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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

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动力学4R4P理论的一对核心概念。责任主体对象是在责任现象中被评价的一方,是负责任的一方;责任客体对象是在责任现象中评价他人的一方。
责任动力学4R4P理论对责任一词进行了重新定义——广义责任本质上是人的一切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中的评价总和。没有评价就不会产生责任,而评价则来自于责任客体对责任主体行为的评价,没有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评价自然不会存在。因此,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产生的必要条件。

责任主客体基本信息

责任主客体企业管理应用

企业管理最难的地方实际上就是这两种责任思维的混淆,两者实时转换本身就是责任现象的常态,正确把握好了,两者就会认可彼此的价值交换,把握失衡就会有多次的对象互换,直到价值交换的评价趋于稳定。

责任主体对象思维是站在责任主体对象的角度思考责任客体对象如何对自己评价,进行价值交换关系;责任客体对象思维是站在责任客体角度思考如何对责任主体进行评价,然后进行价值交换关系。前者是接受他人评价,后者是对他人进行评价。责任主体思维与责任客体思维通常表示责任对象站在不同对立面换位思考。

人的身上永远都同时存在责任主体思维与责任客体思维,根据责任现象随时都会发生变化,我们容易混淆就是因为想到责任主体思维就会忘记我们自身还有责任客体思维存在。真实情况是你一边听老板教训,口头上唯唯诺诺(责任主体思维表现),但心里不认可,会在心里默念:什么玩意!这就是不服的责任客体思维出现了。当然也有这样的责任客体思维:哇塞,老板好棒呀!(这也是评价呀!)你们现在有客体思维了吧!前者还是后者?

一般情况下,当员工把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对象,公司或领导作为责任客体对象,即评价员工的对象,其评价的价值交换律往往是物理对象和数理对象(是否缺勤、是否违纪、效率、绩效、业绩、工作成果等);反之,如果员工把自己作为责任客体对象,领导或公司就成为责任主体,即员工评价的对象,其评价的价值交换律往往是心理对象和精神对象(关心、支持、忠诚、珍惜、或者牢骚抱怨、出卖跳槽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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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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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发光轮廓标

  • 型号:NH-VV;额定电压(KV):1;标称截面(mm2):6;芯数:4;规格型号:NH-VV-4×6;
  • m
  • 军马
  • 13%
  • 云南军马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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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责任

  • 品种:标志牌;规格:0.45×0.3m;
  • 希尔瑞
  • 13%
  • 西安希尔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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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光

  • 1×WAN口,4×LAN口,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输出标准Art-net协议,可带载240域,19寸机架式安装;
  • 佛山银河照明
  • 13%
  • 佛山市银河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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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光

  • 1×WAN口;4×LAN口;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输出标准Art-net协议;可带载240域;19寸机架式安装;
  • 大峡谷
  • 13%
  • 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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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光

  • 1×WAN口,4×LAN口,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输出标准Art-net协议,可带载240域,19寸机架式安装;
  • 江苏明朗
  • 13%
  • 江苏明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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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钻机

  • GJD15A
  • 深圳市2005年9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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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钻机

  • GJD15A
  •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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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钻机

  • GJD15A
  • 深圳市2005年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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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电一焊机

  • 305A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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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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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房客体

  • UN-Victormrl,载重:1000kg,梯速:1.75m/s,站/层/门:5/5/5,提升高度17.8m
  • 1m²
  • 1
  • 西子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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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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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架电梯兼客体

  • 尺寸:宽0mx嘉210um机房位置:并道上面楼层;电源:动力:380V,50HZ;照明:220V,50HZ ;机、门机、控制系统、限速器、安全钳均为进口件,需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 二、轿厢内部设计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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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架电梯兼客体

  • 尺寸:宽0mx嘉210um机房位置:并道上面楼层;电源:动力:380V,50HZ;照明:220V,50HZ ;机、门机、控制系统、限速器、安全钳均为进口件,需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 二、轿厢内部设计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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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详见附件
  • 1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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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480×320×5mm,详附件图纸
  • 5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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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应用文章1

只有人人拥有责任主体思维下的制度才真正算制度!

