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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民防空经费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第八条 市、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纳入市、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
(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工程、指挥所、人员与物资掩体、医疗救护和疏散干道等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政府工程兼顾人民防空工程需要修建的配套工程和设备设施的经费。
(四)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五)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经费。
(六)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经费。
(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装备及训练经费。
第十条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维护管理经费。
(二)参加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及装备经费。
(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四)警报社会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区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
第十二条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利用外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只限于建设一般人员掩蔽工程,不得用于修建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
第三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本市属于一类重点防护城市,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珠海市人民防空重点区域和重要防护目标。包括指挥机关、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通信枢纽、广播电视中心、桥梁、机场、港口、码头、水库、发电厂、油(气)站、仓库等。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防空袭方案。重要目标应制定防护方案。各种保障实施计划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制定。
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报请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批准并备案。防空袭方案应根据形势发展适时修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的修订、补充和重大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行政区、工业区、功能区、旧城改造区应分别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对适合建在地下的重要项目或者项目的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建在地下;不宜建在地下的应有伪装防护措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人行道等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六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在城市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分区结构,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城市广场、绿地的分布和控制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为战时供水、供电,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它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按平战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重点防护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已建好的重要经济目标的要害部位、机器设施等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重点目标所在单位应根据市、区防空袭方案,制定遭受空袭后的抢险抢修措施和行动计划,平时做好抢险抢修人员培训和物资器材的储备。
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地下防空建筑。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无条件服从人民防空需要,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平战转换工作,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于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建筑等设施的地面用地。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所需的用地,国土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和疏散通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组织修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报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本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生产车间、附属设备房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附属设备房是指为生产配套的设备用房,包括水、电、消防、仓库等设备用房。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零星项目。
(二)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易地建设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并接受市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拒付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二十九条 免缴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相应文件,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且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隐蔽、竣工验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证书,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整个工程的验收备案,财政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结算的评审,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单独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采用合同管理的办法,由业主与使用单位(个人)签定使用合同,明确使用范围和经营项目,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储存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三)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气、废水或倾倒废弃物的。
(六)其他侵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补偿。
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演练和防空警报试鸣。
防空警报每年试鸣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警备区批准后实施。在试鸣的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布公告。具体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刊、广播、电视等相关单位应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 电信、广播、无线电管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和部门,战时应依法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依法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场地和空间,需与水源、电源相连接,该单位应给予施工作业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森林防火、防汛、防台风、防震、核化事故救援等抢险救灾服务。
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用于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扰。
第六章 疏散与隐蔽
