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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四)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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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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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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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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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四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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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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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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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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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第四章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 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 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0 号

现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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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拨款简介

地质勘探拨款,见“地质勘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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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费简介

地质勘探单位的地质勘探拨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办理,实行财政监督。建设银行在拨款工作中应注意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管理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向建设银行提送的文件:

(1) 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量计划;

(2) 地质勘探设计批准文件及设计概算;

(3)经核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4)劳动工资、奖金、主要材料、设备、仪器的采购及更新改造等有关计划;

(5) 实行承包体制的经济合同副本。建设银行按照上述拨款依据,并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预算、程序和工作进度办理拨款。

二、要积极协助地质勘探单位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注意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积极执行经济责任制,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完成地质勘探工作任务。

三、要经常深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检查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在具体拨款过程中发现属于不按规定编制设计预(概)算或年度预算的,不按设计施工,不遵守操作规程,忽视工程质量所造成的损失和报废工作量,虚报的工作量及已完工程中质量有争议未经主管单位裁定的部分,争抢矿点,重复勘探的地质项目费用,超过工资总额和奖金指标的部分,计划外的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自行安排的计划外支出等情况,不得办理拨款结算。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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