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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为加强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堤防工程的完整,确保安全度汛与正常运行,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2月12日十三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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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订《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加强景福围堤防管理,对确保安全度汛与正常运行,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统筹做好我市堤防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堤防安全,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依据

本规定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肇庆市法制局关于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肇法函﹝2017﹞372号)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制定目的、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及护堤地范围。

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近年来,堤防工程作为堤路工程项目,承担着防汛及车辆通行等重要作用。为维护堤防工程的完整性,确保安全度汛与正常运行,有必要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明确职能职责。市水利局是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条明确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第四条明确堤防工程护堤地范围。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为国家所有,由景福围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二)明确管理范围土地、护堤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问题。

第五条明确管理范围土地,应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确权发证手续。护堤地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限制使用。

(三)明确管理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在管理范围和护堤地范围内活动要求及经营活动职责分工。

第六条明确在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了在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经水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第八条规定了在护堤地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手续等内容。

(四)明确相应的管理分工、审批流程。

第九条明确了景福围堤防工程功能,堤顶路面的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条明确在堤防工程因进行生产或建设需要兴建工程设施的,要按照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管理分工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规定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相关罚则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途径。上述细则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六)本规定的施行时间。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规定》文稿发送至端州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已采纳合理合法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9月14日至27日《规定》文稿在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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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景福围堤防工程(包括江滨堤身两侧挡土墙、堤顶南侧防浪墙、堤身护坡、穿堤排涝排水涵洞、闸门及附属设施等)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 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一)三榕港到西区电排站(桩号为0 000至4 000),以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为准;

(二)西区电排站至河旁路口(桩号为4 000至12 400),堤内侧挡土墙至堤外侧挡土墙(或堤脚);

(三)河旁路口至羚山电排站(桩号为12 400至16 545),以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景福围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景福围堤防工程划定的护堤地范围包括:

(一)三榕港至西区电排站(桩号为0 000至4 000),在内、外坡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

(二)西区电排站到河旁路口(桩号为4 000至12 400),堤内,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30米,堤外,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

(三)河旁路口至羚山电排站(桩号为12 400至16 545),在内、外坡管理范围边界各外延50米。

第五条 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确权发证手续。护堤地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限制使用。

第六条 在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洞、决口、葬坟、垦植、铲草皮、开沟和擅自挖堤顶,留下路缺;

(三)损毁电排站、防汛站、闸门、闸楼、涵洞、护栏、防浪墙、通讯及照明线路、界桩等设施;

(四)倾倒余泥、泥浆、石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堤顶行驶履带机械、硬轮车;

(六)在防汛沙、石料面上堆放杂物,窃取防汛沙、石等物料;

(七)其他有碍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在管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景福围工程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防洪、管理、维护等责任。

第八条 在护堤地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景福围堤防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打桩、采石、取土、挖塘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搭建构筑物、建筑物,堆放设施设备等作业。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迁移堤防设施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图纸,并经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迁移和损毁水利设施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九条 景福围堤防为堤路结合工程,堤顶作为市政道路使用。堤顶路面的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货车限行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堤防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

第十一条 景福围堤路的管理分工,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护堤地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堤防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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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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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景福围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文献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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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7KB

页数: 7页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行标) - 【题 名】: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副 题 名】: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levee project management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编 【标 准 号】: SL 171-96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6-09-10 发布 【实施日期】: 1996-10-01 实施 【批准文号】: 水科技 [1996]414 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 规范 SL 171-96 水科技[1996] 414 号 根据 1990 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 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 规范》 ,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格式:pdf

大小:57KB

页数: 12页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印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2019年2月12日十三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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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防工程管理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6-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民防工程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保护管理,保证平时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城市综合发展和防灾抗毁能力,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使用、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防工程包括民防隧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它们的口部、配套工程、辅助设备、通信与警报设施等各项设施。

第四条 厦门市民防办公室是全市主管民防工程的部门。

区(县)民防办公室或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防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配合和支持做好民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有得到民防工程保护的权利,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参加民防工程建设和保护民防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民防工程建设

