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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正在全国各地进行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也诞生了三种不同的模式:“北京模式”、“鞍山模式”、“广东模式”。
行业协会在推进所属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中国正在进行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也要求行业协会日趋完善和成熟,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的各项职能。
正因为如此,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向来汇集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目光,在由民政部、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等部门举办的“中国社会组织论坛(2010)”上,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朱晓红表示,中国出现了三种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模式,既“北京模式”、“鞍山模式”、“广东模式”。
北京模式
朱晓红将“北京模式”称为传统双重管理体制的微调。北京模式始于2000年后,北京先后成立了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简称中介办)和市委社会工委(简称社会办),但具有真正改革意义的是2008年,北京市成立了市委社工委,社工委、社会办对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社会组织党建进行指导、综合协调,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鞍山模式
鞍山模式主要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检和监督检查等,工经联成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这种协会指导协会的管理体制属于新双重管理体制,主要通过边缘政府部门来承接全部或部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朱晓红说。
广东模式
相对于北京和鞍山,广东省的改革步伐无疑迈得更大更远,2006年广东在全国率先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由民政部门行使行业协会的等级和管理职能。
广东的做法简言之就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废除双重管理体制,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元管理体制”。
各有利弊
既然是三种不同的模式,那么哪种效果更好,更适宜被其他地方政府借鉴和在全国范围推广呢?
在“北京模式”中,社工委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和资源,可以促进相关法规的出台和落实,也可以比较好的协调各方利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曾经参与“北京模式”的筹备工作,不过他毫不讳言地指出,北京模式不符合管理的一般规律。“管理的机构应该越少越好,但又多出社工委这样一个机构。”马庆钰说。
朱晓红也表示,“北京模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增加了行业协会的交易成本,而且社工委与民政部门职能衔接需要时间和实践,同时,这种模式也需要一定的行政成本。
而在鞍山,相对于原来的政府部门,工经联做主管单位可以避免部门利益牵制,给行业协会更宽松的环境。但弊端也来源于工经联,工经联实际职能和资源有限,难以有效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而且工经联作为社团也有自己的主管单位,同时“协会指导协会”也违背了“社会团体主体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广东的改革一步到位,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建立起独立自主的机制,但同样存在弊端。政府职能转移没有做到“费随事转”,个别部门不担任业务指导单位后,对行业协会“不闻不问”,即不管理也不支持。而且广东的改革也会受到上位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制。
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大型企业不断涌现,企业管理集团化、经营多元化;企业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发生新的转变,部门间分工和合作变的越来越细化,部门管理的内容也随之丰富,部门单一的管理职能逐渐发展并接近为行业管理这个层次;故许多大的集团企业引用“行业管理”一词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分别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下达行业管理指标。
△所谓行业管理是指对由本地所辖施工企业为基本单元所组合的施工企业群体实行宏观的但又是有效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不受地域、部门、国界限制的开放型管理。 -----《建筑经济》 1998年 许玉林
△行业管理是指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有效配置资源的要求以维护本行业利益为目的通过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与行业契约对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间接的规范化的管理 。------《财经研究》 1995年
△行业管理是指行业管理者按照技术经济同一性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专业化分类管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工业经济体制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是大势所趋。------《经贸导刊》 1997年 鲍沛生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为了防止工伤,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1.参加编制,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如上文所示,并没有具体说明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开工时间为准,如果在2012年4月5日前他交了上级行业管理费,就可以凭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计取进入结算。
老版本(848)4.0时点击【返回项目】按钮,新版本(1850及1860)时点击右上角里边的(黑色的)小叉叉关闭,据自动回到项目管理界面了。
具体地说,就是按照行业规划、行业组织、行业协调以及按照行业沟通形成的一种行业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包含着行业管理的两个层次,即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和沟通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同时要根据重点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各行业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实现这种管理的主体就是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联合会,并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
做“平台”而不是“瓶颈”
由于行业协会诞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政会分离”一直是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不可不提的议题,尤其针对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上。
正是由于我国国情和双重管理体制产生的背景。朱晓红认为,新双重管理体制更符合国情,是现阶段可行的路径选择。“只有社会环境成熟,一元管理模式才具有应用价值。”朱晓红说,政府干预市场模式在我国有较深的历史,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联系也因之更为紧密。
“社会组织的管理主体应该是‘平台’而不是‘瓶颈’,应该是‘纽带’而不是‘锁链’,应该是‘伙伴’而不是‘婆婆’,应该是‘服务者’而不是‘管理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提出了这样的建议。2100433B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模式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模式研究
特种行业管理是指对所经营的业务直接或间接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有关的行业实行治安行政管理。
这些行业包括旅馆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信托寄卖业、物品寄存业等,所经营业务的性质、特点、场所具有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落脚、窝赃销赃、伪造证件等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条件,因此也是公安机关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对这些行业实行治安行政管理,主要是依靠行业的广大职工,按照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文明管理,严密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提高自身的控制能力。 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起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2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 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第 2 号令)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