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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主任):张旸
副 局 长:宁勇 刘 虎 闪 黎(兼总工程师)
为深化基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在原淮委怀洪新河工程指挥部、淮委东调南下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淮委以《关于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的通知》(人劳[1998]49号)批准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作为治淮中央直属工程的常设项目法人机构。
2002年元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人教劳[2002]3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局,并将其更名为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2002年2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明确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规格的通知》(人教劳[2002]12号)将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定为副局级单位。
2002年4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淮委的直属事业单位。
2002年8月水利部以《关于印发〈淮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教[2002]324号)核定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编制为55人。
2004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增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牌子的批复》(人教劳[2004]39号)同意我局增挂“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牌子,并取得工程咨询甲级资格证书。
2011年9月淮委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淮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人事[2009]644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公益事业人员编制50人。
2016年12月14日建设局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淮委党组成员巡视员汪斌主持会议,党组书记、主任肖幼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会上传达了水利部党组关于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的决定,任命张旸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局长(主任);免去李玉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局长(主任)职务。李玉强同志作了离职发言,张旸同志作为新任局长作了履职发言。
是的,地址就在寿春路东头
国有企业,前进不错
监理员是监理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代表项目管理组履行甲方职责,对该项目工程施工实施现场监督,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问题。具体职责是: 一、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熟悉所监督的工...
1、根据淮委《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中心)主要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委人事[2011]235号)的精神,淮委建设局为副局级事业单位,编制50人,下设综合处、计划财务处、项目管理处,质量与安全管理处(均为正处级)。
2、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经淮委批准组建工程现场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驻工地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后组建的现场管理机构:淮委怀洪新河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东调南下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石梁河水库扩大泄量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蚌埠闸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省界河道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淮委淮河防汛调度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洪汝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管局、淮委淮干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建管处、淮委刘家道口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淮委沙颍河治理工程建管局。
3、各处根据需要设置科室。 2100433B
淮委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 创建优质队伍 打造精品工程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简称建设局)是为深化基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水利公益性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于1998年12月在原有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治淮中央直属工程的常设项目法人机构,主要承担治淮省际矛盾工程及控制性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任务。建设局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人员80余人,70%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工平均年龄40岁。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市重点局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由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审批办理、工程施工管理、 竣工验收及备案移交、工程决算审计、质量回访、项目竣工后 评估等阶段组成。 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 工程立项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报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为省发改委)组织审批,报市 (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批复。 二、 可行性研究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通过招 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规划 设计条件、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资料齐 备后,报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为省发改委)组织审批。 三、初步设计 市建委(排管办、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设计单位编 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市发改委组织审查批复。本阶段
为深化基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在原淮委怀洪新河工程指挥部、淮委东调南下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淮委以《关于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的通知》(人劳[1998]49号)批准成立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局,作为治淮中央直属工程的常设项目法人机构。
2002年元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人教劳[2002]3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局,并将其更名为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2002年2月水利部人教司以《关于明确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规格的通知》(人教劳[2002]12号)将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定为副局级单位。
2002年4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批准淮河水利委员会设置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淮委的直属事业单位。
2004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增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牌子的批复》(人教劳[2004]39号)同意我局增挂“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牌子,并取得工程咨询甲级资格证书。
淮委建设局机构设置:
1、建设局下设综合处、计划财务处、项目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处。招标投标办公室挂靠在项目管理处。
2、建管中心下设综合部、人事劳动部、财务部、项目部。
3、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经淮委批准组建工程现场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驻工地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先后组建的现场管理机构:淮委怀洪新河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东调南下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石梁河水库扩大泄量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蚌埠闸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省界河道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淮委淮河防汛调度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洪汝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淮委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管局、淮委淮干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建管处、淮委刘家道口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淮委沙颍河治理工程建管局、淮委南水北调中线一期陶岔渠首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
4、 各处根据需要设置科室。
根据淮委2011年批准的“三定方案”(淮委人事[2011]235号),建设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1)受委托负责治淮直属中央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系治淮中央项目的常设法人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等工作。
(2)受委托承担治淮工程设计审查等业务工作。
(3)受委托承担“代建制”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所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及预算的编制、审核或申报工作。
(5)负责组建实施项目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并制定其职责。
(6)参与治淮直属中央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
(7)负责淮委交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8)承办淮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建设局局本部各处室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局工作综合协调和督办、查办工作。
2、负责公文、电子政务(内网)信息、保密工作。
3、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包含局本部资料归档和指导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
4、负责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5、负责建设局在编人员、外聘人员及工勤岗位人员人事劳动教育工作;组织签订聘用人员合同,办理有关费用支付手续。
6、负责信访工作。
