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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商业招拍挂二号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29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集体土地41006.945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41006.9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厦门(新)站商业招拍挂二号政府储备用地
储备用地
41006.945
岩内村委会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29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商业招拍挂二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土地矿产
文号:厦府42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7
新郑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农民土地,关于这问题,政府也没有文件,农民该怎么办。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的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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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府〔 2007〕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 2007年第 7次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 27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 2007 年 9月 5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厦门市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划分 A区:鼓浪屿 Al:鼓新路-鼓山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环岛路-鼓新路 (不含 A2区); A2:环岛路外侧及内侧 100米以内区域; A3:除 A1-A2区外的其它区域。 B区: 厦禾路 (延伸段 )-鹭江道-湖滨西路-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东坪山 路-东坪山、御屏山、东宅山、后厝山、狮山-厦大政法学院西侧-胡里山炮台 停车场西侧-海岸线-厦禾路 B1:鹭江道东侧 100米处-厦禾路-故宫路-新华路-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5-07-0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府 [2005]17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 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 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翔大道(兑山—英村段)完善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城乡建设
厦府134号
厦门市政府
2011-4-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黄厝村三产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土地矿产
厦府114号
厦门市政府
2011-3-29
文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湖里区发改局关于同意开展金湖社区发展中心项目 前期工作的函》(厦湖发改投〔2013〕函13号),决定征收湖里区金湖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15590.37平方米,作为金湖社区新发展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金湖社区新发展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
办公(社区发展用地) |
15590.37 |
湖里区人民政府 |
金湖社区居委会 |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规划局关于金湖社区新发展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206201310069号)批准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