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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适用范围是谈判的主要内容。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定义,GPA中也没有用列举方式反映政府采购内容,因此,每个成员的GPA适用范围都是通过谈判确定。这些成员在谈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将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列入GPA附录一。附录一的设计以及相应的谈判内容,就是从谁采购、采购什么、如何采购等方面确定具体的开放项目,形成开放清单。
采购实体 通过谈判确定向成员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看,这些采购实体都是省级以上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的采购实体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其他采购实体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采购对象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政府级次和采购对象不同,门槛价也不一样。门槛价不是协议本身的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确定。目前,GPA成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采购方式 采购实体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很多,为此协议规定,只要是采购实体以合同形式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先租后买。具体采购方式都包括购买、租赁、出租、租购等方式。
对于具体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开放清单,允许有例外。GPA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采购门槛价等,都可以谈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运输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联邦采购实体开放的货物和服务门槛价为35.5万特别提款权。37个州列入了开放清单。再如,韩国省级开放的工程项目门槛价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基本规律是,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开放门槛价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同意。
GPA成员的开放清单不是一成不变,可以根据GPA第24条规定,申请修改,包括从中撤出实体、调整项目等,但必须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共24条。附录共有4大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1)、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2)、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4)和工程项目清单(附件5);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目前,GPA共有38个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加拿大、欧盟25国、荷属阿鲁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岛、挪威、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GPA共有22个观察员。其中,中国台北、约旦、乔治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阿曼、巴拿马、吉尔吉斯等10个成员正在开展加入GPA的谈判,中国台北已基本完成谈判工作;亚美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蒙古等5个成员在加入WTO时承诺要加入GPA,但尚未提出加入申请。
2008年1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申请书。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当日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
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按照GPA规定,协议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状况、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实行歧视性政策。还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市场化等情况,调整开放清单,但仍需要提交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
GPA专门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协议时,就补偿交易进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机会作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按照GPA规定,发展中国家采用补偿交易政策时,只能拥有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即外国供应商必须作出补偿承诺,但不能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
政府采购的范围: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2、采购资...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
服务类一般是20万以上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 第 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 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从七个方面划定了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香 港、澳门因实行“一国两制”以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都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 从主体方面, 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具有独立的 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
浅谈扩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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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协议供货制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一是可以节约资金。相对于各个部门的零星采购而言,协议供货制是由中央单位将零星采购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比较大的采购数量,从而对广大供应商产生一定的吸引力,使其积极参与并自降价格,这样对于广大的用户是非常有好处的。
二是减少供应商的销售成本。如果每一个需要产品的用户都独自采用政府采购的其他采购方式来进行采购,那么所有的供应商将疲于奔命,买相类似的标书,奔跑在不同的开标地点。这样一来,高额的销售成本给供应商带来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三是协议供货制以其规范的操作程序,使整个采购过程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四是便于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对中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审计、监察部门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是节约采购机关的采购成本。无论采购数量大小,采购成本是一样的,不会随采购数量的大小而增减采购的环节。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并找到最佳结合点的一种采购方式。
1.部长们提请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2)中的政府采购协议建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澄清下列各点:
(1)有兴趣根据政府采购协议第24条第2款规定加入的成员方应将其意向函告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提供一份与协议有关条款,特别是与第1条和第5条有关的附录1中的实体名单提议。
(2)上述函件应分发给本协议各签字方。
(3)有兴趣加入的成员方要就其加入本协议的各项条件与签字方进行磋商。
(4)为了便利于加入,如果有兴趣加入的该成员方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一个签字方有此请求,委员会将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应检查:①申请国提出的请求;②关于在各签字方市场的出口机会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将申请国现有的和潜在的出口能力以及各签字方在申请国市场的出口机会都考虑在内。
(5)当委员会达成包括机构名单在内的加入条款决定时,该新加入成员方要将阐明所议定条款的加入书交存多边贸易组织总干事。新加入成员方机构名单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6)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以前,上述程序在细节上作了必要修改后,将适用于有兴趣加入的1947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指定给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的任务将由1947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总干事来执行。
2.注意到委员会的决定是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作出的,还注意到第24条第11款的非适用条款对任何成员方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