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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中国的现金支付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这是中国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基础 。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于1978年8月18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宣布自1988年1O月1日起施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为与国务院的步调保持一致,人民银行于1988年9月12日发布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同年l0月1日起施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至今。
(1)现金支付限额的核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
(2)现金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进行支付的范围是:①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②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③个人劳务报酬;④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经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但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除第⑤ 、⑥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应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也可以予以支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3)现金支付的具体规则。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
第二,开户单位根据需要支付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 1条第3项)。
第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3项)。
第四,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
第五,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l3条)。
第六,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人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1)开户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①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②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③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④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开户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3)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00433B
借:管理费用(或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一、现行我国中小企业现金流管理的状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截...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加快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集团公司系统内部...
大中型施工企业项目借款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探析
近年来,随着大中型施工企业资金集中支付的推进,分公司、项目部的会计主体不断撤并,导致分公司、项目部的项目借款与大额现金支付问题越来越突出。文章引入新型金融产品和加强资金管控手段,借以规范会计核算,从而减少此类问题,提升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水平,降低资金安全风险。
(一)货款结算
1.支付货款的条件
合同内需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后付款,然后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2.结算支付的方式
①现金支付——货物数量少。金额小的合同;
②转账结算——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
③异地托收承付——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
(二)拒付货款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1)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2)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
(3)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企业置存现金的原因,主要是满足交易性需要、预防性需要和投机性需要。交易性需要是指满足日常业务的现金支付需要。预防性需要是指置存现金以防发生意外的支付。投机性需要是指置存现金用于不寻常的购买机会。
企业缺乏必要的现金,将不能应付业务开支,使企业蒙受损失。企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称之为短缺现金成本。如果企业置存过量的现金,又会因这些资金不能投入周转无法取得盈利而遭受另_些损失。企业便面临现金不足和现金过量两方面的威胁。企业现金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在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之间做出抉择,以获取最大的长期利益。
某店铺的购买价格为60万元,购买者用现金支付20万,其余的为借贷资金,如果店铺进入正常经营期后第一年的税后现金流为24000元,投资者权益增加值为2200元,店铺市场价值增长率为2%,则考虑物业增值时该店铺的投资回报率为( )。
A、8.1%
B、16.0%
C、19.1%
D、23.1%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投资回报率。当考虑物业增值收益时,投资回报率=(税后现金流量+投资者权益增加值+物业增值收益)/权益投资数额,则投资回报率=(2.4+0.22+60×2%)/(60-40)=19.1%。参见教材P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