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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法治政府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成都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和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研究员。
绪论 积极发挥行政规划作用,推动行政规划法治化
一、行政规划的兴盛与行政法治新课题
二、行政规划法治化的迫切现实需求
三、我国行政规划相对薄弱与滞后的理论研究现状
四、行政规划法治化的研究路径
第一章 行政规划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行政规划的概念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二、行政规划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分类与形态
一、行政规划的分类
二、行政规划的形态
第三节 行政规划的性质和功能
一、行政规划的性质
二、行政规划的功能
第四节 行政规划的权力来源与配置
一、行政规划的权力来源
二、行政规划的权力配置
第五节 行政规划的立法模式与法律体系
一、行政规划的立法模式
二、行政规划的法律体系
第二章 行政规划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行政规划的历史发展背景与脉络概览
一、行政规划外部法律效果确立的历史背景
二、自由法治国时期行政规划的萎缩
三、社会法治国时期行政规划的勃兴与规划行政的时代
第二节 我国计划体制的变迁与规划(计划)的演进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的异化
二、计划体制改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规划的研究现状分析
一、行政规划理论研究的现状与不足
二、行政规划理论研究滞后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德国的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二、计划确定程序和计划确定决定
三、区域规划
第二节 英国的行政规划
一、体系完整的行政规划得到广泛运用
二、行政规划的目标定位
三、行政规划的编制、实施与权力监督
第三节 美国的行政规划
一、美国行政规划的基本样态
二、美国战略规划分析
三、美国城市规划分析
四、美国专项规划分析——以《应急反应规划》为样本
五、影响美国行政规划的主要因素
六、美国行政规划对中国的启示
第四节 日本的行政规划
一、日本行政计划的概念与分类
二、日本行政计划与程序规制
三、日本行政计划与司法审查
四、日本行政计划的价值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 行政规划的法治基础
第一节 行政规划法律关系及行政法的调整现状
一、行政规划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行政法调整行政规划法律关系的现状
第二节 行政规划法治实现的完善路径
一、行政规划法律保留的实现及其完善空间
二、规划裁量界限的法律规制
第五章 行政规划的多维透视
第一节 行政规划的法哲学研究
一、行政规划的本体论研究
二、行政规划的法价值研究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法政治学研究
一、对行政规划进行法政治学分析的必要性
二、行政规划中的政治要素分析
三、行政规划对政治的回应
第三节 行政规划的法社会学研究
一、对行政规划进行“结构-功能”研究的意义
二、行政规划的结构研究
三、行政规划的功能研究
第六章 行政规划的主体
第一节 行政规划主体的范围
第二节 行政规划制定主体
一、行政规划编制主体
二、行政规划确定主体
三、行政规划的调整和变更主体
第三节 行政规划实施主体
一、行政命令主体
二、行政许可主体
三、行政奖励主体
四、行政合同主体
五、行政处罚主体
六、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七、行政检查主体
第四节 行政规划参与主体
一、利害关系人
二、一般社会公众
三、专家
四、相关行政机关
第五节 行政规划监督主体
一、权力性监督主体
二、非权力性监督主体
第七章 行政规划的程序
第一节 德国《行政程序法》中的计划确定程序
一、德国计划确定程序中的主要步骤和手续
二、计划确定裁决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 行政规划程序规制的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参与原则
三、程序公开原则
四、效率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司法监督原则
第三节 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与立法完善
一、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现状与不足
二、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立法完善
第八章 行政规划的纠纷解决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行政规划的纠纷类型与冲突解决
一、行政规划的纠纷类型
二、行政规划的冲突解决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原理
一、行政规划救济的基本含义
二、行政规划救济的原则和功能
第三节 行政规划的权力机关救济
一、权力机关救济的含义
二、权力机关救济的内容
三、权力机关救济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行政规划的行政机关救济
一、行政规划的行政机关救济含义
二、行政规划之行政复议和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节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
一、行政规划司法救济的含义
二、行政规划的可诉性
三、完善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
第六节 行政规划的特别救济
一、信访救济
二、政治监督
三、其他特别救济
第七节 行政规划的社会救济
一、行政规划的社会救济的基本含义
二、行政规划的社会救济的主要类型
第八节 行政规划司法审查与救济制度的深入讨论
一、规划程序权利是否应给予司法审查
二、行政规划是否具有诉之利益
三、行政规划司法救济利益范围的界说
第九章 我国行政规划法治化路径选择
第一节 行政规划法制发展的现实课题
一、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是行政法治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正确认识其法律性质是规范行政规划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需要完备的制定程序
一、通过完备的程序控制行政规划行为是各国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行政规划的制定程序需要在两大环节 予以完善
第三节 完善的实施制度是实现行政规划法治的最终保障
一、实施制度保障行政规划内容的有效实现
二、我国行政规划实施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第四节 行政规划法治化的相关制度推进与体系完善
一、行政规划的法治化可以解决目前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问题
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
第十章 行政规划研究样本之一:城市发展规划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概念与分类
一、城市规划的概念
二、城市规划的分类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功能与界限
一、城市规划的功能
二、城市规划的界限
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一、城市规划的制定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城市规划与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城市规划与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
