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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在2003.06.09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1]342号《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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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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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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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文献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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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2KB

页数: 2页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 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 ,土地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折 ________亩)。宗地四至 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 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 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 __________万元 / 亩 [ 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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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 (转让人 ): 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乙方 (受让人 ): 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桐城市青草镇占地面积约 15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现将该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的实际情况,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安徽省桐城市青草

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方法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下面为土地转让办理方法详解:

(一)办事程序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转让土地报件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4、《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5、《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划拨用地目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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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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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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