父母为什么会无私照顾自己的孩子,因为父母把自己当成了孩子评价的责任主体;而有些领导对于下属的培养不用心,是因为这些领导把自己当成了被评价的责任客体。一个人有没有责任心,很多时候可以理解为这个人是责任主体思维,还是责任客体思维。

我们也能看到:有的父母没有做到自己的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顾,结果让他走上了一条歪路。所以,如果单纯把孩子当成责任主体,自己当成责任客体去要求孩子,这种结果显然效果很差,因此,只有父母把自己当成责任主体才能够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一个家庭尚且会因为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责任主客体混淆而发生问题,更何况职场?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管理者具有责任主体思维,制度才更加能够得以实行。缺乏责任主体的管理层,再完善的企业制度规范的约束只能沦为一张废纸,因为管理者自身无法做到责任主体的以身作则。很多时候并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恰恰是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主客体混淆所产生的问题。

且看这一系列的故事,最能说明这个问题:

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的合格率为99.9%,这就意味着从概率上来说,每一千个跳伞的士兵中会有一个因为降落伞不合格而丧命。军方要求厂家必须让合格率达到100%才行。厂家负责人说他们竭尽全力了,99.9%已是极限,除非出现奇迹。军方(也有人说是巴顿将军)就改变了检查制度,每次交货前从降落伞中随机挑出几个,让厂家负责人亲自跳伞检测。从此,奇迹出现了,降落伞的合格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这个故事在传统管理领域几乎都归为制度的力量,但其实根源的问题不在于制度,通过责任动力学的责任主客体概念的学习与运用,我们可以得到比制度力量更加深刻的道理与管理结论:

之前的负责人对于企业内部生产永远只是责任客体思维,只是制度的评价者,所以不会真正地把合格率的制度控制到极限;但一旦把管理者自身作为承担事故的责任主体,也即自己也是被制度的被评价者,此时,管理者才会真正认知到制度保障安全是多么的重要。所以说,很多企业制度不严,有法不依,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没有把这些管理者当成被评价的责任主体,他们只是责任客体,所以没有涉及到自己个人的利害关系,自然就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第二个故事:

七个人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口口声声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最后,这个人被选了出来。

大权独揽,没有制约,也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互相勾结,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

最后,所有人不得不想出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就这样,大家才停止了互相猜忌,变得和和气气。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没有约束的权力会滋生腐败,任何制度只有让团队中的每一个人成为责任主体,统一接受责任客体的评价,制度才会公正与高效。同样这个故事也说明,一个团队只有建立合理的责任主客体对象关系,这样的角色责任R1的分工、制度、流程的完善和优化最终真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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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概念

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动力学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动力学4R4P理论(理论创始人为方志良先生)的一对核心概念。责任主体对象是在责任现象中被评价的一方,是负责任的一方;责任客体是在责任现象中评价他人的一方。

责任动力学是研究责任主客体对象之间的价值交换的动力结构分析的一门管理学科,也即阐述人类的责任动力什么情况下是由责任客体动力主导,什么情况下是由责任主体动力主导,两种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责任动力(4R4P)学认为,广义责任本质上是人的一切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中的评价总和,而评价是指A在进行某一社会行动后,B基于某种社会关系(约束力)对A作出的评价。责任和社会行动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有依据的)评价。社会行动是人类行为状态,没有严格的对象概念,只有引入行动对象者,才会有责任的概念,也就是责任主客体对象。传统的责任虽然也有对象,始终停留在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组织负责、对社会负责等对象系统,但并没有把责任的对象上升到理论层面,而理性责任则把人与人区别为责任主体对象与责任客体对象关系,有严格的对象论,也即责任主客体对象概念。这就是理性责任与传统责任的本质区别。