二、城市规划对财产权的救济
第十一章 行政规划研究样本之二:科技发展规划
一、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二、规划制定过程: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
三、规划执行机制:目标责任制的软约束力
四、总结讨论与政策建议
附录 城市发展规划样本
样本一 2001~2020年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简介
一、规划期限与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三、市域城镇体系
四、城市规模与布局结构
五、城市主要用地布局
六、城市综合交通
七、城市主要基础设施
八、远景展望
样本二 苏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简介
一、总体原则
二、注重保护、重新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三、建筑保护与更新方式的综合评定
四、用地的保护与更新模式
五、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六、在内容上突出体现古城保护与更新的双重要求,延续历史的脉络
七、制定分地块图则,将规划控制指标与城市设计引导落实到各个地块中
八、制定“苏州古城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样本三 衡山县城总体规划简介
一、规划构思
二、空间布局
三、创新与特色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行政管理实务中对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不足,行政规划游离于法治精神与制度之外的问题突出,行政规划法治化迫在眉睫。本书作为司法部部级重点科研项目zui终成果,按照“概念界定与基本问题—历史溯源与比较研究—法治主义与多维透视—法律规制与救济途径—样本研究与实证追踪”的研究路径,系统深入、点面结合地探讨行政规划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一系列研究结论和完善建议,以期推动行政规划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高效化进程,值得行政公务人员和法律人阅读。
您好,规划法规是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等的总称,用以贯彻国家和地方当局有关城市发展的方针政策,保障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
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8 年 12 月 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号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第二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引言:问题的提出 早在上个世纪 70年代末,我们党总结“文革”的历史教训,充 分认识到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 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作为党实行“拨乱反正”,巩固“拨乱反正”成果,推进国家现 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六字”方针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贯彻实施 的结果就是“依法行政”口号和原则的确立。 可见,“依法行政”早在计划经济的末期就已提出, 但当时还没 有能够十分明确地把“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联系起 来。人们对依法行政认识夹杂着很多人治的因素, 普遍把“依法行政” 理解为行政方式的转变,即由“依令行政” 、“依政策行政”转为“依 靠法的手段行政”。这种状况直到 90年代后期才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 “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等理念进入宪法、法律或中央文 件,依法行
规划论又称“数学规划”。运筹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在所给定的条件下,如何按某一衡量指标来寻求计划管理工作中的最优方案。通常称必须满足的条件为“约束条件”,衡量指标为“目标函数”。包括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整数规划、动态规划、组合规划、随机规划、多目标规划等。在经济管理、工程设计和过程控制等方面有广泛应用。
如今,最简单的规划论技巧即线性规划已被列入高中数学教材,其实教材当中也包括了部分非线性规划的因素,教会学生用直观的方法给出问题的最优解。这种思想在物理学里也经常用到,在那里常被称为“图解法”。这种思想重在分析,通过分析来减少运算量,较列出函数关系求极值的方法要更高明,是一种很有用的思想。
行政规划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不相适应
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时间紧迫性、空间不足性以及财源有限性的三不足状态。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因为“没有计划的行政,其最大毛病在力量分散,劳而无功或资人作弊”。由于日常生活的复杂化,行政的触角不断地伸向私人活动的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行政的时代、规划的时代。行政规划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取代,它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因为它所涉及的问题是要在未来的各种行为过程中做出抉择,没有行政规划,则其他的行政管理活动如组织、人事、协调、控制等都无从实施。“现代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和计划行为分不开。”
现代国家的行政规划虽与计划经济时代具有强制性、命令性、无处不在的计划相比很不相同,但是无论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划都广泛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行政法的学科旨趣,在于检讨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凡涉及人民权利或义务者,均应成为行政法学科讨论课题。”这可以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一个精辟阐释。在以人为本的价值模式和人性尊严理念的关怀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成为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也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因为不仅行政法的产生与人性尊严理念有密切关系,而且国家各种行政领域,举凡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行政救济等,亦皆须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观点去加以体认与运作。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的有效钥匙。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划研究由最初的简单拒斥,有关研究逐渐升温,就是行政规划的运用日益频繁和人们面对行政规划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投影。
