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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机电总公司协调案的复函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机电总公司协调案的复函简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执请字第10号《关于请求最高法院协调处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相关财产是否应列为破产财产的请示》和[2001]湘高法执请字第1号有关该案的《紧急报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2001]74号报告均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鉴于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机电总公司)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北路1号的机电大厦院内的房产不同意拍卖,而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将该房产按评估价以物抵债的意见并未反对,故应视为同意以物抵债;由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京房地产不能直接过户给外地单位,因此,本案债权人长沙市商业银行商由长沙市政府驻京联络处接收该案标的物即机电大厦院内的部分房产,应予准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2000年7月12日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长沙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其实质是依法将该标的物变卖给长沙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并无不当,该案至此已执行完毕。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2日受理破产案件时将上述房产列入破产财产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报告中反映机电总公司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总行的问题,因其未依法到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至于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对上述房产主张产权的问题,因该房产的产权证在机电总公司名下,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登记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的规定,上述房产只能认定归机电总公司所有。如果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坚持主张产权,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对机电总公司不服原判的问题,应告其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但其申诉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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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机电总公司协调案的复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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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机电总公司协调案的复函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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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机电总公司协调案的复函简介文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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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 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 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 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 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包括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民商事、行 政审判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设大要案审判委员会, 大要案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 权,可以代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 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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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 :2007-12-1 18:33:00 阅读次数 :751 杭州市市民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 了不同的看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 当事人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 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近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 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为裁定进行的应该是全面审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告初字第 1 号 起诉人钟云龙,男, 1954年 6 月 17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简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执监字第119号《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执行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关合作合同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应当理解为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因此,根据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澳门大明公司)的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该案在北京进行仲裁。至于此前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简称广州东建公司)将其争议的事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无异议,且深圳分会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其仲裁在程序上并不违法,即可维持其管辖权的效力,但并不影响在北京进行的仲裁。

因两个仲裁的申请人不同,请求裁决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且当事人对同一事项的法律权利不同,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澳门大明公司的仲裁请求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澳门大明公司提出的解除两份协议书和合作合同的请求,与深圳分会裁决驳回广州东建公司提出的解除两份协议书的请求,因当事人各自基于解除协议的理由不同,并不矛盾,不会产生执行冲突。

因此,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事由,应当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

此复

2003年8月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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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主要工作

在省委正确领导、最高法院有力指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省政府省政协大力支持下,省高级法院认真贯彻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依法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新贡献。全省法院受理案件71480件,办结62998件,同比分别上升24.2%和18.5%。省高级法院受理案件1720件,办结1428件,同比分别上升23.8%和16.6%。

一、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364件,上升8.5%,判处罪犯6443人。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职务犯罪。审结盗窃、抢夺、诈骗案件1071件1737人;杀人、伤害、绑架、强奸等案件1020件1381人;涉毒、涉枪、走私等案件362件478人;贪污、贿赂等案件114件180人,分别下降15.6%和6.3%。

坚持宽严相济。严格执行保留死刑、控制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统一掌握死刑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兑现从宽处罚政策,判处缓刑1462人,免予刑罚64人。制定并实行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共宣告12人无罪。

规范刑罚执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对5555名罪犯减刑、假释。健全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机制,依法做好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圆满完成特赦案件审判任务。

参与综合治理。与各有关部门合力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扫黄打非、打击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专项斗争。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方针,依法判处260名未成年罪犯刑罚,加强回访帮教工作,促使未成年罪犯及时得到挽救。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发挥在社区服刑的教育矫治作用,感化服刑人员,助其重返社会。

二、加强民商事审判,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6226件,上升16.6%,标的金额111.6亿元。

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12887件,维护家庭、邻里和睦;审结民间借贷案件2486件,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审结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等案件2185件,保护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审结劳动争议案件800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审结涉农牧案件281件,保障农牧民权益。

依法审理商事案件。审结商事合同纠纷案件14020件,促进公平交易,弘扬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审结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1715件,保障城乡加快开发建设步伐;审结企业兼并、股权转让等案件60件。精心审理青海碱业公司破产重组案,促进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审结金融纠纷案件54件,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9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关注“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新需求和新特点,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54件,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积极落实生态建设部署,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西宁市中级法院和城西区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审判方式。省高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最高法院在玉树中级法院设立“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诉讼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审结的一审案件占68.5%。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西宁市城东区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三、加强行政审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审结一审行政案件502件,上升26.8%。审结国家赔偿案件7件,决定赔偿近20万元。

化解行政纠纷。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审结的案件中,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236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撤销行政行为、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行为的7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9%,下降8.5个百分点;协调撤诉的128件;作其他处理的63件。

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为排除非法干扰,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制定了部分法院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进行了安排,对其他部分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也作出相应调整。

拓展行政审判职能。继续做好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工作,汇编典型案例,针对一年来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行政机关派员出庭应诉率为78.7%。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21.3%,上升12.7个百分点。

四、加强执行工作,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执结各类案件11733件,上升40.8%,标的金额44亿元。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3512名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对其中未履行义务的80人通过省内媒体向社会曝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374人予以拘留,对107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巩固执行专项活动成果。按照强制性、信息化、规范化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并顺利完成“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专项活动。对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共执结积案5429件,占未结案件的89.1%,执行积案到位金额4.7亿元。

健全执行指挥系统。三级法院均基本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并与最高法院链接,通过网络可向全国4000余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挥统一指挥、统筹调度,远程查询、信息共享功能。规范司法拍卖程序,通过网络进行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

