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4月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列》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含斗门县)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临时工。

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含市外在市内办的独资 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来的建筑、运输队伍和其他驻珠企业。

临时工是指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政策规定,做好各项劳动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切实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临时工的招用和辞退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到劳动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临时工,城镇待业人员凭《待业证》或《待业职工证》,农渔村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劳动管理所(站)出具的证明报名应招。

招用本省其他市县的临时工,须经管辖的劳动服务公司同意,用人单位凭劳动服务公司出具的《珠海市招用劳动力证明书》到指定招收地的劳动部门联系招收。

招用外省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先向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招用省外工人审批表》一式五份;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县劳动局(区属单位报区劳动局、科加意见后报市劳动局)审核,转报省劳动局批准后,方可到外省招收。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进单位,必须在五天内到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领取临时劳动合同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公安部门凭《劳动手册》或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的《临时工登记表》以及《边境通行证》办理《暂住证》。

第六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在市内就地招用无《劳动手册》或《珠海市临时工介绍信》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张贴招工广告须经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审查并加具意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张贴广告手续;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广播招工广告的,须经管辖的劳动服务公司同意。

第八条用人单位收取招工报名费,必须经管辖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所属的劳动管理所(站)审核后才能收取。实行招工考试或操作考核的,可收取每人三元以下的报名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临时工的押金和扣留临时工的身份证、暂住证和应发的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临时工无偿投资本企业。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的当月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印制),并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经双方同意,并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未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单方或双方擅自变更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年,期满后继续留用的须经劳动部门同意并办理续约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应将其送回原接收地,并在当月内(月底终止、解除的在下月上旬内)持《劳动手册》到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办理终止用工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在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作临时工使用。

从市外招用的合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任何单位不得再招用。

第十三条临时工在市区内转换工作单位须经原用人单位同意,持《劳动手册》和接收单位证明,到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工作满三个月仍继续使用并符合招工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必须为其办理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和市外城镇人口的临时工,在一个单位按合同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的少数生产骨干、技术业务人员,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思想、工作表现突出者,经市劳动局批准,可转为合同制工人,其中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下达我市农转非招工指标内办理;属城镇(商品粮)人口的,在市下达的招收合同制工人指标内办理。在本市渔、农牧果场和海岛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转为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凭市劳动局招工文件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转手续。

第十六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辞职:

(一)人身权利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临时工安全和健康的。

第十八条除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外,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辞职,均应提前半个月向对方提出。

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辞职,双方同时应结清该交、该付的工资或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依第十六条的规定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有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临时工应依合同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临时工依第十七条的规定辞职,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发给补助费。

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年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实行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制度。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正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月休息时间不少于两天。

加班加点超过上述限度的,应征得临时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部门批准。

临时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与本市同工种、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同工同酬。

第二十三条实行按日计酬的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工种繁简程度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工资标准,但日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同期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日平均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计件定额、计件工价应向临时工公布。用人单位应以每月出勤二十五天半、每天工作八小时确定计件定额,核定计件工价应以不低于同期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四条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办法:

(一)国家法定节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共七天)以及每天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加班加点的,按本人正常出勤的当月或上月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百分之二百计发;

(二)前项规定以外时间加班或加点的,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

用人单位停工,临时工待工期间的工资按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临时工工资前,必须填写《珠海市临时工人工资表》报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审核,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作为支付临时工工资的记帐凭证,并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管辖的劳动管理所(站)交纳用工调配费,开户银行凭劳动服务公司发出的《珠海市临时工工资发放通知书》支付。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确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并向工人公布。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的损失。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临时工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后,改按市府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临时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不足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内不发工资、补贴。停工医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予辞退。

(二)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不足半年的,停工医疗期为一个半月,医疗期内工资按本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补贴、下同)百分之五十计发。逾期未痊愈的应予辞退,并一次性发给本人一个半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半年的,停工医疗期为三个月,医疗期内工资按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五十计发。逾期未痊愈的应予辞退,并一次性发给本人三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费的报销办法,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临时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市、县(区)上年度月人平均工资额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三个月工资额的救济费和两个月工资额的丧葬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临时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继续留用的,从第二年起,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少于十五天,不发工资、补贴。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晚婚假十三天),丧假三天(限于直系新属死亡),假期内不发工资、补贴。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与固定工相同,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具体规定见广东省劳动局保险福利处编制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简明表》)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为有薪假日。节日适逢公休假日的应顺延补假。

