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于2016年11月30日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4月7日公告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立足于将过去本市在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通过地方性法规巩固和拓展我市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取得的成果,推动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由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管理,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和城市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宜昌作为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城市形象至关重要。城区建筑立面景观是展示和宣传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构建和谐城市、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对打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旅游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巩固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的客观需要。2013年以来,宜昌市启动了城区主要道路和关键节点的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工作,城市形象显著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与此同时,由于城市整理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少数市民思想认识不到位,在项目完工后的维护和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保护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是城市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制度、执法监督和处罚细则,有利于增强管理行为的严肃性、强制性。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涉及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多个市直部门,具体管理中存在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等突出问题。从实践看,仅靠行政命令和联席会议等方式只能解决一时之需,不能从长远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同时,针对普遍存在的屋顶私搭乱建等行为,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及时、有效地予以规范。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
条例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建筑物外立面定义、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制度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二是监督管理制度,主要规定了设计方案的提供、户外广告,标识与夜景灯光设置要求、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相关设施安装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三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行政和刑事责任;四是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条款和条例实施日期。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适用范围。考虑到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需求、城市整理工作主要实施范围,以及普遍涉及社会公众情况下的执法成本,条例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本市城区范围内,即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五个市辖区范围内,同时规定宜昌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还规定了重点监管制度,即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建筑物外立面定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建筑物外立面的准确含义,实践中,全国各地对建筑物外立面范围的界定也并不统一。鉴于目前宜昌市城区利用建筑物屋顶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比较普遍,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容貌,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到宜昌市城区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屋顶”纳入建筑物外立面范畴,体现了宜昌特色。同时考虑到除了建筑物、构筑物外还有城市公共设施以及一些设置在路边的光交箱、变电箱等其他设施,故在建筑物外立面定义中增加了“其他设施”。
(三)监督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管工作,基本解决了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执法主体混杂、权责不清等突出问题,从而保障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做到职权清晰、运行顺畅。
(四)维护管理责任制度。为落实责任主体,条例创设了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时考虑到使用人和管理人也与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密切相关,规定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此外,针对实践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权属的复杂情况,且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也与市容环境卫生具有关联性,条例参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将所有权人确定为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同时,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特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相关人员,适当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从而使建筑物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的义务更容易得到履行。同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当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时,应当及时予以修补、粉刷、清洁。
(五)行为模式。为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整理成果的保护,同时兼顾私权行使,条例对居民生活必需的方面作限制性引导,对保护建筑物外立面必须的方面则作强制性禁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对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都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条例还对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标识提出了原则性、引导性要求。同时条例将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擅自改变这些设施位置、规格、式样、颜色,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这些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行为列入了禁止性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并参照外地做法,条例设定了相关处罚条款。总的思路是,对普遍涉及居民生活、属限制性引导范围的,处罚轻一些,重在引导;对涉及单位或者经营主体义务、属强制性禁止范围的,处罚重一些,体现惩戒。针对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设置广告这些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在《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了罚款数额下限,以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虑到实际管理过程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违法行为人往往已将违法建筑建成,此时进行拆除,不仅执法成本高,而且也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条例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为依据,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30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改造、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制定本市城市容貌规划和标准,并包含有建筑物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的,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并征求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对本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实施成片区统一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市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九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棚、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
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三)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五)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可以从其约定。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四)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六)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建筑物外立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宜昌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重点解读了《条例》及实施措施。
据悉,《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条例是宜昌市出台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共二十条,适用于宜昌城区范围内(即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五个市辖区范围内),同时规定宜昌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该条例执行。对于一店多“招”(牌)、擅自更改建筑外立面、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等行为严令禁止,7月1日起,《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如出现以上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下一步,宜昌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拆违“飓风”行动,强力推进执法,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并将本市外立面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更好地维护宜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
市城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文新主持,市城管委党组成员、城监支队支队长李大农致新闻发布词,市人大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出席发布会,湖北日报、宜昌日报等14家媒体参加。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0年第 5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 近郊区和远郊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 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 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城
11月 30日,宜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对城市市容实施依法管理的具体案例。
该《条例》明确了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与夜景灯光设置要求、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相关安装要求和禁止性行为;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行政和刑事责任等。
该《条例》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棚、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绿化等,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桥、公共电车与汽车站(亭)、地下铁道通风亭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整洁,由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负责。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本市遗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对不符合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标准的,由城管监察组织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拒绝或吉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推透扯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结合实际,制定了《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了管理主体、广告设置要求、设置人的义务、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标准和责任人等问题,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体现规划先行原则,力求通过规划控制,使户外广告设置做到整体协调,美化市容市貌。由城管执法部门编制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牌匾设置导则,完善配套制度,为广告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是规范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许可手段把户外广告设置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商业宣传需要,又有利于塑造和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对于牌匾则采取备案的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三是突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至少每六个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推动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实行常态化管理。根据建筑物外立面的施工材料和污损程度,《条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粉刷、清洗周期,改变了以往运动式突击治理,使建筑物外立面常年保持整洁完好的状态。
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对提高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