第四十六条 战时人民防空疏散与隐蔽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行动。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预定的疏散地区,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选定。确需跨行政区域疏散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八条 平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和安置准备工作,为战时城市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四十九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按专业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其规模按《珠海市城市防空袭方案》确定的比例组建。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警备区批准后,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建设、城管、市政、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
(二)卫生和药监部门组建医疗救护专业队。
(三)环保、环卫和卫生部门组建防化防疫专业队。
(四)邮政、电信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组建通信专业队。
(五)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专业队。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根据各自的专业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担负相应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平时由组建单位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检查;战时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第五十三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的装备和器材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的专用设备和训练器材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五十四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制定本市、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实施计划,并适当组织必要的综合性演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普法教育计划,并建立人民防空教育基地。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均有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大纲计划,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协助解决专用教学器材和教具。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空教育和街道社区的防空教育,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列入市、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并由其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协助市、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完成教学计划。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违反规定不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人民防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毁坏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使用未取得国家人民防空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定点厂家生产的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擅自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致人民防空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的。
(九)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影响防空效能的。
(十)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及其他专用设备设施行为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三)采取暴力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六十二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200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
人防地下室战时会有许多污水产生,比如生活污水、洗消废水、柴油电站的部分冷却污水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水泵)排出”“一般在隔绝时间内不向外部排水”等等,故必然要有个集水...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置标志牌的通知
1 / 1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置标志牌的通知 【法规类别】 国防与法律教育 【发文字号】 穗民防法 [2015]3 号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1.06 【实施日期】 2015.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置标志牌的通知 (穗民防法 [2015]3 号) 各区、县级市民(人)防办,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识别,增强对人民防空知识 的了解,便于战时迅速就近掩蔽和平时应对自然灾害,依据《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 定 》,现就我市人防工程标志牌制作、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标志牌分为:出入口标志牌、指引标志牌、工程概况须知牌、通信警报 间标志牌、提示标志牌。 二、本通知适用于除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外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对人防 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属行政性监督、管理,审计所需经费由组织审计的人防 办公室安排。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实行有偿服务,比照各地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服务标准收费。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颁发的 《建 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建设项目违纪的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人 防工程建设投资损失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周密的防空袭和各项保障计划,协调各部门有计划有组织的行动。
二、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准确迅速地传递空情、发放警报、保障指挥;修筑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人员、物资掩蔽
三、组建专业技术强、训练有素的群众防空组织,及时消除空袭后果。
四、抓好城市人口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为战时安置城市疏散人口创造条件。
五、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掌握防空知识和技能。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
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绿道。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深刻领悟战时应战这一根本意图,在防空袭斗争准备中奋发有为
1.抓好人防改革工作的落实。重点贯彻落实好两个文件: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人民防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二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107号)。这两份文件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人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人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破解人防发展难题的强大武器。要通过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这两份文件,努力推进我市人防新一轮改革发展。力争在完善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上有新成绩,在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防护能力上有新进展,在加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上有新举措,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上有新局面,在完善人防政策法规体系上有新成效,在改进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上有新亮点,在加强队伍素质和作风建设上有新气象。
2.不断强化防空袭斗争准备。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把握城市防空袭斗争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新动向、新成果,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抓早、抓深、抓细、抓实。二是抓紧完成市、区两级防空袭方案修订。把最新的、最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防空袭方式、方法、手段运用到方案的修订中。三是加强组织指挥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重点是在完善市、区人防组织指挥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基层人防组织,使人防组织指挥力量向镇(街)延伸,争取在镇(街)设立人防机构或赋予镇(街)武装部人防工作职能。四是加强防护工程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快推进区级人防基本指挥所建设,金湾区人防基本指挥所争取年内完成土建工程,斗门区人防基本指挥所争取年内完成选址、初步设计和立项工作。