7、负责联系党、团、纪检、工会、协会等社团管理有关工作。
8、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9、负责机构年审及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的注册(继续注册)工作。
10、负责印章管理、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
11、负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实物);组织签订办公交通设备租赁合同,办理租赁费用支付手续。
12、负责有关会议安排及接待工作。
1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拟定相关规章制度。
14、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2、负责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
3、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分月用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
4、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和财务档案归档工作。
5、负责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工作。
6、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7、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审核办公用品采购预算。
8、负责有关稽察、审计、财政评审、财务检查、税务等综合联系协调工作。
9、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0、负责组织编制基建统计报表及会计报表。
11、负责拟定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
12、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项目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作。
2、负责项目合同管理与投资控制工作。
3、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
4、负责工程量复核工作。
5、负责合同变更与索赔工作。
6、负责设计变更工作。
7、负责动用预备费工作。
8、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编报工作。
9、负责科研工作。
10、负责工程后评估工作。
11、负责对外咨询业务工作。
12、负责拟定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
13、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质量与安全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2、负责工程项目划分审核、上报工作。
3、负责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负责有关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7、负责工程总体及关键节点进度计划、重大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查或咨询工作。
8、负责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9、负责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
10、负责工程有关验收工作。
11、负责拟定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
12、配合其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驻工地代表,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对建设局负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主要职责如下 :
1、组织编制、审核施工图设计,配合建设局或其它部门开展好初步设计等其它阶段的前期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提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的基本资料。
4、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及时掌握有关资料、信息。
5、配合开展有关招标投标工作。
6、按照建设局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管理等有关工作;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配合建设局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工程建设资金。
8、认真组织临时工程及主体工程的建设,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
9、组织编制、审核工程总体及关键节点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工程进度管理措施。
10、组织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1、组织制订有关应急预案,落实有关措施。
12、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度汛安全措施,确保度汛安全,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3、组织编制、审核重大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14、组织编制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事项。
15、组织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16、编制基建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报表。
17、按规定做好工程有关验收工作,配合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8、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9、配合稽察、审计、财政评审等检查监督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20、组织开展工地党、团、工会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21、组织制订现场管理机构相关规章制度。
22、配合局本部各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2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治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由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项目法人应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第八条 对流域或跨省重要水系有控制作用的以及对省际关系有重要影响的治淮工程,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其它治淮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治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治淮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具体分工按《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规划》执行。
第九条 组建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水利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报淮委备案。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建方案报淮委。
第十条 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主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 大中型治淮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四)应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25%: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十六条 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应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十七条 治淮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申请开工。
第十八条 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单位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开工。
第十九条 重要枢纽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水利部审批,其它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淮委审批或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治淮工程开工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治淮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条 治淮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已经确定:
(三)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环境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六)监理、施工单位已经招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治淮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消除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通过竞争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参与治淮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治淮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二十七条 淮委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治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中标单位不符合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淮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淮委负责对治淮骨干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治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分工按《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要求执行。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对参与治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治淮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治淮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治淮工程可采取巡回监督方式。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素质,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影响重要结构部位安全等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治淮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七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治淮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见《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分工表》。
第四十条 治淮19项骨干工程中不宜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的,应按批准的初设项目或年度、应急工程项目及时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第三十九条确定。
第四十一条 治淮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选定须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能反映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制定检测计划,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
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验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验收委员会确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决算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