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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该部门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作为承办部门。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四)合同的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属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政府合同的,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属市政府重大政府合同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五)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无需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承办部门。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承办部门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提交法律顾问、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再次审查。
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政府报告。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承办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办公室归档。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部门应当每年将政府合同的档案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部门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事由未采纳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委各部门、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市人民团体、市事业单位订立类似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 2013年第 96号 【颁布时间】 2013-8-6 【失效时间】 【 法 规 来 源 】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311/20131100393679.shtml 【全文】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 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8月6日珠海市人 民政府令第 96号公布 自2013年9月 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
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1—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 2012〕 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 7 月 30日 贵港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 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有效维 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 办法。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适 用本办法。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 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直属机 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 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
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转让、承包、托管、出借、担保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五)科研、咨询、会展等委托服务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府间交流合作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扎口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应监督职责。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六条 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市整体性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但应当事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
合同拟约定事项属于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由其自行签订。
第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起草、磋商、履行、跟踪等工作。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由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风险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
参与磋商、起草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条款;
(七)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八)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政府合同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
政府合同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当明确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二)约定内容超越职权或者授权范围;
(三)违反规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提供担保;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约定保密条款,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涉外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般不得约定由境外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法律、法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前参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后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由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涉及财政、审计、税收、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合同承办单位在报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应当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初审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及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背景情况,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合同订立依据、相关批准文件;
(四)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五)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同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审查部门(机构)的要求予以补齐;未能补齐的,审查部门(机构)不予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起草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三)合同内容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授权;
(四)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是否严谨;
(七)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查部门(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经审查部门(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确因情况紧急,审查期限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因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审查部门(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合同内容涉及保密事项,不宜聘请法律顾问介入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部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由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市政府集体审议后方可订立。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或者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还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或者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三)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凭证。
第三十四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年内,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目标完成、成本收益、社会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或者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等管理情况,纳入本市法治建设监测评价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订立、变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三)与他人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
(六)擅自放弃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合同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履行、纠纷处理以及合同评估产生的资料原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市属事业单位订立政府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对制度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十三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为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维护政府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肇庆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现实意义
依法规范政府合同,可以有效降低政府方面临的法律风险,避免因政府方违约产生纠纷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政府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市的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在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备案、履行、争议解决和档案及保密管理共7个方面对法律风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把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市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等磋商、起草、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民事、经济协议。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二)管理原则。第三条规定,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第四条规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承担确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责任。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项目的主管部门、合同涉及不同单位多项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门。第五条规定,市府办负责对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政府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政府合同登记编号和实行目录管理。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合同承办单位拟订、审查政府合同工作,对提交市政府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对市直单位办理合同有关事项选聘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人、仲裁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参与政府合同磋商、谈判和争议解决工作。
(四)合同的拟订。第七条规定,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拟定、修改合同文本。第八条规定,拟订政府合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四个方面对合同文稿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第九条规定,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并就磋商权限范围做出明确授权。
(五)合同的审查。第十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签约主体是否具有资格和权限、内容是否具有公平合理性、政府方权利义务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等十方面内容。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合同中不得列明或者隐含有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适用域外法律解析条款和解决争议、减损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六种约定。
(六)合同的备案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合同加盖“肇庆市人民政府”印章时,应当即时登记编号,在政府合同正式文本首页的右上角标注“市政府合同〔年份〕号”,实行年度目录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组织起草或者牵头实施的政府合同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制作目录送市司法局备案。
(七)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对方预期违约等6种情形,对合同履行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拟订对策方案或者处理建议向市政府报告、请示。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八)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评估合同纠纷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第三十一条规定,重大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6个月、一般纠纷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时间超过3个月仍不能妥善解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即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请示,并优先考虑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减少不利后果。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文稿发送各地和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已采纳合法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2月4日至17日办法文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