临时工请事假的,不发工资补贴,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招用临时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宿舍、厨房、食堂、澡房、洗手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一)用人单位的集体食堂要为进餐者设置足够的桌凳,并配备保温开水桶和水洗设备。集体饭堂每天早、中、晚开膳(或保持中午、晚上开膳),并要符合卫生要求,伙食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四元。

(二)集体宿舍应达到如下要求:

(1)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二平方米;

(2)架子床不得超过二层,每床位一人;

(3)宿舍要保持良好的采光和通风,配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用桌、凳和风扇、热水瓶等;

(4)用人单位每月收取临时工住宿费(指集体宿舍)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元(含水电费)。住宿条件比较好,已安装水、电表的,可按实用度数计收,房租与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相同。

(三)临时工的澡房必须安装足够的淋浴设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生产单位,还必须供给开、热水和按规定提供保健食品、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的洗手间不收费,非特殊原因不得关闭。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三条临时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其进行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做临时工,禁止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妇女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临时工劳保用品、用具,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

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者有权拒绝执行,对漠视临时工安全健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有权批评、检举或控告。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临时工职业中毒、或患职业病,必须进行国家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发生临时工因工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规程上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临时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调查处理上报:轻伤事故由单位自行调查处理;一次重伤一至二人或一次因工死亡一人,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写出临时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管辖的劳动部门和检察机关;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因工死亡二人以上的事故,由管辖的劳动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业发生一次重伤二人或因工死亡的事故时,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当日报告管辖的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和总工会。

第三十八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做所禁忌的作业。患有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或因工负伤的临时工,企业不得擅自辞退,需辞退的必须报管辖的劳动部门批准。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 劳动纪律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生产和工作秩序,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劳动规则、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临时工应共同遵守。

第四十条劳动规则应明确规定临时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合理化的措施;

(四)提供和改善适合临时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条件;

(五)受护用人单位财产:

(六)严守用人单位所规定的秘密。

第四十一条临时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临时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多次不改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奖惩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建立基层工会,临时工有权参加工会的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持工会的工作。

临时工有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及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规章制度一律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修改更正。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市县(区)劳动部门和总工会是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市、县(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的监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认为必要时,可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在管辖的范围内,有权加以制止和纠正;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发出制止和纠正的通知,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纠正或制止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劳动局(科)派出的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人员,是劳动监察人员。

劳动监察人员凭劳动监察证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调解本单位与临时工的劳动争议。

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执行劳动法规和本规定,做好临时工管理工作,效果显著的用人单位,由各级劳动部门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者,由管辖的劳动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四、五、七、十、十一、二十七条规定的,按《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巧立名目,收取临时工押金或扣留临时工证件的,除责令用人单位将押金或证件退还本人外,并按被收取押金或扣留证件的临时工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的罚款。

(三)瞒报临时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拒交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除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用工调配费和各项社会保险金外,按应缴纳的总金额处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将用工调配费和社会保险金转嫁给临时工负担的,除应将转嫁的金额补还给临时工外,并按转嫁金额的总数处以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固定发放工资日期,拖欠、克扣临时工工资,停工不按规定发停工津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临时工的人数处以每人二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八小时工作制,擅自延长工作时间或随意延长加班加点时间的,责令立即改正,每次处以一百至三百元的罚款。

(七)擅自聘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人员或在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做临时工的,除责令清退所聘用的人员外,按聘用人数处以每人每天二十元的罚款。

(八)不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的,由劳动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用人单位停业整顿,直到改正为止。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打骂、污辱临时工的,由劳动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各级劳动部门依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阻挠或拒绝接受劳动监察机构执行招用临时工检查监督公务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劳动部门执行罚款必须发出《劳动监察处罚通知书》,受罚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如数缴纳。劳动部门收款后,必须给受罚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各级劳动部门执罚的款项,除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对劳动部门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执罚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十五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十五天内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执罚的劳动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有关临时工的管理本规定未提及但中央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临时工管理的文件如与本规定冲突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查看详情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0%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0%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0%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 0%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 0%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临时人工

