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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川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工程中心建设目的: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我市行业、技术领域中科研实力雄厚、特色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鼓励企业与相关科研单位、高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鼓励区外相关科研单位、高校在银与企业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统筹规划工程中心的布局,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
(三)监督检查工程中心建设科技补助经费的使用。
(四)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
(五)批准工程中心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进行建成后的验收、授牌和考核。
(六)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中心。
第五条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工程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五)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工程中心组建指南,集中受理申报、集中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工程中心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技术权威,在国内有较高的影响。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
4、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研究开发、试验和办公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依托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中心的责任。
第八条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和工程中心建设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报《银川市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各县(市)区科技局(银川高新区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区)初审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初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三)论证。通过初审的,提交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立项。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任务书签订。被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与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银川市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资助、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研究、边运行和边完善的原则,建设期限为2年。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随时对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建设计划任务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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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建设期内工程技术中心购置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市科技经费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在银川科技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享受《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工程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科技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户管理,建立备查帐,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应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账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全权负责工程中心的工作。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或解聘,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保持基本稳定。
工程中心应依法设立《章程》。在《章程》中明确任务和目标,包括管理和技术在内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银川市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并授予铭牌。验收不合格者,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工程中心建设科技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按照《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程中心提交的书面申请,视具体情况最多延长半年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采取量化方式,主要指标包括成果、专利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考评具体办法另定)。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市工程中心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达不到考评指标者视为不合格,考评小组将对市工程中心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收回铭牌,撤销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考评达不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按不合格处理:
(一)工程技术委员会一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发挥不了委员会作用的。
(二)依托单位对市工程中心不支持,配套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补充人员的。
(四)考核期内未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项目,依托单位投入研发经费占本单位销售收入比重低于1%的。
(五)一年内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品种权)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低于2项(篇)的。
(六)工程中心每年年末应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递交《银川市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递交年度工作总结的。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 “银川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 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以下简称“中心”) ,依照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 的企业而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创新服务平 台。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组建,按照现代 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推进成果转化 和技术转移,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带动相关行 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中心实行申报制度。 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 领域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工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 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 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是依 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 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 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 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 组织攻关,
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参照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3〕060号),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统筹全省科技资源的重要载体,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平台,是全省组织高水平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主要依托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开展,旨在贯彻“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促进产学研深度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山西实现“六大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山西省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工程中心总体组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决定工程中心的认定、调整和撤消。
(四)组织工程中心的检查、考核与评估、跟踪管理。
(五)组织推荐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本部门及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与推荐工作,并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检查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可以是单一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家单位共同根据煤炭科技革命要求,重点支持、重点建设省级工程中心,但应明确主要牵头单位,并附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组建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建立健全工程中心各项管理规章。
(三)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考核、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
(一)围绕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结合山西实际,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工程化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技术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三)为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协同创新模式,提高山西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培养和引进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科技领军团队和管理人才,建立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国内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工程研究定位,能较好反映山西产业发展方向或地方重点支持行业、领域;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背景,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山西各项重点科技计划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拥有本行业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科研团队研发实力较强,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团队核心人员具有与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相同或相近学科背景。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有能满足本专业领域研发应用的固定场所,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应已经建立有相应研究开发机构。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报团队核心成员近五年承担国家或省部级计划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布局,采用竞争择优的办法,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开展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依托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和所属工程中心已经具备的实际条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认定申请。
(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组织审核,审核通过,于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厅集中推荐申请认定。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
对符合工程中心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集体研究决定,对具备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正式下达认定文件,授予“山西省Ⅹ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协作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和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创新意识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财务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与中心主要研究领域相近学科背景,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丰富的工程化研发背景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工程中心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工程中心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程中心年度发展计划,确定发展方向,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和工程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运行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的工程化项目根据山西科技发展需要择优安排部分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配备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资产、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鼓励工程中心与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园区开展科技交流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鼓励工程中心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充分利用公共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鼓励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人员调查、了解所在行业、领域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牵头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攻克制约影响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咨询、管理诊断等服务,应用转化一批市场前景好、资源能源消耗少、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高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对于变更工程中心名称等重大事项,经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由工程中心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进良性发展。在年度考核基础上,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从管理机制、科研实力、经营业绩、人才梯队建设、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每3年一次,考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通过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问题较多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考核的工程中心,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工程中心及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工程中心认定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科工发〔2005〕6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四),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 费 管 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 行 管 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 惠 政 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授予外贸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