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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决定粮油价格,原省定按优惠价供应的居民(含驻浙部队、武警部队)补助食油和行业用油改按购销同价加费用供应。按现行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的农村定销口粮、口油和按定购价供应的省基地猪饲料粮,其供应价格维持不变。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调整。

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具体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

(浙政〔1991〕9号1991年4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提高城镇居民定量粮油销售价格宣传提纲的通知》(国办发〔1991〕23号)以及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财综字第44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对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价的范围

1、按现行统销价格供应的城镇居民口粮、口油和军供粮油;

2、按现行统销价或1985年定购价供应的常年基地专业菜农和专业盐民的口粮;

3、按现行统销价或统购价供应的奶牛饲料粮、换蛋饲料粮和种禽、种畜饲料粮;

4、其它现行供应价低于调整后统销价的粮、油。

以上均按调整后的统销价供应。原省定按优惠价供应的居民(含驻浙部队、武警部队)补助食油和行业用油改按购销同价加费用供应。

按现行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的农村定销口粮、口油和按定购价供应的省基地猪饲料粮,其供应价格维持不变。

二、粮油统销价格的安排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下达的粮油统销价格调整方案,全省平均每50公斤标准面粉的统销价由17元提到27元,提高10元;标二早籼米由13.72元提到25元,提高11.28元;标二晚粳米由15.72元提到29元,提高13.28元;二级菜油由76.11元提到208元,提高131.89元。其它等级的上述品种和省管品种的统销价格相应调整,并实行全省一价。具体价格见附表。

早粳、早糯、免洗米等零星产品的统销价格,由各地按照省原定的品种价格差率计算确定;各地管理品种的统销价格,按照原来相关的差率自行计算调整,报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备案。

上述粮油价格,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调整

三、凭粮票供应的粮油制品的价格安排

馒头、大饼、挂面、切面、年糕、米粉干等属口粮转化的大众化米面制品,在原料进价调整的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核定价格;糕点等其它以粮油为原料的制品销售价格,按照企业合理经营、价格从严掌握的原则安排。

少数城镇现行凭粮票供应的油条,可以不收补票,由各地合理定价。现行由财政补贴凭票供应豆制品的办法和价格,维持不变。

四、对职工给以适当的提价补偿

为了使城镇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油提价受到大的影响,国务院决定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给城镇居民适当补偿。各地要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补偿范围、对象、标准,对目前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都要认真落实,及时到位,给以提价补偿。对目前不由国家供应统销价粮油的部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待请示国务院明确后,另行通知。

中等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比照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偿四元。

出国劳务人员、留学生,凡同时在国内领取工资的,按在职职工或在校学生,发给提价补偿。

对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职工遗属,由各单位、企业自行相应提高补贴金额,每人每月四元。

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目前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救济金的,每人每月补偿六元。

因健康原因退职的人员,按百分之四十领取退职金的,比照退休人员一样解决。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超过三十斤口粮部分,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可在每500克粮食补助一角的范围内,由职工所在单位适当给予照顾,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劳改、劳教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四元。

增加开支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等五部委通知规定执行,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经费开支渠道,分别由同级财政和企业负担。城镇集体企业增加的经费开支,比照国营企业同样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提价补偿纳入职工基本工资部分,今年(1991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是否给予补偿,由三资企业自行规定。

这次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财务处理和提价收入的分配及其它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销售价格尚未完全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部分和粮油经营费用仍由财政补贴,省定征收粮食补偿金的办法继续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可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业,酌情予以减免照顾。

五、认真做好粮油供应工作,加强粮油票证管理

各级粮食部门要把这次粮油调价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周密准备,精心安排,切实抓好粮油的加工、调运和销售,保证市场粮油正常供应,防止脱销。

1、城镇居民凭证凭票供应粮油的制度不变,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2、四月份定量内的口粮、口油,当月没有购买的,在四月三十日前凭证凭票按原价记数供应。供应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延期至五月五日前供应。要求提前购买五月份定量口粮、口油的,按调整后的统销价供应。

3、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居民和社会上结存的各种粮票、油票,均执行调整后的统销价格。

4、侨眷持侨汇券购买粮油,四月三十日前按原价供应;五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统销价格。

5、调价期间,要严格控制用粮行业和招待所、饭店,机关、团体、企事业的集体伙食单位突击购买粮油,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购买。确需购买的,要做好工作,并在核定的四月份计划(或正常的月需要量)的三分之一以内,经原核定供应计划的单位审批后按原价供应。

6、对凭粮票供应的大众化粮食制品,各地要千方百计做好工作,保持正常供应,不得惜售。

7、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堵塞漏洞,严禁“走后门”、“卖大户”,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内外勾结等套取国家粮油和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立即依法从严公开处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国务院决定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大决策,对于逐步理顺粮油价格、搞活粮油流通、促进节约用粮和减轻财政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工作的紧急通知》,充分认识这次粮油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精心安排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聚精会神,全力以赴,过细工作,万无一失。

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团组织、工会、妇联和人民团体的作用,按照宣传提纲,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内部逐层传达的方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积极支持这项重要改革,树立全局观念,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以身作则,并做好家属、亲友工作。

