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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200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
新规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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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
(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
(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
第六条 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 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
(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 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口岸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协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本市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报批设置口岸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已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发展计划。
(二)开放口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放口岸拟设置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四)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
(五)开放口岸地国家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口岸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口岸验收、运行。
第十八条 已开放口岸的搬迁、合并、功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因查验方式和查验模式变化,需在已开放口岸的口岸管理区域内进行单项或局部的口岸规划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需报请上级批准或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验收、批准后启用。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按口岸扩大开放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口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予以临时关闭:
(一)口岸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检疫传染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从该口岸传入国内的。
(二)口岸所在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导致口岸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因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口岸无法运行的。
第二十一条 口岸临时关闭后需要重新启用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口岸需永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执行。
(二)因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程序上报。
(三)在口岸管理区域发生的涉外问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请示各自上级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口岸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涉及配合协作问题,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首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遇有紧急情况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对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无法定事由,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口岸现行开放时间内增开航班的,由经营单位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增开航班所需要协助的事项,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临时延长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后实施。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所需要的相关保障,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方案,协调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凭部门的制服、标志和工作证件从指定通道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口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或因工作关系需临时进出口岸的工作人员凭有效的证件从指定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因工作关系需进入口岸管理区域的车辆,凭驾乘人员工作证件等有效证明进出口岸管理区域;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业务车辆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指定场地停放;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凭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由指定通道进出。
第二十七条 获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非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等有关规定,服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管理。
对利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之机,从事非法活动的,由有关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查验监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科技运用、查验改革等方面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口岸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对投诉事项甄别后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邀请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口岸的管理和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口岸管理区域内由市政府提供和管理的各类场所,口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办理报关、报检业务手续的场所等纳入口岸物业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负责维护。
已分配给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业务用房,除物业结构外,由口岸查验监管机构自行管理、维护。
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联检场地、供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对开放口岸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口岸物业的使用单位,口岸有关单位应服从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口岸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提供的物业,应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经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出租、转让物业或者改变物业用途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相关物业。
第三十四条 口岸有关单位使用口岸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及张贴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其他宣传物品。
(二)不得侵占公共场地及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四)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物业,或进行改变物业结构和外观的装修工程。
(五)不得随意接装水电线路、网络线路、空调风管、损毁排水及消防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口岸管理现场内,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的水费、电费、市内办公电话费,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没有经营单位的,由市政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收取物业租金,依法上交财政。
第三十七条 口岸物业应当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口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口岸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与领导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听从劝阻,在口岸地区躺卧、露宿、强索硬讨或者以坐卧、跪地、设摊等形式影响正常通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拒不听从劝阻,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其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以乞讨为名抢夺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
(五)拐卖或者收买、租借被拐卖的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
(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
(二)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用于牟利的。
(三)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走私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营运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二)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
(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品。
(二)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三)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四)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第四十五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口岸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在口岸地区常设流动救助站,按规定对口岸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对其他从事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尚不足行政处罚的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予以救助,为其寻找亲属。