3.积极推进智慧人防建设。要紧跟智慧城市建设步伐,大力推进智慧人防建设,做好构建我市人防信息系统大数据中心的筹划工作,与国家人防办“一网四系统”规划相衔接。一是建立人防大数据信息中心,整合所有人防资源数据,包括人防设施、社区人口、预案和地理环境等信息数据。二是建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既实现人防指挥信息管理系统、人防工程报建管理系统、人防地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数据互联互通,也为上级、区、街道办(镇)及其他部门提供约定格式的数据共享。三是在人防大数据的基础上,依托分析系统,为人防组织指挥提供辅助决策和智能化管理便利,提高业务管理、应急处置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四是通过建设人员疏散掩蔽管理系统,与智慧社区衔接,促进疏散社区居民与安置地居民的有效对接。2015年主要完成智慧人防的方案设计和可行性研究。
4.加强人防信息化建设和警报建设。一是在上半年完成我市人防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和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建设任务。二是根据防空警报控制频率更改后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同时加快警报器更新换代步伐,推进万山海岛警报系统建设,消除盲点,实现全市范围全覆盖。三是积极探索结合公安视频监控网络完善全市防空警报网的方式方法。四是着力提高市101工程智能化管理水平,9月18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5.抓好训练演练工作。一是制订人防专业队年度训练计划,严格按纲施训。二是结合人防专业队训练演练,组织全市人防系统干部职工全员参与其中,实行轮班跟训。三是结合实际,创新训练方式,务求实效。
(二)牢牢把握平时服务基本职责,在融合发展中奋发有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军民融合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要紧紧抓住城市建设大发展的机遇,巩固和扩大融合发展的层次,完善融合机制,拓展融合领域,不断开拓创新人防资产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城市建设、服务民生的新领域、新路子、新模式、新内容,培育人防建设发展新的增长极。
1.服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一是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机构,完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成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二是研究制定我市人防建设“十三五”规划,积极融入城镇化建设。要紧盯全市重大项目建设,适时切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意见,落实近期重点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推动高新区金鼎文化广场和斗门区邻里互动空间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三是研究制定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深化人防领域市场化改革,多渠道、多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建设地下空间、建设人防工程。四是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监管。完成香洲区老旧小区人防工程整改达标工作,推广金湾区人防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试点经验,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完成省人防办赋予的试点任务。五是健全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维护人防工作权威性。
2.服务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会同发改等部门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成我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的制订工作,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完善防护体系,落实防护手段措施,编组专业队伍力量,开展防护救援训练。
3.服务公共安全教育。一是办好《珠海人防》杂志,要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军队、警察、应急、教育等行业人员征稿,增强杂志的研讨性、可读性、趣味性。二是加强人防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人防信息点击率,扩大人防工作影响力。三是组织编印《珠海市防空防灾疏散掩蔽手册》,开展组建社区防空防灾志愿者队伍试点工作,总结推进人防知识教育进社区经验。四是改进宣传教育方式,重点做好人防知识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工作。
(三)紧紧围绕应急支援的新要求,在配合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中奋发有为
我们人防有两个对外窗口,一个是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另一个是我们的应急支援窗口。我们要进一步发挥人防应急指挥的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应急支援行动,在平战结合中做出更大贡献,真正构建起“战时能力强、平时作用大”现代人防体系。
1.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要充分利用我办“三位一体”的指挥信息平台,积极融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预留接口,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履行应急管理责任。要研究防空警报系统资源的改进和综合利用,实现政府应急报知手段及设施的资源共享。
2.加强人防专业队伍训练。按照“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要求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考核,重点组织一期人防综合救援专业队和人防心理防护专业队的集中训练,切实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3.大力推进人防疏散基地建设。要结合绿道建设城市人口疏散基地,努力形成地上与地下相配套、专业与兼用相结合、人口疏散与应急避难相统一的区域防护格局。要进一步完善梅溪人防疏散基地建设,提高疏散人口安置保障能力。要加快推进莲洲疏散基地建设,完成与相关村镇、企业的签约工作。按照人防标识请、宣教氛围浓、功能要素全、建设标准高的定位打造示范疏散基地。
(四)严格按照“准军事化”机关建设的标准,在人防队伍建设上奋发有为
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注重理论和政策水平全面提高,制定确实可行的全办学习计划,做到集中学习有课题、有讲座,个人学习有笔记、有体会。
2.抓好作风效能建设。要增强为民务实清廉观念,坚决根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一如既往抓好“转作风提效能”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充分依托民防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人防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坚持政务公开常态化,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健全岗位述职评议的工作机制,营造岗位争先、工作创优、积极向上的机关氛围,杜绝“在岗不尽责、在编不干事”现象,树立和维护人防部门的良好形象。
3.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各级人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宪法和人防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能力培训,进一步树立依法意识,增强法治素养,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发挥法治对人防建设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一是制定各级人防行政职权清单,明确职权目录,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作高效的职能体系。二是强化负面清单管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研究制定社会服务事项涉及人防工作的负面清单,方便企业和群众执行。三是加强法规政策修订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省开展人防立法、修法工作,进一步清理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发展变化、结合珠海实际研究制定衔接配套的政策法规规章。
4.抓好党建引领工作。坚持党对人防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加强人防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纪律性刚性约束,严明政治纪律,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内法规,恪守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支部活动,搭建读书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人防机关读书月活动、一人推荐一本好书活动。积极做好扶贫双到、挂点幸福村居和文明社区工作,努力建设和谐人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