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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办发〔2018〕12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3月2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近日起草了《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8 年第一季度,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借鉴沈阳市、河南省鹤壁市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办法》确定的工作目标
本办法以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目标,以 “ 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 ” 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等手段, 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三、《办法》考核范围和内容
考核办法共 11 条。考核范围为鲅鱼圈区、盖州市(含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桥市、老边区(含辽河经济开发区)、站前区、西市区(含沿海产业基地)、自贸区营口片区(含高新园区) 7 个县(市)区。考核方式采取环境空气质量三个指标加重点蓝天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分排名。每月核查计分一次,每季度对 7 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两位的,分别扣款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同时,奖励第一名 100 万元,奖励第二名 50 万元,对重点蓝天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分组考核,第一组为站前区、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第二组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每半年或全年综合排名后两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约谈该地区领导。
四、《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正式征求了 市财政局、大石桥市政府、盖州市政府、鲅鱼圈区政府、老边区政府、站前区政府、西市区政府、自贸区营口片区意见,其中 大石桥政府、盖州市政府、鲅鱼圈政府、自贸区营口片区、市财政局 5 个部门无意见,老边区政府、站前区政府、西市区政府 3 个部门意见未采纳。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以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目标,以“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等手段, 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鲅鱼圈区、盖州市(含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大石桥市、老边区(含辽河经济开发区)、站前区、西市区(含沿海产业基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含高新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评分标准
1. 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达标天数)现状、同比变化率、环比变化率每项指标满分21分,其中PM2.5、PM10、达标天数每项因子满分各为7分,三项指标中每项因子由好到差进行排序,第1名赋7分,每下降1个名次减少1分。
2. 重点蓝天工程任务
各县(市)区基础分为100分,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聘请第三方团队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采取每月巡查的方法,将发现的问题按照《各地区重点蓝天工程任务评分表》(见附件)的内容扣分,以一个月作为一个记分周期。各县(市)区按照得分情况分两组进行排名,第一组为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第二组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每组第1名赋21分,每下降1个名次减少3分。每月巡查力求全覆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排名方式
按照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达标天数)现状、同比变化率、环比变化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四项指标综合评价(四项指标权重按照3:2:2:3分配),四项指标得分经权重加和后按照分数高低进行综合排名。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第六条 月通报。考核标准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月排名和重点蓝天工程任务月得分情况为基础,每月将综合排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季奖惩。考核标准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季度排名和重点蓝天工程任务季度得分情况为基础,对综合排名倒数第一名扣款100万元,倒数第二名扣款50万元。对综合排名前两位的县(市)区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半年约谈。每半年或全年综合排名后两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约谈该地区领导。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扣缴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县(市)区直接结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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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以人工加机械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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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营政办发〔2017〕51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