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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五条 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根据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
第九条 经勘查的热田或者单热井、温泉,勘查单位必须编制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并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热水资源勘查报告。
第十条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非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资源费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三条 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统一的规划实施。
地热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热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
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采指标内开采。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装置计量设施,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地热水的综合利用率。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开采监测资料和本年度开采计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
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 地热水资源开采井、温泉因故终止取水,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分别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施工工程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监理制度。
承担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
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 转让地热水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超过限额取水;
(二)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
(四)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水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
(二)未经资质认定,擅自承担地热水勘查、开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三)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已有规定的外,按照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5-08-23 (1997年12月3日云甫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 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 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 应当照顾
浅析云南省水资源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供需水矛盾日趋突出。本文根据云南省水资源状况,简要论述和分析了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借鉴和建议,为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参考依据。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
二、《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七条修改为:“ 建立地热水资源保护区。以各基点井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为地热水资源保护区。汤岗子保护区以汤岗子理疗医院T4井为中心基点;千山倪家台保护区以千山温泉职工疗养院N2井为中心基点;东四方台西荒地保护区以X6井为中心基点;前营乡仙人嘴村保护区以X1井为中心基点;哈达碑沟汤村保护区以G1井为中心基点;台安唐家村保护区以TT1井为中心基点。新发现并开发利用的地热水资源区,应当及时建立地热水资源保护区。”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地热水资源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地热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其水源工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要说地热井必先了解什么是地热。
地热资源有着广泛的用途,它和矿物燃料的区别在于不用燃烧, 因其可输送性比较低,输送高温地热水的极限距离约100km, 天然蒸汽的输送距离大约只有10km, 故一般是使地热能就地转换为电能或直接利用。我国利用地热主要用于发电、工业烘干及制冷空调、供暖、医疗洗浴、温室、养殖、农业灌溉等,其应用范围取决于地热水的温度高低。温度高,可用于地热发电;温度低,则只能用于地热温室、养殖及农业灌溉。
(一)发电
限于高温地热田,我国用于发电的地热田有西藏羊八井、河北后郝窑、广东邓屋、湖南宁乡灰汤等地热田, 上述地热田所建电站除西藏羊八井投入工业利用外,其余均为试验性电站。
(二)工业利用
限于60~150℃的中、低温地热水,主要用于烘干、纺织印染及制革洗涤等方面,地热水用于工业的适用温度。
(三)供暖
用于供暖的地热水温度一般在60℃以上,也有采用50~60 ℃的,50℃ 以下的则很少采用。分直接供暖和间接供暖两种方式:直接供暖是将地热水直接送入供热系统, 其对地热水的水质要求高,不得对供暖管道系统产生腐蚀和结垢,一般为矿化度比较低的地热水;间接供暖是使地热水通过热交换器将热转换给供热系统进行供暖。开采具有腐蚀性和易产生结垢的地热水供暖,一般采用间接供暖方式。地热水供暖的利用率取决于地热水的温度及其供暖后排放水温度,地热水温度愈高, 供暖后的排水温度愈低, 则其供暖的利用率越高。
(四)医疗洗浴
最适于洗浴的地热水温度是40~60℃, 温度偏高需加入凉水或适当降低温度后, 方可用于洗浴, 这样做对地热资源是一种浪费;温度偏低, 会使身体感到不适。用于医疗的地热水, 除有温度要求外, 对水质有相应的要求。我国采用下列标准作为医疗地热水,又称医疗矿泉水水质标准。
(五)饮用矿泉水
不少低温地热水,因其来源于深部,未受人为污染,并含有一些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可作为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 我国开发的一些饮用天然矿泉水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低温地热水。当地热水的污染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及锂、锶、锌、铜、铬、钡等组分的限量指标符合要求的条件下,水中有一项( 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5.6的规定,可作为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
(六)水产养殖
温度在30~45℃,符合TJ35渔业水质标准低矿化的地热水,可用于水产养殖。在中国较多的用于养殖鳗鱼、罗非鱼、对虾、河蟹、甲鱼等。
(七)农业利用
一是利用地热建立温室,种植名贵花卉、蔬菜等作物;二是用于农田灌溉或给土壤加温。前者利用地热水温度在30~75℃之间, 后者利用地热水温度一般在40℃以下。用于农田灌溉的地热水水质应满足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为了研究地热正常动态特征,文献 收集了226个地热前兆观测台站的数据, 建立了地热前兆应用数据库. 通过对地热前兆台站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 将地热正常动态分为地热的长期正常动态和地热的短期动态两类, 归纳出6种类型的地热长期正常动态和4种类型的地热短期正常动态, 并结合观测点处的水文地质情况, 对不同的地热正常动态类型的成因进行了初步分析。
地热长期正常动态是指井孔观测点处温度的长期(最少1年)形态及特征变化,是正常的长期背景变化。长期正常动态可分为:稳定型、漂移型、年周期型、近似长周期型、大幅度波动型和跳变型6种。
1. 稳定型长期正常动态指的是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随时间变化较小,基本呈线性上升或下降,温度年变幅不超过0.01℃的动态类型。
2. 漂移型长期正常动态指的是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随时间变化较大,基本呈线性上升或下降,温度年变幅度超过0.01℃的动态类型,漂移型分为升温漂移和降温漂移两种。
3. 年周期型长期正常动态指的是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呈年周期变化的动态类型。
4. 近似长周期型长期正常动态指的是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呈周期为1月至数月的长周期变化,周期形态相对较稳定。
5. 大幅度波动型长期正常动态指的是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随时间变化较大,呈无规则长期波动的动态类型。
6. 跳变型长期正常动态指的是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每年出现几次温度突升、突降的动态类型。
地热短期正常动态是指井孔观测点处温度1天至1个月短期的形态及特征变化,是正常的短期背景变化,短期正常动态可分为:稳定型、日周期型、固体潮型和短周期型4种形态。
1. 稳定型短期正常动态是指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月变幅在0.0020℃以内的动态类型,反映该观测点温度的短期动态变化是稳定的。
2. 日周期型短期正常动态是指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存在日周期的动态类型。
3. 固体潮型短期正常动态是指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存在固体潮的日波和半日波分量的动态类型。
4. 短周期型短期正常动态是指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存在周期为数分钟至数百分钟,幅度约千分之几至百分之几度的温度波动变化的动态类型。
井孔观测点处的温度长期动态与短期动态的常见组合有:
稳定-稳定型:长期动态和短期动态都是稳定型的,如泉州台、西宁台等;
稳定-短周期型:长期动态是稳定型而短期动态是短周期型的,如上饶台、平罗台等;
漂移-稳定型:长期动态是漂移型而短期动态是稳定型的,如武都台、大武台等。
从地热的正常动态中还可以类推得到以下几种组合:
大幅度波动-短周期型,如巢湖台、集宁台等;
年周期-短周期型,如祁连台、石嘴山台等;
近似长周期-短周期型,如北川台、临汾台等。
地热长期动态形态和短期动态形态会发生变化,例如山东栖霞台在汶川Ms8.0地震后,由短周期形态变为稳定形态,陕西洛南台在地震后,由稳定形态变为短周期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