责任对象系统可以通过集合形式表达:责任对象集合={责任主体,责任客体}

责任主客体对象关系说明了任何人的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中都会产生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这种评价关系是由责任主客体对象关系构成,并构成了一个整体系统。人在任何一种角色、身份或职务只要有责任其责任主客体对象就会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对象系统。也就是说,任何角色、岗位职责中都存在责任主客体对象,两者形成对立、统一的责任对象整体。相比传统责任(对自己、对他人、对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角色对象系统而言,责任主客体对象系统具有系统理论的统一性。在责任动力学中,责任主体概念范畴与责任客体对象关系具有鲜明的对立统一体关系,两个对象缺一不可,可以运用到任何责任环境中。

一种责任现象中只有责任主体,缺乏责任客体就无法构成责任范畴,责任概念就不能构成。比如,一个人走路摔倒,那么只能算是人的个体行为,如果要当成责任,责任主客体就必须是自己,或者责任主体是修路者。同样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客体对象不明确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客体对象不明确也无法正确区分责任主体的责任的象限。比如,在路上一个警察与群众看到一个老人被人抢劫而不帮助,警察就是角色责任问题,群众就是义务责任问题。

可以通过数学表达式表达:Rs Ro=1

其中,Rs表示责任主体,Ro表示责任客体,“1”表示整体。

责任主客体公式告诉我们任何角色中存在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复合体形态,并存在不同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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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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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责任主客体价值交换

责任主客体对象是通过特定的价值交换需要作为评价依据。责任主客体之间的评价是通过进行了价值交换满足各自的需要,并以特定的社会关系约束力作为评价依据,责任的评价是通过物理对象、数理对象、心理对象、精神对象等四个对象的价值交换来把我们世界的价值形态体现出来。一种社会行动,需要找出不同的责任客体,没有责任客体就是单纯的社会行动,有责任客体,就会有责任主体,也就会有不同的价值交换的评价结果。

责任主客体之间一定存在价值交换的诉求,这是形成责任现象的基本条件。比如员工与企业(管理人员)之间是存在价值交换的,但是假如员工不愿意或者企业不愿意,那就无法形成价值交换!那他们为什么又会互换位置呢!10年前找工作难,员工就会成为典型的责任主体弱势,接受企业苛刻的价值交换条件(评价);现如今,招工难,企业就会成为弱势的责任主体,满足员工需求的价值交换评价关系。很多企业制度为什么不敢严格?因为一旦严格了,扣员工钱了,明天他就走人,这就是责任主体对象与客体对象瞬间交换评价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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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应用文章2

烦恼的责任主客体评价与被评价思维转换技巧!

别过评价与被评价的烦恼!你就顿悟了!

人世间有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因为他们往往费尽心思去辩解或痛击那些讨厌、鄙视甚至打击评价你的人,总想通过这种方式让他们臣服或shut up!

人之所以会生气与烦恼,是因为你在乎他人的评价。好的评价你就会继续做好自己的责任主体,不好的评价,你就会争辩,以至于跳出这个责任主体反过来作为责任客体去评价对方,把那些指责、打击你的人当成了责任主体,争吵冗余!

你在乎他人对你的否定,那说明你还不够自信,你就会耿耿于怀,甚至不惜代价去捍卫自己的成果,实际上已经偏离了最初的责任主体思维模式,实在不可取!

可偏偏忘记了应该如何更好地善待那些爱你、呵护你的人的才是初衷,做到让他们对你的爱与付出有更好的期许才是价值所在!

不做无价值交换意义的责任客体评价,做有价值交换意义的责任主体!这就需要我们回归责任的本源思维模式的改变!

一个人习惯消极逃避社会或能做到不被社会沽名钓誉所困扰自己的做法,其实都是个体行为与社会行为模式的被动与主动转换的过程。

人类所谓的个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具备责任主客体对象的行为。个体行为与社会行为模式构成互补关系,形成对立统一的行为系统。社会行为模式是人具有社会属性的行为模式,核心就是人的社会行为具有责任主客体的被评价与评价的双重行为模式。

因此,当他人嘲笑、打击你的时候,学会一笑而过,把他们的行为当成个体行为(也就是默认为不具有责任主客体对象的行为),不要主动进入这种无谓的责任主体,更不要跳出来反过来作为责任客体把对方当成责任主体去评价(去痛击、去以牙还牙)。

没有沽名钓誉,就没有被评价的烦恼!