在粮油调价期间,要严格控制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一律不得搭车涨价。各商业、供销部门要努力安排好城乡市场,努力搞好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的供应工作,稳定“菜篮子”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尽可能缩小提高粮油统销价格的影响。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借机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进行公开处理。

各地对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工作部署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市场动向,调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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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20

【生效日期】1991-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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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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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决定的通知文献

江苏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苏政发〔1989〕45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文件),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钢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问题。

我省钢铁企业必须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凡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交国家财政。钢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要按合同保证供应。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省计经委和冶金厅、物资局报告合同执行情况,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按季通报合同执行情况。省重点钢铁企业由省冶金厅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计划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问题。

我省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委托物资部门所属省、市、县金属材料公司实行专营。各级物资部门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和省、市、县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县以上经协委(办)所属现有的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可有两个),经同级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代理经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四种钢材”。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四种钢材,由省物资局下达和组织订货;国家和省投放的计划外部分,由省金属材料公司按省计经委、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省投放市、县的资源及市、县自行组织的资源,分别由市、县专营单位按同级计经委和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物资系统内允许代理经销的单位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原则上直接销售给用户,其余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可以销给本系统企业,多余部分交专营单位销售。经协委下属的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按同级计经委的指导性计划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交专营单位销售。

三、关于对部分计划外自销钢材实行定向销售问题。

为了保证省内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由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商定,从钢铁企业自销钢材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产需衔接,定向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问题。

凡是经营钢材(含钢坯、生铁)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属清理整顿对象。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四种钢材”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一)省、市、县物资部门所属金属材料公司,生产资料(物资)服务公司,外资(三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基建物资(含农房建设)配套承包公司,金属回收公司,拆船公司,物资贸易中心(商场),物资开发公司和其他经营金属的企业以及供应网点;(二)为本系统企业和单位服务并承担供应任务的省、市、县企业(含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一个物资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为省冶金炉料专业公司和省冶金工贸中心两个);省、市、县经协委(办)在具有经营条件的供销机构中指定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市、县指导性分配计划以外的协进钢材,必须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以外允许自销的钢材);(四)省、市、县供销社所属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五)受县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和乡(镇)企业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本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清理整顿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和同级物资部门共同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现有钢材经营单位要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营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审查。不属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而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停止采购钢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不申请办理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符合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应按下列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首先持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请县以上物资部门归口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持物资部门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经过清理整顿,对不准继续经营钢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存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售毕,逾期销不完的,交指定钢材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对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其钢材和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要抓紧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求四月上旬结束。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后,需要新增的钢材经营单位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五、关于钢材市场问题。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工商、物价、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钢材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把钢材市场办成开放式、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的钢材交易场所。钢材市场的设置,原则上各市和计划单列市各设一个,南京市设两个(含省钢材市场,省钢材市场设若干个交易所)。钢材消费量较大的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设一个钢材市场。

六、关于钢材市场管理问题。

以下钢材(“四种钢材”除外)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省、市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和冶金企业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共同批准用于换取必不可少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所需钢材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用地方外汇、调剂外汇进口以及自行组织的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六)省、市、县经协委(办)下属的供销机构组织的钢材(由省、市、县计经委纳入指导性分配计划除外);(七)其他企业经物资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一次性组织的钢材。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销售,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内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凭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包括咨询服务)交易,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七、关于钢材价格管理问题。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国家最高限价,在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中央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用地方外汇(含调剂外汇)组织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的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定价销售。

八、关于开源节流问题。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增产钢材。各有关单位要大力组织开展钢材剪切套裁、节约代用和边角余料回收利用等业务。要认真执行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对内销的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如饼干、糕点、糖果、香烟、罐头、药品)包装、装璜所使用的镀锡薄钢板,要加以限制;对质量低劣,市场滞销的电扇、自行车、洗衣机、各类改装车辆、电动机、变压器、电工仪器等产品,要限产或停产。生产企业要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九、关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问题。

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要监督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经营、专营、代销单位销售钢材,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等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予保护。对不执行国家规定,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给予重罚,没收其全部货款,并建议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物资企业要把钢铁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交的钢材,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要切实搞好服务,减少中转环节,凡能直接供应到用户的就不要中转。

十、关于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计划、物资、冶金、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应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统一发布信息,加强宏观管理,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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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8

【生效日期】1993-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皖政〔1993〕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资源是立国和人类生存之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省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保持水土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目前,全省尚有2.4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急待治理,而且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新的水土流失不断发生,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与实施“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计划、财政、水利、林业、农业、交通、能源、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力量,认真履行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和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要尽快制定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的地方性法规、文件,保障《水土保持法》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预防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依法做好全国管所和重点治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严格控制新的水土流失,防患于未然。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未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不得审批立项。开展预防监督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划出20%,列为预防监督专项资金。

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要广泛发动群众,植树种草。各级掌握的农水经费,应结合本地实地,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地方,比例可适当高一些。林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工程,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已安排库区返还经费的,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要改革投资机制,逐步建立水土保持发展基金,实行部分项目有偿扶持,滚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抓好规划,明确重点,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在加强预防监督的同时,要搞好重点治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各级水保部门要作为重点来抓,组织力量,精心规划,分期实施。实践证明,以小流域为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并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一条成功之路。各地要把水土保持与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突出经济效益,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果业、饲养业,促进山区经济高速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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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 [2016] 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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