对在口岸地区流浪乞讨或从事其他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通知或将其护送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第四十六条 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口岸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管理区域,包括口岸出入境查验监管场所、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现场工作和办公场所,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的与口岸通关有关的码头、仓库、堆场等口岸配套服务设施。
本规定所称口岸限定区域,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划定的执法警戒区域。具体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地区,是指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在拱北、九洲、湾仔、横琴、斗门等口岸划定周边特定范围,并实施综合管理的地区。其中拱北口岸地区是指南起联检大楼(不含户内)、北至粤华路、西至桂花南路、东至情侣南路的街道路面、两侧店铺及地下空间。其他各口岸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区,包括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7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 年 月2 日市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正常秩序,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 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投资估 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设委员会可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以下 简称造价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8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 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整个过程所需费用的总和,包 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3)
1 / 3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3)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 【发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01.24 【实施日期】 2013.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2年 12 月 26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第 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 1月 24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公布 自 2013年 2月 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7
【生效日期】1993-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1993年5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保证珠海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珠海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建筑属性进行界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称市监察大队)是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机构,行使城市规划监察职能,负责监督、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行为:
(一)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维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门窗,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围封阳台和在天台、楼顶搭建加层(房)、搭棚等。
(四)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转让、租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但未经市规划局进行基础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使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九)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续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或原设计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设置广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变绿地用途,造成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要求的;
(十三)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违法建筑报装水电,市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对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发给的应予吊销。
第五条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建设工程的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拱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
(三)报建批准图纸(包括用地红线图、施工图等)。
第六条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经发现,应当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强制拆除,没收所有建筑材料、机具,作价低偿强制拆除的人工费用(以下条款所列强制拆除所得的材料、机具均按本款处理)。
上款在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单层尚未封顶或构筑物尚未安装完毕的建筑。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市规划局视情况作出拆除或罚款等的处理。
第七条违法建筑未办理报建手续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报建手续,并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筑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违反上款规定,在限期内不补办报建手续、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建筑可予以没收或拆除。
没收的违法建筑,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下列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四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六)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筑及其整体布局的;
(七)对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和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
第九条市规划局处理违法建筑案件的具体程序,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对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队伍,市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强行制止。制止措施包括:收缴、封存施工工具和设备;通知有关部门断电、停水或吊销施工执照并清理外地施工人员等。
第十一条实施违法建筑行为造成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三至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其按原状修复或按原价赔偿。
实施违法建筑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主管机关应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承包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除由市建委处以罚款外,对其中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资格。
协助违法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的机构,初犯的,予以通报批评;再犯的,市规划局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该设计机构的所有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对实施违法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提请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违法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督促该单位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建设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抗拒、拖延、纵容行为的,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办理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市规划局和本规定所列其它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5年3月1日颁布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珠府字〔1985〕08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第一部分本部门当前的形势及存在问题
在本次大部制机构改革中,我局于2009年10月与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合并。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驻珠各查验单位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口岸局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2008年、2009年珠海市连续荣获省政府授予口岸“大通关”建设一等奖,2009年海防工程建设综合评分全省第一名。目前我市口岸、打私、海防工作总体形势良好。我局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解放思想、振奋精神,科学谋划口岸、打私、海防工作新一轮大发展。
但是,当前我市口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口岸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市现有国家一类口岸8个,二类口岸6个,口岸较多,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发展滞后,不能满足珠海经济社会升温发展需要,需加快推进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部分上一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不断加强口岸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通关便利化建设,不断增强口岸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任务完成情况
2009年,我局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一项一项抓执行、抓落实,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目前,13项任务的年度工作,除拱北口岸改扩建工作外(因建设主体于2月份变更为华发集团),其余由我局负责的工作任务已全部完成,完成率为100%。
其中,年度任务5项,占38.5%,已全部完成;跨年度任务5项,占38.5%,年度工作已完成;长期任务3项,占23%,年度工作均已完成。2009年,珠海口岸立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口岸通关运行平稳。全年全市口岸出入境旅客8569.28万人次,同比下降 2.29%;出入境交通工具272.1万辆(艘)次,同比下降5.74%;进出口集装箱32.97 万标箱,同比下降10.33%;进出口货物10076.18万吨,同比下降1.28%。进出口货值328.19亿美元,同比下降18.42%,征收关税环节税54.23亿元,同比下降3.96%。
(一)年度任务
1.横琴口岸出入境客货车通道重建工程于2009年12月15日建成投入使用,新建出入境客货车通道20条已开通使用,车辆日通关能力由原来4000辆次增加到10000辆次。
