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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珠海每天百余吨餐厨垃圾和数十吨潲水油被运往哪里、如何处理?餐厨垃圾谁来管?记者昨从市法制局获悉,珠海首部《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获审议通过,并定于3月10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珠海餐厨垃圾将统一收运、处置,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将处以1万至3万不等的罚款。

餐厨垃圾谁来收?

据了解,珠海主城区共有1万余家餐饮单位,每天产生100多吨餐厨垃圾和数十吨的潲水油。由于餐厨垃圾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用价值,大部分被一些“散户”收集后毫无处理地喂养“垃圾猪”和其他家禽家畜,更有甚者受经济利益驱动,直接用于提炼“地沟油”并掺入食用油非法出售给各类饮食行业,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记者注意到,《办法》共二十七条,涵盖餐厨垃圾监管范围、主管部门及职责、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模式、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的责任、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

其中,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模式,《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同一收运、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规定,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若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源头管理怎把控?

记者注意到,为确保从源头掌握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和去向,《办法》明确规定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责任,主要包括: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餐厨垃圾交付情况;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建立管理台账,执行联单制度;定期申报餐厨垃圾数量和去向等。

餐厨垃圾谁来监管?

对餐厨垃圾的监理,办法设置了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为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打击违法行为,办法还设置了联合执法机制。市环卫主管部门将定期评估考核收运、处置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特许经营权;被解除协议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除此外,还规定市环卫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药监、环保、农业等部门联合执法并共享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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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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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压自卸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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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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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生物降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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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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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台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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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饮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饭店、食堂等。

第四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应当保障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经费,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履行行政区的职责。

第六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或者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餐厨垃圾处置纳入排污管理,依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八条 各级政府以及环卫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相关餐厨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十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同一收运、处置单位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第十三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终止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由市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地点按标准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单独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四)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情况;

(五)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台账,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联单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相关数据;

(七)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和去向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市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定期更换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的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四)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在收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五)配备密闭式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并喷涂规定标识;

(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七)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类别、数量、来源、处置后产品的流向、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依法定期向市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的收运和处置台帐;

(三)配备合格的餐厨垃圾计量、贮存和处置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其符合环境标准、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环卫主管部门;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无害化处置餐厨垃圾,确保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并向市环卫主管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收运和处置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非法销售泔水油、煎炸废油和地沟油等餐厨垃圾;

(三)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品;

(四)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饲料或者饲养禽畜;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六)擅自填埋、焚烧餐厨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视情况取消特许经营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被解除协议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本部门对餐厨垃圾的监管情况和处罚结果等。

本市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市环卫主管部门可以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农业、公安等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特许经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对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理餐厨垃圾时,违反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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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八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人豪

201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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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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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献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格式:pdf

大小:211KB

页数: 18页

水泥企业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仓库管理是以物资储运、保管为中心开展的一系列生产性业务活 动。仓库物资的储运过程是从物资验收入库开始,到物资发送出库为止 的全过程,从而形成了仓库作业管理的三个阶段。 即物资验收入库阶段, 物资保管保养阶段和物资出库阶段,为规范管理制度,科学有效的实施 仓储管理,节约公司成本,保障基建、生产材料合理储备及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资验收入库 物资验收就是根据合同或计划对到达本企业物资进行检验。物资验 收是供需双方权益的分界线,也是采购和仓库工作责任的分界线。物资 一经验收,其一切后果由仓库负责。验收工作要求及时、准确、认真, 仓库工作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才能做好。 第一条:大宗原燃材料验收。 1.1 大宗原燃材料到达本单位专用线(码头)后,收货单位装卸部 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立即确定卸车(船)货位 ,组织卸车 (船)力量。 (2)半小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

格式:pdf

大小:211KB

页数: 3页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9 号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 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宾馆、中西餐厅、酒吧、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 服务场所、健身房、洗衣店、 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 加工场等 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 者(以下简称 服务企业)。对企事 业单位公共食堂 的环境管理, 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环境保护 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 保护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总则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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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总则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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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附则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本市各类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实施性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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