术研究院、乡镇文化大院和街道办事处的文化站(所)功能,规划并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和城市社区的文化中心(室)。加快推进大赉店遗址公园、鹤壁古瓷窑遗址博物馆、刘庄先商遗址保护研究工程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加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科学修订城市中小学布局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中小学及学前教育发展有关政策,合理布局并完善居住区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2015年在新城区新建1所幼儿园、3所小学、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基本达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鹤壁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批)、备案等管理,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研究提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项目建设财政配套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项目谋划发布、招商引资、对接洽谈等工作。各县区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财政和土地支持力度。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等支持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积极探索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营),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合理提高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土地储备和市、县区两级循环开发工作,增加土地增值收益并合理分配,提高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既有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所节约的土地,可以按法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确定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加快立项、规划、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逐步推行备案、核准与审批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模式。要强化部门间分工合作,做好环境、技术、安全等领域审查论证工作,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联审联批。

(四)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市直有关单位、县区政府签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将涉及民生和城镇安全的城镇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鹤壁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5年4月1日

附件

鹤壁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朱言志(副市长)

副召集人:牛海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成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徐有增(市发改委副主任)

霍军(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总经济师)

卫万锋(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文闯(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李园(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赵胜利(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李松涛(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郑全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邓光侠(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肖用海(市水利局副局长)

周卫东(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王中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冯玉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杨生炜(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军(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赵继增(市地震局副局长)

段玉峰(鹤壁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郭运强(铁塔公司副总经理)

朱云鹏(移动鹤壁分公司副总经理)

程伟中(联通鹤壁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丽(电信鹤壁分公司副总经理)

于新乐(浚县副县长)

张永胜(淇县副县长)

常文君(淇滨区副区长)

苗矿军(山城区副区长)

袁志勇(鹤山区副区长)

刘文合(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杨太文(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全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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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全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全面推进美好安徽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县城是联结城乡、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的重要节点,是实施城乡统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对改善县城面貌,增强县城集聚功能,打造宜居宜业环境,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在大中小城市均衡分布、有序流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美好安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现代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的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县城,以“三治”(治脏、治乱、治违)、“三增”(增强功能、增加绿量、增进文明)为突破口,推动“三提升”(提升规划水平、提升建设水平、提升管理水平),努力将县城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特色彰显、社会和谐的美好城市,充分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按照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市、县级中等城市、特色城市分类,明确县城发展定位和目标,编制、完善县城规划,结合远期规划目标,合理制定实施计划,引领县城建设各具特色、竞相发展。

——生态宜居。树立惠民便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理念,尊重群众意愿,大力加强公共服务、民生工程、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促进县城建设模式的科学转型,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

——产城融合。遵循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规律,大力发展服务业,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实现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增强县城活力。

——彰显特色。坚持城市现代化、公共服务均等化、风貌特色化基本取向,加快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注重自然文化特色保护和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徽风皖韵。

——协调发展。推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吸引产业、资本、人口等要素向县城集聚,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良好局面。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省所有县城完成总体规划、主要专业规划及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制定,并实现管理单元管控要求的全覆盖,15%左右达到省级卫生县城标准,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60%以上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60%左右达到省级文明县城标准,基本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30%左右。到2020年,全省县城30%左右达到省级卫生县城标准,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90%以上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70%左右达到省级文明县城标准,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33%左右,县城建设水平和整体面貌显著改善,形成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到2030年,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40%左右,县城基础设施水平达到中小城市标准,县城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全面提升。

(五)实施步骤。

从2014年开始到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上半年,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分别制定到2017年、2020年县城规划建设管理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全面启动实施。

第二阶段:2015年至2017年,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城卫生、环境、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县城绿量明显增加,功能明显增强,环境明显改善。

第三阶段:2018年至2020年,全面提升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全省县城步入持续健康发展轨道。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整治环境

按照“远近结合、有序推进、注重实效”的要求,以“治脏、治乱、治违”为主要内容,坚持点、线、面结合,整体推进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净、亮、美”。

(一)治脏。

实施洁净工程。重点整治老旧小区、小街巷、农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及主次干道、河道、铁路等沿线的环境卫生,解决积存垃圾、卫生死角、白色污染、扬尘噪声、黑臭异味等问题。重点区域实行全天候保洁,严格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落实责任,加强检查,保持环境清洁。加大水冲式公厕建设和旱厕改水厕力度,公厕免费对外开放。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密闭化,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机械化。

整治市容市貌。制定沿街建筑立面改造规划,对临街陈旧、污损、凌乱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整体修缮、清洗、整治。有序推进管线入地工程,有条件的县城实施强电线路入地,主次干道弱电线路全部入地。整治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清除各类小广告。

(二)治乱。

整治交通秩序。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规范交通标志标线,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综合整治,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合理划定道路停车区域及泊位标线,加大管控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占道、逆向停车、占用盲道等行为,切实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整治经营秩序。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要求,加强摊点管理,引导商户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合理规划早餐网点、菜市场及其他临时市场,加快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建设步伐,引摊入市,还路于民。加强摊点保洁管理,确保摊收场清。