  • 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施工的工作量。
  • 工日
  • 湛江市2020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时工

  • 工日
  • 广州市201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时工

  • 工日
  • 广州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临时人工

  • 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施工的工作量。
  • 工日
  • 湛江市2020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临时人工

  • 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施工的工作量。
  • 工日
  • 湛江市2020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广东珠海市情侣路栏杆

  • 1.16
  • 1m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1-02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

  • 板面:1000*700*0.3
  • 2块
  • 1
  • 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5-12
查看价格

装修管理规定

  • 5+5厘有机玻璃夹画 80cm×80cm
  • 1套
  • 2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4-18
查看价格

内容管理

  • 提供素材编目、视音频、图片内容回传、汇聚、多级编目、智能归档、分类检索,实现高效、安全的媒资管理.
  • 1套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1-07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

  • 1600×1200mm
  • 1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8-06-14
查看价格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09

【生效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查看详情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文献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2页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1 年 6月 6日第 17 次市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O01年 7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方旋 二 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一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 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混凝土搅拌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 物。 第四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 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5页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 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 [2002]67 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 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 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 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 出具估价报告或 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

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6-06

【生效日期】199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西区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6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西区的基本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根据市建委的授权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斗门县、三灶、平沙、红旗、珠海港管理区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统征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条西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市建委统一管理。本市所属的甲、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外省市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必须经市建委注册后,方可承接与其所持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独立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只能从事联络工作,有关勘察设计合同和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持证单位的总部(所、院、公司)负责签订和提交成果。

第五条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办理,经市建委批准注册,方可承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第六条严禁无证单位承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持证单位不准使用无资格的人进行勘察设计;不准出卖图章或为无证单位盖公章。如有违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注册证书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依照项目规模的大小,执行“规划方案-施工图”两阶段或“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三阶段编制设计文件。

按规定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审批,审批后方可编制施工图。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一律由市建委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由市建委负责,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但不含西区国土分局及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西区分公司等代表市政府开发的项目。

委托勘察设计时,必须持有立项批文、用地批文、投资批文、计划批文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等,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否则,市规划局不办理报建,市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拨款(含国土费支出)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在资质和业务范围符合注册规定的条件下,应对市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等级倾斜政策,选择等级较高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承接工程储备的施工单位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管理。已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承接西区范围的工程储备,必须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备案,由该处核定施工队队别和施工人数;未在市建委注册的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注册手续方能承接西区范围的工程任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由该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立即上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及西区质检分站后,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按规定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严禁转包牟利、出卖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楼宇十二层、二十一米跨度、单位工程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及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工程,均由市质检站负责质量监督。经市质检站同意,也可由市质检站与县(区)质检站联合监督。

第十七条各县(区)质检站的管理监督范围及职能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质量监督,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质检站应当对县(区)质检站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章 基础、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西区办事处共同审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

第二十条各项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投资预算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该处转报市建委会同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共同审定。

第二十一条各项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招、投标事项的处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基础工程建设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编制。各基础工程的建设方每月必须把工程进度情况和下月用款计划报送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工程进度后,编报用款计划报送市计委审批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础工程的投资和完成工程量情况,在未确认之前,市下拨的款项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各基础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报市建委西区办事处,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工程预验收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投资的基础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施工等问题,由市建委西区办事处负责协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列事项,均按《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八个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查看详情

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

各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和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时工。

临时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合同的终止期限必须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计划,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招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各类待业人员中录用。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使用农村户口的临时工,部省属单位(含部队)由主管(代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凡从农村进城务工的临时工一律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务工许可证》的发放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的工资列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劳动工资的统计,列“临时工”栏。

第四条 企业使用临时工应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权利和责任;

(四)劳动报酬、保限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与被招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签证。

第五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减少产量或缩小生产规模,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的;

(三)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第六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严禁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特殊工种必须使用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临时工的岗位工种津贴、补贴的发放,参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工进厂时,用工单位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临时工的粮食定量,按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供应标准执行。其工种粮食差额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离开户口所在地务工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到务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十一条 企业临时工因工伤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因工死亡待遇执行。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三百元,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六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为本人标准工资九个月;有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十二个月。