五、加强立案服务和审判监督,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立案受理各类一审案件46283件,上升20.5%;二审案件4515件,上升33.9%;执行案件14426件,上升51.6%;减刑假释案件5555件,下降0.9%。

实行立案登记制。从去年5月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规范立案工作流程,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即时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8个月共登记立案55179件,上升29.8%,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解决涉诉信访诉求。制定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审查办理信访部门移交的进京涉诉信访案件23件,基本得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数量大幅攀升,各级法院妥善处理涉诉信访435件(次),上升114.3%。

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和提起再审的标准,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尊重下级法院自由裁量权,依法纠正错判案件,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案件评查机制的作用,点名通报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依法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再审案件132件,下降10.2%。再审改判案件共47件,占生效裁判的0.12%。

方便群众诉讼。加强便民场所设施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功能。采取网上诉讼服务、12368热线电话、“一站式”汉藏双语诉讼服务、巡回审判、便民联系点等形式,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参审办法,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辩论权,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20.6万元,向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271.3万元。

六、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按照中央、省委统一部署,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委确定的年度司法改革任务全部完成。

推开“国字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围绕四项试点任务,以落实法官员额制为重点,在2个中级法院和4个基层法院进行为期半年的先行试点。初步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入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基本到位;制定完善司法责任制办法、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整合审判力量,划分办案权限,强化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先行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肯定。从7月中旬开始全面试点。目前,全省法院法官入额遴选工作已经完成,首批872名法官入额。分两批公开招录公务员242人,正在进行司法辅助人员选任配备和人员分类定岗工作。

完成司法领域其他改革任务。制定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方案,已经省委批准,正在抓紧实施。制定建立流动审判机构工作方案,启动河南县法院试点工作。与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法院财物省级统管,对资产债务核查登记,做好统管系统运行的模拟测试。建立初任法官一律在基层任职机制,制定预备法官培训办法。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点并适时全面推开。西宁市两级法院在试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占70%以上,案件平均审理时间7天。上诉的仅占0.9%。

强化审判管理。认真落实审判质效评估、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因分析、典型案件通报、审判经验交流、庭审观摩评议、裁判文书评查、法官办案绩效考核等制度机制。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的占89.5%,二审后占96.4%。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加快办案节奏,缩短诉讼周期,注重均衡结案。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9.9%。

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完善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共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5.3万余份。每个法院都已建成中国法院网地方频道,并开通微博,半数以上法院开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进行庭审微直播活动107次。建立新闻发布月例会制度,52个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92场(次)。通过媒体报道典型案例、精品案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省高级法院被授予青海省直机关政务新媒体综合影响力奖,被评为网络宣传先进集体。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注重发挥后发优势,立足实际,强力推进,青海法院信息化工作在跨越发展上迈出新步伐。

基本建成“一库、二中心、三平台”。一库,即建成了集审判动态、司法统计、审判质效、数据管理等七大服务为一体的审判信息资源库;二中心,即执行指挥中心和诉讼服务中心。建成了诉讼服务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自助查询等服务;三平台,即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司法公开平台、法院专网平台。目前,已在全省法院和多数人民法庭及全省7个监狱建成183个高清数字法庭。省高级法院所有诉讼案件应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建成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在全省法院和人民法庭建成了广域专网和局域办公、办案网。

基本实现网上办案办公。把网上办案、网上办公作为信息化应用的两个重要抓手。制定网上办案标准,规范办案流程,准确合理评价办案成效。多次召开推进会督促网上办案工作,对各个法院逐一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建立网上办案不力约谈制度,先后约谈两家法院的主要领导,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要求,跟踪督办。制定网上办公方案和操作流程,网上流转、发布院机关文件和通知信息,院领导在办公系统签批裁判文书和文件。电子档案同步生成、归档,档案管理逐步向电子化迈进,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充分肯定。省高级法院利用智能化楼宇设施,基本实现网上办案、网上办公。

编制完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围绕特色发展、对标发展、重点发展、跨越发展思路,加强顶层设计,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邀请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法院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整合应用系统,完善诉讼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全省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

八、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要求

打铁还需自身硬。始终把法院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常抓不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专题教育作出周密安排,强调人民法院落实“三严三实”,首要的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完成专题研讨、边整边改等“规定动作”,以反面典型为鉴,查问题、找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各级法院在专题教育中,集中整治司法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意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坚持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度,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司法巡查常态化工作制度、中级法院之间交叉巡查新模式。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全省法院共有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下降66.7%。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审判的记录和通报制度,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司法。

狠抓业务能力建设。举办各类培训班18期、省外培训62期,共有4588人(次)接受培训。连续第8年举办集中教育培训周,全省法院2000余人通过网络视频参训。继续开展汉藏双语法官培训,7年来累计培训双语法官420名(次),修订《汉藏对照法学词典》。注重培育弘扬典型,全省7个法院和8名法官受到最高法院表彰。

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将人民法庭建设作为“三基”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科学建立人民法庭立案、执行工作机制,健全人民法庭工作档案,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动北京等6省(市)法院深化对口援助我省6州法院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受援助资金2889万元,价值118万元物质装备。

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逐条落实审议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向政协、各民主党派通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审判和走访座谈3756人(次),办复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关注案件、委员提案等82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结抗诉案件41件。认真办理群众网上投诉,对反映的36个问题及时作出明确回复。

各位代表: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离不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深切感到全省法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案件数量激增且对抗性强,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西宁、海东、海西等地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有的法院法官流失问题突出;二是少数法官和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不高,法律适用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较弱。个别干警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三是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出口不畅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没有彻底解决。基层基础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继续争取各方面支持,逐步推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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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简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淡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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