(三)治违。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打击违法建设。对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清查,严禁未批先建,依法拆除城区乱搭乱建、超期临建等违法建筑,各类新建和保留建筑全部达到依法合规要求。在依法整治的同时,坚持疏堵结合、疏导在先,开展风险评估与防范,强化沟通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增强承载力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以“增强功能、增加绿量、增进文明”为主要内容,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园林绿化,丰富文化内涵,提高县城综合承载能力。

(一)增强功能。

强化市政设施建设。以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为抓手,改造提升老城区,完善县城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路网结构,加快实施城区危旧桥梁安全加固、老旧电力设施、地下管网综合改造。大力推进排水(雨水)防涝设施建设,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工程体系。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加大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力度,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县县具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完善公共供水设施,提高水质检测能力,推进备用水源建设,保障县城供水安全。推广使用天然气,提高燃气覆盖率和供应保障能力。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推进社会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配套建设与新型城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大力实施农贸中心、商业中心、文体中心等改造升级为抓手,积极发展片区单元生活综合服务体,方便居民就近购物、就医、健身、娱乐等,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加强县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二)增加绿量。

提升园林绿化水平。以乡土树种为主,乔、灌、花、草结合,形成大绿量、多层次、立体化的绿化景观。重点强化道路沿线、县城出入口、城市公园、休闲广场、主要节点、河道水系的园林绿地建设和景观营造,按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实施道路绿化。积极开展园林县城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全民植树绿化活动,推进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增加县城整体绿量,提升绿化品质。每个县城至少建成1个具有一定规模、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公园。

加快绿道建设。充分利用山体、水系、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结合现有交通体系、园林绿地系统和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具有绿色出行、休闲健身、观光旅游、文化体验、生态保育功能的绿道。合理设置绿道综合服务设施及绿道标识系统。

(三)增进文明。

提高文化品位。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传统建筑、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和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徽派建筑等不同地区建筑特色的保护与传承,各县至少建成1个特色街区。开展城市标志、风貌建筑、城市雕塑等有形文化建设,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提高文明素质。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文明县城创建为抓手,大力开展市民法制宣传、素质教育活动。广泛发动市民讨论制订《文明公约》,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建立新市民培养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升水平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通过实施“三治”、“三增”,提升规划水平、提升建设水平、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县城可持续发展。

(一)提升规划水平。

构建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各县按照《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以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法定规划为主体,构建完善的规划体系。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和评估。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推广单元化规划管理方法,推进县城发展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开展道路、供水、排水、环卫、绿地、水系等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鼓励各县编制生态网络、风貌特色等专项规划。

形成一套科学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专家和公众意见,健全县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应经专家评估,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询问,逐步实行票决制。探索建立政府规划顾问制度。强化规划公示制度,实行“阳光规划”,每个县都要建立规划展示馆。加强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每个县城都要建立规划数字信息平台。

建立一套严格的实施制度。强化“规划即法”意识,依法实施规划,严格履行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要依据法定规划有序进行。容积率、建筑红线等规划强制性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法定程序,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严厉查处随意变更规划行为,将县城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

(二)提升建设水平。

精心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绿色”的原则,结合地域自然文化禀赋特征,开展县城总体风貌特色设计,体现适宜的空间形态、体量尺度、色彩风格和环境景观。做好县城出入口、主干道、城市中心、城市新区等重要区域、地段设计,抓好单体建筑和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创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优秀作品。

精致施工。坚持“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优选施工、监理队伍,科学组织施工,做到一草一木精心挑选、一砖一瓦精心施工。坚持样板引路,着力解决质量通病,加强房屋建筑综合验收,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打造一批精品工程。

精细管理。依法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全过程监管。推行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控制。坚持“公开高效”原则,创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推进立项、规划、设计、招标、投资、建设等事权分开,推行“交钥匙”工程。实施征地拆迁、沿途管线建设以及工程外围相关单位协同管理。

(三)提升管理水平。

管理专业化。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开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等作业市场,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管理数字化。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搭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科学划分管理网格单元,落实网格管理人员,提高问题处置效率,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

管理扁平化。强化责任落实,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的原则,面向基层下沉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任务,减少工作环节。围绕提质提效,明确管理作业内容、规程,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考核标准、考核制度、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城市管理从突击式转向常态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建立县城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省有关部门参与,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县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压实县级主体责任,省、市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和市政设施建设等。公安机关牵头负责交通秩序整治。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卫生县城创建。文明办牵头负责文明县城创建。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三)搞好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媒体开展“三治三增三提升行动江淮行”专题报道活动,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脏、乱、违”现象。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开展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知识专题培训,各市组织开展所辖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专题培训。省、市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适时适地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比学赶超、互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创新体制机制。

鼓励县城南北结对,探索省内异地城镇化的实施路径。探索创新县城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县城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规划建设管理队伍,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提供政策支撑。

将财政部代理我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到县,各市将省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县。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融资体制。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省级整合现有资金、项目和政策资源,形成推动县城发展的合力。

(六)强化督查通报。

省联席会议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督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各市对照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省联席会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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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4〕55号)精神,围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提升城镇服务和承载能力的总体要求,遵循民生优先、绿色优质、统一规划、适度超前、持续发展的原则,快速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规划建设要求,统筹协调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5年,设市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燃气普及率达到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8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全省建制镇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7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2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1%。

———2020年,设市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3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燃气普及率达到9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95%,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5%,绿化覆盖率达到4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全省建制镇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8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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