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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及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意见并指导实施,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
(三)统筹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研究、建设。负责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对全市城乡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县区城乡建设和技术服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安全运营。负责道路、桥梁、路灯等城市市政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市政设施管养。
(五)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县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六)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县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七)承担建筑节能、行业科技发展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引进推广和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负责制定城市供水、排水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供水、水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回用等涉水工作。负责城镇供排水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乡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管理工作,承办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管理;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访、提案办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局政府采购、机关后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涉及城乡建设管理的政策研究、立法调研和立法规划工作,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核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有关公示、公告、公布行为等涉法事务;宣传和解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法规进行梳理、汇编;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公务员考核、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聘和老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与资金监管科。组织拟订局年度财务预决算,承担局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规划资金的收支计划;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业务工作的经费年度计划、指令性项目经费安排、调整,财政预算的编制、项目经费的核算工作,以及财政经费使用的督查管理,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承担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和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城乡建设科。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国家政策导向,提出城乡建设拟实施的重大项目和思路;研究制定村镇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负责铁路、公路等重大项目的研究、对接;组织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城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重大城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重大市政、交通方案的审查;组织编制和实施综合管廊规划;制定年度道路建设、管廊建设、管线建设计划;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指导、监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指导监督村镇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责任;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发展意见、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建筑市场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市场及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并监督实施;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和应用及管理。
(五)市政公用科。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日常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开挖、占用审核管理;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目标考核;负责各区小城建项目方案审查及实施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方面的投诉处理;负责制定城市供水、排水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供水、水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回用等涉水工作;负责城镇供排水管理工作。
(六)城镇燃气供热科。负责组织编制城镇燃气供热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燃气公用行业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公用行业的安全质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负责供热、燃气行业方面的投诉处理。
(七)建筑科技与勘察设计科。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及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和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权限内全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工作;组织目标责任年度绩效考核、行风评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按照“退一减一”的原则,只减不增。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一)贯彻落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拟订、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新型城市化...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承担保障本市城镇低收...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毅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国土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100433B
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1 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 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 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 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 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 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一)取消的职责
1.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职责。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职责。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职责。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职责。
5.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职责。
6.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划入的职责
1.将原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2.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划出的职责
1.将城镇燃气经营、设施改动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发、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同备案、招投标备案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将西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备案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将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职责。
2.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组织编制主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道路、综合管廊、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核;负责城乡规划区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及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负责城市风貌特色塑造的规划工作;组织审查城乡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建筑立面设计;负责城乡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结构、外饰等审核及监督监察和查处。
(五)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规划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
(六)负责工程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拆迁的协调和监管工作。
(七)承担指导、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指导三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村镇建设计划、实施情况;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建筑节能、行业科技发展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拟订城镇燃气、供热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燃气、供热运营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审查工作;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