2.拱北口岸客车“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升级完善及新扩建通道建设已于2009年11月30日开通试运行,在原有“一站式”出入境各4条通道的基础上,新建了出入境各2条通道,进一步提高了通关效率和查验、监管水平。
3.珠海航空口岸经国家口岸办批准于2009年3月20日开通了珠海至首尔客运包机航线,实现了珠海机场临时口岸的对外开放。
4.珠海港口岸高栏国际货柜码头第1个5万吨级集装箱码头已于2009年6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开展生产性试运行,2009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延期生产性试运行。
5.中化格力石化公用码头于2009年4月14日经省政府批复对外开放。
(二)跨年度任务
1.拱北口岸改扩建一期工程审批、立项、设计、报建、概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已于2009年2月由我局组织完成,并争取到中央和省政府给予该工程的资金补助。根据市的要求,该工程建设主体于2009年2月份变更为华发集团,我局已完成该项工作的协助推进任务。
2.调整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功能、将拱北运载鲜活商品车辆分流到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出境有关方案已逐级上报国务院。
3.跟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的规划建设工作,已将口岸设置方案提交港珠澳大桥协调小组。
4.推进珠海市高栏港电子口岸规划建设,已组织有关人员赴广州南沙港、上海洋山港及天津港等地口岸进行调研,并委托深圳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承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完成了珠海保税区进出口装卸点加华码头的对外开放准备工作。
三、长期任务
1.加强口岸协调管理,确保口岸安全通关。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查找问题,抓好整改;坚持每月向市安委办报告安全隐患情况;贯彻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口岸安全无事故;加强二类口岸管理工作,进出广东省沿海挖沙采石出口香港的香港籍船舶年审及联检通过率达100%;按照省要求开展二类口岸整合工作,已将整合处理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
2.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和经营服务单位,抓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贯彻落实《珠海共建文明和谐口岸的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共建活动;经常深入口岸查验经营服务单位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共建事宜,积极解决问题。
3.加强珠港澳口岸合作。定期与港澳相关部门联系,通报、交流情况,探讨通关模式、合作方式创新等问题;大力协调组织港珠澳大桥口岸、拱北—关闸口岸改扩建等珠港澳口岸基础设施合作项目建设;积极配合省组织召开粤澳口岸合作专责小组会议,2009年以来已在珠海召开了多次专责小组会议。
第三部分本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6号),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珠海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珠海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与珠海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管理以及打击走私和海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政府有关口岸工作的部署和口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组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强车船周转和货物集散,提高人、货、交通工具的通关效率。
三、负责组织指导口岸“大通关”建设,做好口岸调查研究和信息数据统计,协调督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改革,创新口岸查验和监管模式。
四、按国家、省关于口岸开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具有仲裁职能。
五、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指导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口岸管理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做好口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口岸各工作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
六、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各项资金补助的申请、分配及监督使用。
七、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一、二类口岸和临时口岸的开放、调整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新开口岸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验收;协助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向其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申报机构编制事宜。
八、根据上级授权,负责珠港澳口岸合作的组织实施,就方便旅客出入境、节日通关安排、交通等问题,与港澳方进行专业会晤和技术性谈判。
九、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治理;负责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反走私专项经费和各项资金补助的申请、分配及监督使用。
十、受理群众有关走私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及海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及有关海防案件;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海防的突发事件。
十一、调研、收集反走私和海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海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领导及通报有关部门;协调口岸各单位的反走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对非设关地重点地区反走私巡防督查。
十三、负责做好海防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投资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海防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申请、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和协调海防建设、管理和控制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各行政区、功能区的口岸管理、打击走私和海防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海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部分拟推行的公共政策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第五部分2010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全市口岸、打私、海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为主线,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保增长、调结构、抓改革、促民生、定格局”五大任务和发展与和谐两大主题,抓紧实施口岸重大工程项目,推动“大口岸”建设;完善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和信息化建设,遏制走私势头;抓好海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市重大项目建设
任务一:横琴口岸三期工程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建设横琴口岸三期工程,10月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2月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
任务二:横琴口岸分线管理工程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按照《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横琴口岸分线管理进行总体规划和布局,10月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12月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
任务三:拱北口岸改扩建工程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拱北口岸改扩建工作,3月前完成施工招标,12月前完成主体工程的60%。
(二)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
任务四:编制珠海市口岸“十二五”发展规划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完成编制珠海市口岸“十二五”发展规划。
任务五:编制海防“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完成网络信道建设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贯彻落实市政府七届130次常务会议精神,完成编制海防“十二五”发展规划;年内完成20公里网络信道建设。
(三)推进查验模式改革创新和反走私信息化建设
任务六:建设横琴口岸出入境客货车“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任务七:跟进《横琴通关管理办法》的审批工作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积极跟进《横琴通关管理办法》的审批工作,争取尽早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政策。
任务八:加强珠澳口岸合作,积极探索口岸便捷通关模式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定期与澳方联系,积极与澳方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珠澳口岸通关合作工作小组会议,探讨创新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任务九:推进反走私信息化网络建设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按照省打私办部署,推进市反走私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技打私水平;配合省打私办开展网站建设试点工作,完成市反走私公众网站的改造升级和重点区反走私网站建设工作;建立市、区反走私电子监控及应急指挥机制。
(四)拓展口岸对外开放
任务十:做好2010年航展临时口岸报批工作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跟进珠海机场临时口岸报批工作,11月航展举行之前开通临时口岸。
(五)完善口岸法规
任务十一:加强口岸法规建设,制定《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落实措施及进度安排:加强口岸法规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定《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9月前完成。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抓落实。对每项工作任务进行“定人员、定时间、定进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充分协调,形成合力
协调好各职能部门,做好口岸、海防的规划建设;协调好口岸各查验单位,优化通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协调好打私成员单位,形成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争取建设资金的支持。
三、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贯彻落实口岸物业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节假日旅客疏导应急预案、口岸改扩建联席会议、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机制等各种制度;以局OA系统为平台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口岸立法工作,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良性发展局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