当他人奉承巴结你的时候,也要保持清醒,适度把他们的评价当成个体行为,不要过分得迷恋传说中的那个责任主体就是我!

个体行为让人淡忘责任主客体,社会行为让你在乎责任主客体,大成之人懂得做到社会行为的虚名的个体行为化健忘,个体行为中的社会行为化的责任境界升华!

没有个体行为,就没有社会行为;没有社会行为,就没有评价;没有评价就没有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评价!

评价与被评价,不是烦恼而是责任主客体思维转换的智慧升华的过程!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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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文献

地铁工程施工阶段主客体匹配性评价 地铁工程施工阶段主客体匹配性评价

地铁工程施工阶段主客体匹配性评价

格式:pdf

大小:1.0MB

页数: 6页

地铁施工具有场地有限、技术难度大、风险高等特点。从项目环境和施工技术两方面探寻地铁工程客体特征的构成,构建项目复杂性模型,划分项目复杂性等级;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项目环境和施工技术对企业与个人能力的需求,分析主体能力的构成,建立主体能力模型,基于隶属度对个人能力水平确定等级,确定评价主客体匹配性的标准。将该标准应用于地铁工程案例,对主客体进行匹配性评价并提出相应措施,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

格式:pdf

大小:1.0MB

页数: 8页

土地使用权客体论 ――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的基本设想 高富平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 土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地产权 /物权 内容提要 : 土地归全民 (或国家 )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 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才 能得到利用 ;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 权为用益物权。 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 但是,我国的土地使 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 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所有权分离出 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 ;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 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 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 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 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

大环化学--主-客体化合物和超分子概述

大环化学--主-客体化合物和超分子

现代化学基础丛书 -19
罗勤慧 编著
科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
定价:86.00语种:中文
标准书号:978-7-03-023524-4装帧:平装
版本:第一版开本:B5
责任编辑:周巧龙,沈晓晶字数:655千字
读者对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页数:535
书类:理论专著/研究生教育册/包:4
编辑部: 科学化学化工分社
附注:

内容简介

本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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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大环化学为纲,结合国际发展趋势,系统地介绍了主-客体化学和超分子化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主要研究方法及其在相关领域中的应用。全书共分8章,内容包括:大环化学的发展渊源及其与其他相关学科间的关系;典型的大环化合物、包合物及阴离子配合物的合成原理、结构、成键特性、热力学、动力学等基本性质;生命过程中的大环及超分子;以大环化合物或其配合物为模块组装成具有拓扑学结构的功能性超分子和超分子器件及其在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的生长点和应用;有关的部分研究方法。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化学专业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的教材和参考书,也可供相关领域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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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客体

市场客体是指一定量的可供交换的商品和服务,它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服务,以及各种商品化的资源要素,如资金、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若没有交换客体,就不存在市场,具备一定量的可供交换的商品,是市场存在的物质条件。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建筑产品,它包括有形的建筑产品—建筑物和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客体凝聚着承包商的劳动,业主以投入资金的方式取得它的使用价值。在不同的生产交易阶段,建筑产品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它可以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或其他服务,可以是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勘察报告,可以是生产厂家提供的混凝土构件、非标准预制构件等产品,也可以是施工企业提供的最终产品—各种各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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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合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涉外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涉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约定的保险保障的行为。它是保险人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害所丧失的经济上的利益给予保险补偿的行为。有些人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我们认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客体一般不是物,而是行为(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涉外保险法律关系中,客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而不是保险利益本身。

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

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涉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这里“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对象”,不是享有保险保障的人(被保险人),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承受体,或是涉外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载体。在涉外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在涉外人身险中,被保险入既是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的人,又是保险标的。在涉外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也可以具体化为人的生命、身体、入的健康与被保险人人身有关利益。

保险标的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成为保险标的:

1.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其没有保险利益的;

2.不存在危险的;

3.危险的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确定的;

4.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化的,如盗窃的财物,被保险人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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