临时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医疗期间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变动,工资不予降低。合同期满后,按其伤残程度和致残原因,按五至十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伤残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待遇: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为: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的,停工医疗期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半年以上的,视其病情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临时工在企业工作三个月以内的,不享受停工医疗待遇。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伤病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低于所在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发给。

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伤病痊愈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因不能从事原生产工作予以解除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相当本人标准工资(或原定工资)三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其养老基金具体征集、支付、管理办法,参照省、市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执行。其具体提取临时工养老基金比例比照当地劳动合同制工人收缴水平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

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领取“临时工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保险卡”)。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基金“保险卡”登记制度。临时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时,应持“保险卡”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临时工缴纳养老基金年限和工龄,按照现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临时工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批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并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超期使用临时工的,由有权批准使用临时工计划的劳动行政部门限期辞退,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仍不辞退的,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被处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罚款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临时工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临时工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并送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暂行规定》执行。凡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临时工人的安全管理

许多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临时需要等,常常雇佣一些临时工来完成一些诸如物资的搬运、建筑施工、设备的起重作业、清理等工作。但是,因对临时工管理、监督不力所造成的种种不安全现象,又成为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薄弱点,使得企业安全工作隐患重重。那么,对于临时工安全管理,我们要做些什么?

一、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绝大多数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劳力、轻技术的思想。这就需要各个用工单位把临时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等置于应有的高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以满足我们的工作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对临时工进行厂级和作业现场(即车间级)二级安全培训教育。我们的做法是临时工必须首先经厂技安部门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厂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相关安全知识、事故案例等。然后由综合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出入证”给厂级考核合格的临时工,持证进入厂区。进入厂区后,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临时工进行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车间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能实施作业。车间级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

二、同法人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由于临时工具有流动性大、组织松散等特点,企业应规避直接骋用临时工,寻求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单位(以下称外来单位)合作,签定安全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1、外单位作业人员对其自己作业的安全行为负完全责任,包括对我厂造成的各种危害、伤害及其他损失,

2、责任单位因自身原因而给外单位作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承担其相应责任,

3、企业责任单位对所辖外来人员的作业及其过程应有专人监控,作业现场所在岗位应派专人对其作业过程进行监护,

4、监护人员对外单位作业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告戒,促使其立即改正。如不听从劝阻,有权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企业技安部门。企业技安部门按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单位采取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或提出索赔诉求。

三、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限制进行作业

如前所述临时工具有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组织观念不强等特点,因此对临时工的作业项目应作出严格的限制。让临时工做的项目不能超出劳务单位经营范围以及与企业签字的合同范围。对危险性、技术含量高、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限制其进行作业,如下釜作业、危险化学的包装作业,就不能让临时工进行。

四、强化现场管理,覆行协管责任

对临时工的管理不能临时。应对临时工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落实相关责任,实现用工临时、管理长远、可控在控的管理模式。同时,特别要加强现场协管。

1、企业针对临时工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了特殊作业协管制度,由企业对口业务管理部门办理特殊作业(高处、动土、断路、吊装)协管作业证,明确双方的安全协管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管。

2、在现场施工中,对口业务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外来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周至少作一书面检查记录,对违反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以及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整改或停工要求,从而促进外单位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防范事故发生。

3、项目单位应做好作业现场安全技术和生产装置危险因素交底。进入作业区域前,作业现场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向外来单位告之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制定的作业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措施,让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同时指定专门监护人进行现场协管,通过这些削减风险措施,做到事前预判危险,规避风险,达到防止事故的发生。

4、做好界区相关联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单位有可能是边生产边施工作业,做好界区相关联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特别重要。应在界区边沿设置警戒线和安全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区域,外来单位人员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生产出现常情况,有可能影响到施工区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

5、同一作业项目涉及多单位、多人员参与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任何操作,都有可能发生影响化工装置物料、水、电、动力等正常运行或其他工艺设备、设施,以及人员伤害、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在该作业中,各方均指定专职的现场负责人,及时协调区域内的作业,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提高对作业安全管理力度。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要求将作业先停下来,分析异常情况的性质,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促进危险作业的有效实施。

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但通过规范各项工作,就可达到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的目的。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