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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新建县委、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新发[2010]6号),新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更名为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新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新建县民防局牌子)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和县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不变,与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合署办公。

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管理全县市政设施、燃气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管全县城建监察工作。

(六)负责全县测绘工作,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研究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

(九)承办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县城单位和居民义务植树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编制县城规划区内单位和居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并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表彰。

(十)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队伍建设,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人员岗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人民防空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依法组织城市防空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开展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和参与防灾救灾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承办县政府、县人武部、县国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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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含县人防办2名、纪检监察1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规划师(副科级)1名,人防办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股级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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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三)将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及污水处理的管理职能划入县水务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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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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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章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党群(工、青、妇)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管理科(挂城市绿化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搞好住房保障、城市管理、房地产业、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燃气管理等工作;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城市规划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城乡建设科

拟订全县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工作;指导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测绘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

承担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利企便民服务和收费职能;负责城镇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城市管理、燃气、城市建设档案、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

(五)人防管理科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本县人民防空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对社会的人防和民防宣传报道工作;制定全县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规定、办法、措施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负责全县人防建设规划工作,依法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组织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筹划和实施人防指挥信息化建设,组织人防指挥、通信业务训练,指导人防专业队伍整训、疏散基地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学校人防知识教育,负责民防建设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核实工作,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负责人防建设资金的申报、筹措、调拨、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县人防经费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和人防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负责对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纪委(监察室),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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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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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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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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