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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情况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情况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概况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CESA。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证、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和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工程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组织编制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九)组织编制、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设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四)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建设部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十五)完成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会员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资源结成的本行政区域建设监理协会。

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教学、科研的人士。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

协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培训部、信息部、行业发展部、国际部。

六、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负责管理文件、印章和秘书处人事档案、劳资;负责协会各种例会的会务工作;负责社团登记机关相关登记、审查的报送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信访工作;负责秘书处往来函件的管理;组织采购办公用品及相关耗材;负责协会后勤保障工作及秘书处的协调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部职责

负责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定期编写财务报告;负责财务、税务管理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报表;负责秘书处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制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秘书处年度财务决算,经年审后提交审议批准;按照协会章程,会同联络部收取会费;负责对外财务结算工作;负责协会经济合同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分支机构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协会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报表备案管理工作。

(三)联络部职责

负责协会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联络、管理会员及会员证书;组织开展行业内业务交流活动;负责分支机构的联络与管理;负责与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内有关业务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负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并向社会发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档案;负责建设部委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初审工作;负责行业自律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四)培训部职责

负责制定监理行业人员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做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编制考试大纲等项工作;组织编写监理人员有关培训教材和培训资料;组织开展国内外监理业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实施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网络教学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的培训认证工作;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同类行业执业资格互认工作。

(五)信息部职责

负责协会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与工程监理信息交流工作;采编、发布工程监理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多形式的行业宣传活动。

(六)行业发展部职责

研究行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根据行业发展的不同时期,提出指导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分析评估行业发展状况,撰写行业发展年度报告;受建设部委托,负责组织起草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业务操作手册;负责为监理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工程监理理论研究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七)国际部职责

负责制定协会年度对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流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协会国际交往活动,开展国际间和地区性同行业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手续;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行业协(学)会的联系沟通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组织翻译国外相关行业信息资料;负责协同协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涉外活动的联系沟通工作;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协会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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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简称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CESA。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建设更多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优质工程。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住地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会员单位中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四、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十五、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十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依法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建设监理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由协会印制的《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加部分理事,但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一致。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个人理事在任期内因故或违法违纪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辞去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如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三十日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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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组织机构

一、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

协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培训部、信息部、行业发展部、国际部。

二、协会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水电工程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工程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化工工程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机械工程监理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船舶工程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公路工程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桥梁工程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煤炭工程监理分会

三、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负责管理文件、印章和秘书处人事档案、劳资;负责协会各种例会的会务工作;负责社团登记机关相关登记、审查的报送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信访工作;负责秘书处往来函件的管理;组织采购办公用品及相关耗材;负责协会后勤保障工作及秘书处的协调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部职责

负责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定期编写财务报告;负责财务、税务管理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报表;负责秘书处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制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秘书处年度财务决算,经年审后提交审议批准;按照协会章程,会同联络部收取会费;负责对外财务结算工作;负责协会经济合同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分支机构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协会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报表备案管理工作。

(三)联络部职责

负责协会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联络、管理会员及会员证书;组织开展行业内业务交流活动;负责分支机构的联络与管理;负责与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内有关业务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负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并向社会发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档案;负责建设部委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初审工作;负责行业自律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四)培训部职责

负责制定监理行业人员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做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编制考试大纲等项工作;组织编写监理人员有关培训教材和培训资料;组织开展国内外监理业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实施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网络教学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的培训认证工作;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同类行业执业资格互认工作。

(五)信息部职责

负责协会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与工程监理信息交流工作;采编、发布工程监理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多形式的行业宣传活动。

(六)行业发展部职责

研究行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根据行业发展的不同时期,提出指导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分析评估行业发展状况,撰写行业发展年度报告;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起草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业务操作手册;负责为监理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工程监理理论研究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七)国际部职责

负责制定协会年度对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流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协会国际交往活动,开展国际间和地区性同行业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手续;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行业协(学)会的联系沟通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组织翻译国外相关行业信息资料;负责协同协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涉外活动的联系沟通工作;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协会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事项。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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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行为,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计划要求,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   3.1 一般规...

中国工程监理协会简介

中国工程监理协会-协会简介 中国工程监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缩写:CESA,简称:中工监协),是在国资委、住建部、发改委、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委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招标机构、中介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业内兄弟协会、地方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业界企业家代表自愿参加组成的,包含港、澳、台在内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登记注册。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行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推进工程企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管理水平,培育品牌企业,加强行业间、企业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一条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为中国工程监理协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和活力。协会在相关部委领导、业界专家的关心指导和广大企业的大力支持下,社会活动不断活跃,会员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迅速提升,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之家、桥梁纽带",会员队伍不断壮大,会员企业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已扩展到集体、民营等企业,会员企业的结构也从工程监理企业扩展到建筑设计、装饰、市政路桥、建筑安装等专业资质企业。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下设:行业发展部、勘察设计分会、装饰监理分会、专家委员会和信息交流中心等机构。监理协会聘请国内外业内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德高望众的知名人士、专家担任顾问进行工作指导,推选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加入理事会,并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等协会职务,以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意义和作用。本会采取民主办会,企业为主;民主管理,企业监督;重大决策,集体决定;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握机遇,面向未来。以"开放办会、服务兴会"的原则,在有关领导的热情指导和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创新,为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努力! 业务宗旨:促进行业发展、助推企业进步、搭建合作平台、提供价值服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1、研究探讨、总结交流和推广实施工程监理管理的先进理念、政策法规和经验;2、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程监理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3、推广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和方法,开展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4、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5、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理推进和表彰活动,组织评选、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质项目的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 6、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呼声;7、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智力引进工作; 8、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分析经营管理工作和重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建设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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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监理协会简介

1.协会概况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3年7月成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驻地设在北京。

2.协会宗旨

监理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建设更多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优质工程。

3.协会的业务范围围

§1 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2 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3 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4 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5 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6 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会员单位中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7 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8 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9 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10 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11 向会员提供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12 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13 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14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15 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16 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4.协会会员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依法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建设监理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5.组织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2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3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4 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培训部、行业发展部、信息部、国际部。

6.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机械分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船舶监理分会

7.第五届理事会

会 长: 郭允冲

副 会 长: 修 璐 王学军 张元勃 孙占国 雷开贵 唐桂莲(女)

陈 贵 龙建文 商 科 陈东平 邵予工 李明华 肖上潘

秘 书 长: 修 璐(兼任)

副秘书长: 温 健 吴 江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建筑监理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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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施工监理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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