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远不一致。“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从宏观的理论体系上考察,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规划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行政法学教材和专著中很难寻觅到行政规划的踪影;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中也未给行政规划留下一席之地。有关研究情况虽然稍有改变,但由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也不能完全回应现实的要求。
以我国为例,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总的来讲,起步较晚。“学界对计划(规划)的研究非常薄弱,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规划的监督和规范加以研究更是近几年才逐渐引起人们重视的。”在前几年我国大陆出版的有关行政法的专著和教材中,一般都没有专门研究行政规划的章节,直到近两年出版的部分综合性行政法教材和专著中,才辟出专门的章节对此进行研讨。还有的行政程序著作也专门研究了行政规划程序。在部分行政法译著中亦设专门章节论述行政规划或其程序。行政法学领域研究行政规划或其程序的论文一直比较少,仅有的一些篇目也多是近几年完成的。多年来行政法学专业开始出现以行政规划或其程序作为选题的学位论文。
存在落差
可以说,在我国行政规划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落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正对此进行反思。行政规划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国人对此日益形成共识,日益增加了迫切感。那么,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样形成起来的?我国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这些年愈演愈烈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这些纠纷中凸现出来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以及由这些侵权、滥权、腐败现象造成的千千万万民众的痛苦悲剧。然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道路应该怎样走?我们应该通过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尽量避免或减少侵权、滥权和腐败,尽量避免或减少成千上万人的痛苦悲剧?今天的国人对此尚未有足够共识,学界对之研究也未有迫切感。
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规划的研究起步时间也比较晚。著名学者吴信华指出:“自90年代起方有较为体系的研究,相较于起步较早、学界讨论亦较深入的其他行政法学上的热门课题,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与行政契约等,行政计划无疑是一个较新兴的课题。”教科书或著作中有关行政规划的阐释都相对比较简略,也存在少量的期刊论文,多年来也有行政法领域的研究生以此为课题进行研究,形成三篇硕士论文。由于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现了少量的诉讼案例,有些内容的研究相较于大陆有所增多,如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的范围等。但是从总体上讲,存在着与大陆基本相同的问题,即理论研究的结构不尽合理、研究内容不够深入与厚重等。
行政规划理论研究自身体系的不完善
在行政法学体系内部,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规划研究起步晚,受到的关注较少。“相较于起步较早、学界讨论亦较深入的其他行政法学上的热门课题,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与行政契约等,行政计划无疑是一个比较新兴的课题。”与有关研究较多的国家相比,如德国、日本等,差距就更为明显。德国、日本等国家对行政规划的研究起步较早,而且在实践中有关于行政规划的判例形成,实务和理论的互动,大大拓展了研究领域的广度与深度。我国关于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很多内容是从德国和日本引进的。
不足
总体上讲,我国对于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不足,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比较起来,对行政规划的范畴研究较多,对其法律性质研究不足,无法在行政法上将其准确定位。可能出于对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那种计划的疑虑,目前国内对于行政规划的研究,关注点更多集中于范畴研究,如定义、分类、功能等,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则未进行深入研究。原因有:一是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行为的判例,使理论研究暂时没有着力点;二是由于行政规划中,有的表现出抽象性,有的表现出具体性,按现有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难以将其吸纳。但是关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对判断其法律效果或救济,以及建立其理论体系,使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结合,有其重要性,是不能避开的课题。对于行政规划的性质,理论上有单一性质说和非单一性质说的争论,有待于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每当出现关于行政规划法律性质的判例,都能引起理论上的研究高潮,与我国大陆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比较冷清形成鲜明对照。
2.比较起来,行政规划程序研究成果较多,行政规划实体法律关系研究成果较少。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主要包括程序控制和实体法控制,由于规划本身的特殊性,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空间,因此对其控制更多表现为程序控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实体法律的控制。对于行政规划的实体法控制主要包括组织法上的授权和作用法上的规定。实体法的依据往往是行政规划正当性的最基础依据,但是立法机关基于规划特点的考虑,在立法时往往有很大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因此如何确定有关的标准、界限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3.比较起来,对一般行政裁量研究较多,对规划裁量及其内部结构研究较少。规划裁量与行政裁量、判断余地相比较,是一个有着独立个性的概念。因为行政规划具有目的纲领式,而非条件式的法规形态,人们所熟悉的行政裁量和判断余地就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规划法的领域,因此行政法学就以规划裁量来描述行政机关的“规划形成自由”。规划裁量尚属人们感到陌生的概念,学界对之研究较少,例如规划裁量的独特个性、宪政界限、规范限制、作为其核心规制的衡量原则等,都缺乏必要研究。
4.比较起来,对于行政规划的争议解决,行政调处和司法审查的研究都很少,司法审查机制研究尤为滞后。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审查的可能,也即能否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即哪些能够审查;三是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即可以审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规划在面临着这一问题时,有着更为独特的内容,如抽象性的行政规划能否接受审查,对于规划裁量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澄清
1、行政规划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法律性
2、行政规划具有客观的动态性
3、行政规划具有内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