第六条 民防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准备,全面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与城市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符合防灾抗毁的要求,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民防建设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民防部门参与;民防工程建设的专业规划由市民防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编制分区规划和其他的专业规划涉及民防工程建设的,应征求民防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民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适合在地下建设的交通道路、停车场、生产车间、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仓库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设施等项目,应尽量在地下建设,或利用民防工程与疏散道、连接通道紧密结合建设。

第九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民防工程。

在厦门本岛以及集美、杏林、同安等区、县政府所在城镇和开发区修建民用建筑,应按福建省、厦门市的有关规定修建民防地下室。

第十条 民防公用工程由民防部门组织或参与修建,其他民防工程由应建单位负责修建。

第十一条 民防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修建。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民防工程的质量。

第十二条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民防部门参加。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民防工程使用

第十三条 已建民防工程,除按规定不宜开放的外,平时可以使用的应开发利用。单位修建的民防工程,原则上归建设单位使用;经民防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可以调整使用;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2年内闲置不用的,市民防部门有权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除结建工程外的民防工程,必须经民防部门批准,办理手续。民防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20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五条 平时使用民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工程和设备的维护管理,不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因使用需要变更内部设施或对工程进行改造,须报民防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平时使用民防工程应符合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采取防火、防洪涝措施。禁止利用民防工程开办震动和噪音超标或有污染和腐蚀性的行业。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民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特殊情况确需存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并报经公安部门和民防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由民防经费投资修建的民防工程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由民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民防事业建设。

第四章 民防工程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民防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拆除的面积和标准予以补建或按工程现行造价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或进行影响民防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其他作业。确需在民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作业的,须报经市民防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工。

民防工程安全范围由民防、规划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民防、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在民防工程口部安全范围内修建其它工程。民防工程口部安全范围周边为:以口部断面为准,前后各20米,左右各15米。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民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占用、堵塞、毁坏民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风孔、疏散通道;禁止拆除、损毁工程内部的各种设备、设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在民防工程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防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应建单位不按规定修建民防工程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按规定补交统筹修建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审批手续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民防工程的资格。造成设施或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的,由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民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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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政策解读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更新出台,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规定》的修订保留原有大部分条款不变,主要遵循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防雷许可“放管服”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的修订原则,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同时规范部分文字表述,《规定》全文总体章节结构并无改动。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及理由:增加此次修订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第五条中明确并完善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依据及理由:根据市级机构改革后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职能转变情况以及《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在第六、九、十一、十七条的行为主体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据及理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十二、十三、三十五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四)在第十条中增加“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防御措施、设施检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相关内容。

依据及理由:参考《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以及《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四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五)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七)第三点、第三十二条中相应增加“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及理由: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职能进行修改。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县(市)”修改为“各县(市、区)”。

依据及理由:高要市现已改为高要区。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肇府办函〔2017〕118号)的相关规定对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包括删除“防雷装置施工必须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认定具备相应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施工”的内容。

依据及理由:原规定与《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关于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决定不一致,所以删除相关内容。

(八)在第三十一条“(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第1点内容中增加“中小学校”。

依据及理由:参考《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九)在第三十一条“(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增加“停工”内容:“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依据及理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在第三十一条“(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增加内容:“渡口运营人在大雨、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

依据及理由:根据《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的规定。

(十一)在第三十一条“(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增加内容:“遇到极端天气时,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停课。”

依据及理由:根据十三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十二)在第三十一条“(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第6点中删除“水利部门”;将“(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第6点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路灯,住建、水利等……防暴雨工作”。

依据及理由:根据市编办《关于调整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等相关职能问题的通知》(肇机编办〔2018〕25号),原属市水利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和城乡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职责已划转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七)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中的第2点“农业、种植业等……损失”修改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损失”。

依据及理由:对相关行业的概括更科学、全面。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十)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中的第2点“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交通安全”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依据及理由:由于涉及轮渡码头及水上的交通安全,需增加“海事部门”相关内容。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十四)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修改为“有关部门要高度注重防范火灾,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依据及理由:规范相关表述。

(十六)修改第三十一条“(十六)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的相关内容。

依据及理由:第1点整合了原文稿的1、2点内容;第2点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修改后明确了部门的职责;第3点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行修改。

(十七)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第六章内容进行修改。

(十八)对附件《肇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图标作了修改。

依据及理由:《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已于2018年10月25日公布,本次修订按照规定与本省启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统一。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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