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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建筑为主的,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使用区域。
(二)交通干线建筑以低于三层建筑为主的,将交通干线红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
(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本条第(二)款。
(四)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本条第(二)款。
本规定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为标准值,其监测方法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及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执行。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
区域主要是用来解决错层的问题的,如果上面各栋的楼层标高都一样,你完全不必分区域来做。 如果是一个人来做的话,施工单位也是一个,完全可以在一起来做。其它情况你要根据工程的划分来自己定义怎么划分。一般还是...
没有必要划分区域的 你可以在绘图区域 直接点击图元提取工程量 那个单位 做到哪里 你就点选到哪里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本规定适用于沿滩区城市规划区域。乡镇生活区域可参照本规定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自贡市沿滩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
为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域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规定中未划定区域的乡镇适用环境噪声“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值。
本规定由自贡市沿滩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不再执行《自贡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自府发〔1995〕53号)。
骑自行车出门,不开私家车,不乱砍乱伐,做公交车上班,不破坏周边环境,多种植树木,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2100433B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 2007〕3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 (自治县 )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 城市交通高速发展, 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 声 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 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 满足人民群 众对声环境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26号令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渝府发〔 1998〕9 0号),结合区县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 重庆市城市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 实施 )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2.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3.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三)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距离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本条(一)项规定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本条(二)项规定的距离确定方法划定;街道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按连接划定。
第七条4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胶济铁路干线,其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按“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0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不确定道路交通干线,不划分两侧适用区域,其边界毗连的交通干线一侧亦不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另一侧则按规定划分。
第九条高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边界处的固定源噪声,其辐射噪声不得影响低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四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二条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按现行功能类别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个别与现功能区划不相一致的局部区块,应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归类。
第十三条各区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后,对个别功能区内某一局部区域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类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可依照本规定自行划分城区内的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曰起实施。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
包括以下内容: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2-29
【生效日期】1995-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