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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的正常使用秩序,充分发挥绿道使用功能,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包括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绿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绿道及其公共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公安、林业、水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星湖景区的绿道由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绿道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实施绿道规划,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制定绿道使用的公共规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绿道内环境卫生、治安、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护绿道资源及绿道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绿道资源。
(四)监督绿道管养单位做好绿道的慢行道、绿化以及标识、驿站等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定期检查绿道内的安全设施。
(五)其他绿道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爱护绿道以及绿道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道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内的绿道网建设规划,经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辖区内绿道管理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道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道网建设的相关规划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绿道及沿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规模、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绿道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或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绿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需利用水利等工程设施建设绿道的,在培植树木花草和建设其他附属设施时,应当兼顾水利工程安全和水利工程功能发挥;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绿道或配套建设项目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绿道范围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 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建设的各阶段建立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移交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星湖风景名胜区内绿道的规划、建设档案,工程竣工后移交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绿道建设项目跨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属地绿道管理部门接收档案,同时报送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绿道控制区(缓冲区),依照绿道缓冲区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控制管理。
第三章 绿道设施维护及运营
第十八条 绿道及附属设施由属地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择优选择绿道维护管理单位,实行委托管理,签署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绿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配备设备、工种齐全和相对固定的养护队伍,养护改造到位、得当,保持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
第二十条 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保持绿道范围内所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栏杆、照明、广播、垃圾箱、医疗救助、应急援助等设施完好整洁,金属部分光亮,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绿道示意图、简介、须知、指示标牌、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及禁止标志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无错字缺字,外文翻译准确。
第二十一条 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绿道环境卫生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及附近环境无明显垃圾、污垢和杂物,无乱写乱画乱招贴。
(二)公厕卫生、洁净、无异味。
(三)分类垃圾箱(桶)放置恰当,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垃圾清运及时。
(四)给水排水畅顺。
第二十二条 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道绿化带管理养护,保持绿化带不露泥土,无杂草;植被茂盛美观,冠型完整,无枯枝败叶;分枝修剪到位,不影响游览和观景。
第二十三条 绿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报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挖掘、破坏绿道用地,擅自改变绿道用地性质,或破坏绿道用地范围内的自然观景及其附属设施。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属地绿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绿道范围内供市民和游客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从事自行车租赁、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实行市场化经营,应当服从绿道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工商、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在采取政府采购服务选择绿道维护管理单位时,一并授予绿道维护管理单位在绿道范围内从事商业网点经营的权利,同时折减或抵销政府采购绿道维护管理服务的费用,也可以单独通过公平择优方式选择绿道商业网点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属地绿道管理部门按照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安全、便利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设置商业网点。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内停车场应保持场地平整、卫生、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
(二)自行车租赁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分属不同区域绿道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制度,并逐步实现通借通还;自行车租赁点车辆排列整齐,车容整洁,服务说明等标识清晰,明码标价,变速自行车要提供使用说明表;自行车租赁经营单位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出租前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三)特色旅游购物点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绿道地图、绿道使用小册子等。
(四)绿道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销售的各类商品和餐饮食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章 绿道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绿道实行免费开放使用。绿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绿道使用率、人流量和设施维护等情况,合理确定特定路段的开放时间。
第三十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道范围内防灾、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绿道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水土保持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
第三十一条 绿道范围内的每个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保安亭和求助电话,安排人员值班,配备维修、医疗、消防、应急救援器材以及为游客和其他公众提供旅游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并进行定期保养、更新。
第三十二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定点值勤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绿道安全保卫工作。使用率较高的绿道在开放时间每1小时机动巡逻1次,使用率一般的绿道每2小时机动巡逻1次。节假日或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应增加巡逻次数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绿道上除因巡逻、应急救援、处警工作需要通行机动车外,全线禁止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绿道机动巡逻车及应急救助车采用环保电瓶车。各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绿道通行指引和管理规范,明确非机动车辆的准入类型、通行规则等。
第三十四条 绿道上通行的非机动车辆,由绿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绿道管理部门接到群众报告或者巡查时发现有违规进入绿道范围的机动车辆应当场实施劝导、告诫,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绿道危险地段如堤围、山塘水库水域周边的绿道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牌。
绿道借道或者穿越市政道路的,应当提前在市政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和信号灯等交通安全引导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绿道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的,活动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安监、绿道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七条 游客在绿道上应当爱护绿道绿化及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靠右侧步行,文明游玩。
第三十八条 在绿道上骑自行车应当按照指示方向以合适的速度行驶,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并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一)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夜间骑行应装有照明或反光标志。
(二)不准在绿道上竞走追逐。
(三)遇窄道时,不得并排骑行,应主动礼让。
(四)如遇道路叉口、桥梁、与机动车道并线的路段以及厂区、办公楼等有机动车行经的出入口时,应当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慢行通过。
(五)如遇弯道、陡坡、河堤、水岸等危险地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及时报警求助。
第三十九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慢行道及绿化带非法摆摊设点或流动兜售物品等。
(二)堆放、倾倒垃圾、废土、废渣杂物,晾晒衣物。
(三)在绿道上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
(四)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在绿道设施上践踏、躺卧。
(五)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捕猎射杀野生动物。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七)未经绿道管理部门许可,在绿道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八)携带宠物随地便溺。
(九)非烧烤区内烧烤,大声喧哗或使用高噪声音响设备。
(十)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影响道容和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损毁花草树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绿道范围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排污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违规进入绿道,非法占用绿道停放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绿道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3],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
法律法规没有对拆迁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也即可以购买拆迁安置房。但是购买拆迁安置房,存在着较大风险: 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比较多,一般可能不止一户人家,还牵涉到已分户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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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1 肇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修改稿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 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 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经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设 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 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 利用固定场所,通 过出租场地,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开展农贸市场经营的法 人。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 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相 关部门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肇庆市民用建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1 / 3 《肇庆市民用建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条文对照表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理由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节能材料隐蔽验 收前,应书面通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 室对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进行核查。 删除。 1、《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没有这一条 规定。 2、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 条“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一)材料 和设备的查验 ”。因此,节能材料的隐蔽验收应纳 入监理单位的职责(原文第十二条),不需单独 设立条文。 3、原文第十一条、第八章等相关条文已对住 建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要求,建设主管部 门应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 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 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 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 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省立绿道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其他绿道建设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绿道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市人居环境部门及各区绿道管理部门通报绿道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
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文自然条件。其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应当依托山边、水边、林边;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性、游憩性、经济性;成效应当体现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
绿道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绿廊、慢行、标识、交通衔接、服务设施等系统。
绿道网应当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衔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倡低碳生活。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设项目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绿道沿线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置统一的控制标志。
在规划建设绿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
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绿道,应当按照本市制定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
需要改建、扩建绿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园林部门的同意。
绿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绿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政园林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绿道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市市政园林部门。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市政园林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绿道建设各阶段同步建立绿道档案,并依法提交城建档案馆存档。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实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专款专用。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